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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波:延伸集体管理是产业发展要求

加入时间:2011-3-11 10:28:31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张抗抗委员在提案中提到的延伸集体管理,指的是集体管理组织在向使用者授权许可使用时,不仅有权许可会员的权利,还可以将法律规定适于集体管理的非会员的权利同时许可。非会员可以事后不同意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从而禁止使用者进行相关的利用。北欧国家的实践证明,延伸性集 体管理将非会员逐渐纳入集体管理的范围,能有效维护更广泛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极大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的实践是,有关集体管理组织在向宾馆、饭店、飞机和歌厅收取背景音乐和卡拉OK版权费时,一般也将非会员的费用与会员一并收取,并为之公告分配。据英国版权许可代理机构(属于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介绍,他们也在常年收取非会员的版权费,并向非会员分配,而非会员有时就入会,即使不入会,也会接受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使用者已经认可这种延伸管理方式。

    目前,我国高校图书馆、社会复印店、按需印刷机构、出版社、文化公司、网络公司大肆复制、汇编甚至通过网络传播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几乎很少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存在很多法律风险,一旦酿成诉讼,将给法院造成很大的诉累,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由于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涉及的作者和使用者众多,需要及时使用而获得授权的时间较长,事前取得单一授权很难实现,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能有效解决目前面临的问题。

    澳大利亚、加拿大、挪威等国家法律中有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当地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收取了当地使用者交纳的中国著作权人作品的复制权版权费。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无法与海外同类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无法收取我国著作权人在海外的版权费,所以,我国权利人的这类权利在海外无法得到保障。为了保护这类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促进我国作品的海外传播,建议《著作权法》将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纳入延伸性集体管理。

    提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规细化问题,不得不提到近年来,侵权盗版猖獗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民事侵权赔偿太低,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无法对侵权人进行有力打击。很多人是赢了官司,赔了本。尤其是网络侵权盗版案件,权利人举证更难,很难估算实际损失。因此,应该完善民事侵权赔偿制度,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可以参照该类作品版权许可或转让使用费的若干倍数进行合理确定,应该是一个不错的弥补措施。实践中,出版领域的一些纠纷都是参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稿酬标准的2~5倍进行赔偿。但是这个标准也需要与时俱进,根据市场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进行调整。

    另外,《著作权法》规定的50万元法定赔偿额也过低,对于侵权人不足以产生震慑和打击的作用,专利法已经提高到100万元了。但是我们的立法初衷是什么,不就是为了打击侵权盗版吗。因此,需要及时提高法定赔偿额,至少到100万元。另外,可以参照俄罗斯等国家的做法,规定法定赔偿额是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的若干倍数。我国著作权法的“填平原则”已经到了应该摒弃,必须采取“惩罚性赔偿原则”的时候了。

    社会在进步,经济要发展,作品的使用和传播都不会停止。为了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加丰富的精神食粮,必须全面修订《著作权法》,为创作者提供更好的法制环境。

    (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