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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加入时间:2010-04-09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甲方是依法取得文字作品著作权的权利人,乙方是依法成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双方就甲方拥有的著作权授权乙方管理事宜,约定如下:
第一条、定义解释
1、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2、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3、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互联网络、通讯网络、卫星网络、有线网络、无线网络,以手机、电子书、数字图书馆等多媒体数字化形式传播文字作品;
4、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或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5、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6、法定许可获酬权:获得作品使用者依法定许可方式使用作品应支付报酬的权利;
7、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权利。
第二条、授权以及权利保留
1、甲方独家授予乙方以信托的方式管理甲方文字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汇编权、法定许可获酬权和表演权。
2、甲方授权乙方以信托的方式对甲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及相关权利遭受侵权盗版的情况进行监测,并授权乙方以自己的名义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包括但不限于协商、和解、诉讼、仲裁、行政投诉等)维护甲方的著作权。
3、甲方同意,乙方可授权海外同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海外管理甲方授予乙方的权利。
4、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已与他人建立的著作权关系不受影响。但为了乙方有效管理甲方的作品权利,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他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情况。
5、本合同不妨碍甲方自行行使其未授权乙方管理的权利。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享有授予乙方管理的权利。如甲方不再享有授予乙方的权利,需立即通知乙方。
2、甲方地址、电话、电子信箱等个人信息如发生变更,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3、甲方承认乙方《章程》。本合同签字生效后,甲方即享有《章程》确定的权利,并承诺履行《章程》确定的义务。
4、乙方保证根据章程使甲方授权的权利得到尽可能的有效管理。
 第四条、权利的管理
乙方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甲方授予的上述权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同作品使用者协商洽谈、确定使用条件,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征集作品的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版权费,根据使用情况向甲方分配版权费,采取一切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甲方授予的权利(包括协商、和解、诉讼、仲裁、行政投诉等)。
第五条、作品登记或作品信息备案
1、甲方应将已创作完成的文字作品及时向乙方进行登记,甲方向乙方登记的所有资料将作为甲方向使用者授权及向甲方分配版权使用费的主要依据。
2、《作品登记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甲方如无特殊声明,签订本合同,即同意将自己已有和将来创作的所有作品的相关权利交由乙方管理。
第六条、收益分配以及管理费的提取
乙方因管理甲方权利所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在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和分配办法提取管理费以及扣除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后,足额分配给甲方。
第七条、合同的效力与解除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如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自动续展十年,之后亦照此办理。
2、任何一方如需终止本合同,均需提前30日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终止前,如乙方与他人就甲方的作品已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则该许可使用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有效;该许可使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获得相应的使用报酬,乙方依规定扣除管理费。
 第八条、本合同的变更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工作单位: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京广中心商务楼4层
通讯地址:                                      邮 编:100020
电    话:                                      电 话:010-6597 8906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