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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自强解读《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互动中形成共识

加入时间:2012-4-19 16:23:0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记者 张翔)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公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以下简称草案)。这是版权界的一件大事。草案的公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个别条款甚至引起了某些著作权人的强烈反对。19日下午,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中国经济网《文化名人访》栏目,解读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并对相关质疑做出了回应。点击进入访谈专题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郝洪波/摄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法规司司长王自强做客文化名人访 郝洪波/摄



    草案增加了著作权人权利权项 

    王自强谈到,整个草案从形式和内容上与现行著作权法相比都发生比较大的变化。首先从形式上来看,对《著作权法》的结构做了较大的调整,由原来的六章61条,调整到现在的八章88条。其次,从内容上来讲,草案对现行法律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方面,权利人,包括作者、表演者、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台的权利权项都有不同程度的增加;第二,增加了著作权行使在实施过程中的可操作性;第三,加大了保护力度,比如增加了行政执法的强制措施,提高了侵权责任的赔偿力度。 

    王自强表示,总体上来讲,这次草案的修订和现行的《著作权法》相比还是做出了比较大的调整的,从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一定程度的提升。 

    提高赔偿额不会增加出版成本 

    本次修改草案将侵犯著作权的法定赔偿额由原来的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提升了一倍,将对规范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王自强表示,提升的关键原因就是现在侵权成本太低,维权成本太高,实际侵权盗窃屡禁不止,现在的法律制裁没有真正遏制侵权行为。这次赔偿标准的提高,就是要提高侵权的成本,降低维权的成本。 

    但有网友担心这会影响图书出版市场,造成图书的价格上涨。对此,王自强表示反对,他谈到,加强了处罚力度并不意味着图书的价格要提高,任何的出版物的成本是跟数量有关的,打击盗版会增加正版的销售量,因此,每本书的价格成本是在降低的。 

    著作权不仅仅是私权应合理“被代表” 

    草案中提出了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制度,这种制度可以解决一些权利人的权利无人管理、无法实现的现象,但有网友质疑这种制度会使版权人“被代表”。而在这个“被代表”盛行的时代,人们对于自己权利的保护显得格外敏感。对此,王自强认为,是否是“被代表”要看前提。 

    王自强表示,这种制度首先是在集体管理框架下。其次,集体管理针对的是著作权人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权利。难以控制指的是著作权人知道自己的作品在权利范围内被众多的经营者使用,但很难进行控制管理,同时也不能从这种使用中获得利益。因此,为了帮助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监督使用者,需要这样一种制度。 

    此外,王自强还补充说,著作权不仅仅是一种私权,因此著作权被限制,是很自然的事情。  

    百度文库不适用草案第69条 

    草案第69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者链接单纯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著作权或相关权有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这个条款引起了网友的广泛争论,如果这个条款通过,是不是意味着网站就可以公开的传播盗版了呢?尤其是类似百度文库,是否可以无责任的盗版呢? 

    对此,王自强表示,“百度文库”并不适用69条的规定。他谈到,69条规定单纯提供技术服务的不承担审查义务,这反映的是技术中立原则和过错原则。作为单纯的技术服务者,根本不可能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东西是什么,审查也缺乏标准。因此,只提供完全技术服务的,不承担审查义务。而百度文库之所以不适用第69条,是因为它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服务,已经有内容在里面。 

    王自强同时表示,不承担审查义务和不承担注意义务是两回事。网站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当网站发现某些明显带有侵权嫌疑的行为,比如同样的作品、同样的内容由不同人提供时,就应该履行注意义务,否则就应该承担责任,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是两方面的事情。 

    (注:注意义务即在通常情况下所应当意识到和注意到的义务) 

    音乐人反对第46条可以理解 

    对于此次修改草案,争论声音最大的无疑就是第46条了,草案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依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在音乐界引起轩然大波,小柯、刘欢、高晓松等知名音乐人纷纷表示反对,高晓松发表评论说,“这样的规定产生的后果是幕后创作者被迫都会当歌手,无人卖歌,最后也会伤害歌手们”。而小柯则是“第一次看见草案后一夜没睡。” 

    对于音乐界的反对声音王自强表示理解。但他谈到,音乐人在著作权里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音乐人有三个概念,一是词曲作者,二是唱片制作者,三是表演者。这三个不同的主体在著作权法律关系的利益是不一致的。音乐人首先要搞清楚自己代表的是词曲作者,还是代表唱片和表演者。发表意见的专家没有把自己的定位搞清楚,而当这三者一体化的时候自己就非常模糊。音乐人、唱片公司和表演者之间是有矛盾的,利益是不同的。 

    在碰撞中认识真理在互动中形成共识 

    对于草案引起的诸多争论,王自强说,“我们是非常开放的,3月31号就把草案公布出来了。到了20天以后,我们才来接受媒体的采访,就是要充分让各种意见,特别是反对意见充分表达出来,让社会和公众有接触意见的机会和可能,然后再把这些意见放在公开透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进行交换,从中找出基本共识,来完善这个制度。” 

    他谈到,如果这部法律没有广泛的民意基础,没有各方面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法律制定出来后在实践中一定是行不通的。而充分的征求意见,特别是听取不同的反面意见,可以从中找到共识,在碰撞过程中去认识真理,在相互互动中去形成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