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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辅图书“节省”稿费要不得

加入时间:2012-3-15 16:01:21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近日,《新京报》记者采写的一篇关于小学生发现教辅涉嫌抄袭的报道受到社会关注,除了抄袭话题,还牵出了教辅材料编写、出版中的版权保护问题。据最新消息,报道中提到的《爱心树》的中国版权方——新经典文化公司已经与出版社展开交涉。

    《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语文(六年级下册)同步阅读·理想的风筝》选用了署名“江江”的《树的故事》,该文出自《社区》杂志,而《社区》杂志转自《世界妇女博览》杂志,而《世界妇女博览》杂志通常是翻译、编译海外的文章。那么,出版社在这个事件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编写出版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教科书,属于“法定许可”,可以先使用后付费,付费标准正在制定中。但是,教辅材料不属于“法定许可”,编写出版单位应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版权保护基本原则,首先征得作者、译者的同意,并且协商支付报酬后,才能出版发行,否则就是侵犯著作权。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出版社的做法可以看出,该社并没有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第一,没有找到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人之间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它的出版行为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该社疏于审核稿件的来源,由于没有找到著作权人,也无从说起证明稿件来源合法;第三,该社在署名问题上存在瑕疵:没有发现收录的作品涉嫌剽窃,进而没有审核出署名问题;第四,该社没有对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尽到审查义务,即稿件内容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如果这篇文章的版权方提出主张,恐怕出版社的法律责任是很难逃脱的。

    那么,教辅材料侵权是不是仅限于这一本书呢?据调查,教辅材料的版权问题不容小觑,巨大的市场给编写者、出版者带来了无限商机,某大型教育出版社每年出版上百种教辅材料,涉及上千作者的数千篇文章,大都没有事先获得作者、译者许可,都是你找上门来,给你几百元了事,你不找来,我就当没这回事,每年“节省”稿费上百万元。

    不少出版社独立或与文化公司合作,竞相出版教辅图书。有的出版社版权意识较强,主动联系作家、或通过版权代理、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授权。也有人缺乏版权意识,法律责任意识不强,铤而走险,不经作者、译者授权、不署名、随意更改文章标题、删改文章内容甚至张冠李戴、不支付稿酬等问题经常出现。很多教辅图书中我们都能发现署名“佚名”或者不署名的文章以及类似的版权声明:“由于出版时间限制,我们无法一一联系作者,请作者与我们联系领取稿酬”——教辅出版哪里是仅仅事后支付稿酬就合法的呢?出版社这种“先斩后奏”无疑是侵权行为。

    为此,笔者希望每个作者、译者要有版权意识,勇敢主张权利;也提醒出版社不但要有版权意识,遵守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的合理注意义务,尊重作者的创作劳动,还应有社会责任意识,为孩子们提供健康正版的精神食粮。

    (本文作者为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