《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颁布20年来,版权保护作为开发、利用和保护知识资源,促进经济、文化、科技和社会发展,提升国家核心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的重要制度,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社会、经济、文化和科技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现行的《著作权法》已不能适 应著作权人和相关产业发展的需要,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宋鱼水呼吁,尽快完善《著作权法》,加快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设和发展。
宋鱼水认为,现行《著作权法》存在“广播权”的问题、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表演权问题、视觉艺术作品的追续权问题、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问题、“延伸集体管理”制度问题和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她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尽快研究启动《著作权法》修订问题,将《著作权法》的修订尽快纳入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完善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宋鱼水建议就著作权集体管理问题,对《著作权法》进行多处修改。其中部分修改包括,第41条改为:“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表演、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75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75年的12月31日。”第9条增加:“追续权:即艺术作品在市场拍卖等交易活动中,使著作权人获得报酬的权利。”《著作权法》第8条增加:“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向使用者发放非会员作品的授权许可,但必须为之公告。”“报刊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使用者应当自使用该作品之日起两个月内,将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交由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向著作权人转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使用者拒不支付前款规定的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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