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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成:网络免费服务和保护版权并不抵触

加入时间:2011-09-12   来源: 新华网 

  

        2011年9月8日,“互联网法律知识普及月活动”系列访谈请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高级合伙人李德成与网友谈网络版权保护话题。图为访谈进行中。新华网 陈竞超 摄

         [主持人]互联网的独特价值就在于提供免费服务,那为什么还要依法保护网络版权?

 

        [主持人]我们聊聊大家特别关心的话题。前段时间百余作家、出版社联名声讨百度的事件在业界闹得沸沸扬扬,盛大文学和百度的侵权案也刚刚有了终审结果,为什么网络文学侵权案件这么频繁发生?

        [李德成]网络文学案件长期以来侵权都是持续的,侵权主体已经多元化,权利形式多样化,使用方式多元化,这三个方面的多元化使得案件越来越多,现在之所以案件多主要和几个原因有关系。第一,有一部分权利已经整合了。比如原来分成很多主体,单独个体去进行诉讼就比较困难一些,如果这个权利被整合到一个主体那儿去,他针对不同的权利进行诉讼,所以案件联合起来。第二,网络环境中对网络文学作品这种权利在司法当中的审判规定越来越细化。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网络著作权审判的指导意见,这个意见不仅针对北京地区的法院审理工作指导性很强,全国其他法院也有指导学习的作用。第三,今年1月10号,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维权底气就很足,对侵权人的也起到威慑作用。

        对于百度的事情我发表过一些意见。对于百度文库,国家版权局副局长曾经做客人民网时谈过一个观点,他认为百度文库经过权利人的通知以后应该及时删除,不及时删除就侵权到个人权利。我觉得这个说法可能会成为一些误解,我认为百度文库很多作品放上去供别人浏览和下载本身,首先就应该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如果没有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我认为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权,不能使用我们讨论的避风港原则来处理这个事情。

        我国的著作权法以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几个法律和行政法规都共同确定了关于版权和网络版权里面的基本原则。什么原则呢?就是如果这个权利,你要想使用别人的作品,你就应当获得别人的许可,并且支付报酬。这是基本原则,你违反了这个原则就要承担责任。对于百度文学、盛大文学等等,因为盛大文学采购了或者整合了很多权利内容,这些权利使它进行传播,进行商业盈利的同时,它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其他公司未经许可使用这些作品,既是对他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商业盈利的影响。

        [主持人]除了网络文学版权纠纷以外,网络上还有一种版权纠纷也很常见,就是关于视频、音频内容的纠纷,此类纠纷与文学内容纠纷又不同,国家在这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进行限制规范?

        [李德成]对于我们国家关于网络音乐或者网络视频作品,按照行政管理方面的要求,网络音乐的管理,一方面是我们国家版权局的版权司关于版权管理方面,比如有大量的侵权行为,恶劣的重大影响的侵权,版权司会指导全国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政执法部门等等,对它进行查处。对于网络音乐,同时还有内容方面的管理,比如文化部的市场司,他们针对网络音乐出台一系列的文化部关于带有规范性质和非规范性质的工作文件以及通知,包括有些境外的网络音乐内容在中国进行传播,那就需要唱片公司和网络服务商进行备案,这些共同形成了我们国家对于网络音乐的权利管理和内容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同时,文化部和新闻出版署每年都会就网络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或者内容违规行为制作一些查处名单,我们统称这些名单为黑名单。这些统一由全国的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查处。网络视频作品,这个问题显得稍微复杂一些,我们国家的广电部门制作了关于网络视频产品传播的管理规定,作为传播主体需要获得行政许可,也就是按照广电主管部门所制定的规章,就是你要从事这项经营行为就应当获得行政许可,对于有些内容没有经过审批的不可以播放。

 

        [李德成]免费这个词本身没有任何错,互联网环境当中有很多都是免费的,我觉得要维持。但是免费和收费,这两者之间是不抵触的。如果我去买了很多版权的东西,我作为服务提供商我提供给用户,用户可以是免费的,用户到我这儿来可以看广告,广告主可以通过我的平台去发布广告,我用广告主给我的钱去运营我的网络公司,那我去买别人的著作权作品去使用。所以用户免费获取,用户也付出了,他要去接受一些推广的信息,这个之间的免费对于版权保护的基础没有影响。应该谁要付钱呢?主要有人付钱,你可以免费获取,那有人买单也可以,我们可以看到它是利益互相联合的一个产物。免费并不等于权利人的权利不要保护,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有人要付出购买版权的成本,也并不会使得免费的形式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