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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寻良方

加入时间:2012-12-6 13:10:12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阅读提示:数字环境下,集体管理在广大著作权人和海量作品的使用之间搭建起了通畅便利的桥梁。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数字环境下版权授权问题的关键,已基本成为业界共识,但目前我国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授权方式、收费和分配方式等方面,还远未获得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认同。一方面,几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在苦苦探索;另一方面,我国版权管理部门也在根据“病症”调整“药方”。



  数字时代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寻良方

  □本报记者 方圆

  为了探讨数字技术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和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中国国家版权局和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于11月29日至30日在杭州举办了数字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IFRRO和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的高级官员,以及英国、挪威、新加坡和美国等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专家与国内版权专家学者和集体管理组织代表一起,共同就数字环境下国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和经验,及国际关注的版权立法、执法实践等议题进行交流。研讨与交流成果,为我国未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加科学化的运营提供了多方面思路。

  症结:制度缺陷兼先天不足

  “依法收取版权使用费,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进行合理分配,获得权利人的拥护和支持——这三条是集体管理组织存在的基础。”在日前召开的数字环境下版权集体管理国际研讨会上,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道出了我国集体管理的发展方向。

  谈及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慈珂指出,从现行《著作权法》来看,虽然对著作权人权利的规定基本符合国际公约的最低标准,但与一些集体管理组织发展比较好的国家相比,该法缺少一些适合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权利,如,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表演权、广播权,美术作品的“追续权”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对此也表示:“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广播权的法定许可不属于集体管理组织管理的范畴,那么谁来保证这类权利人的获酬权?此外,《著作权法》第42条没有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付酬标准,导致权利人应该享有的获酬权成为空头支票。”

  “我国目前社会公众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意识薄弱也是客观存在的难题。”于慈珂分析说,在中国,权利人、使用者、社会公众对集体管理制度知之甚少,甚至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产生和运作持有怀疑的态度,致使集体管理组织在运作过程中遇到来自各方面的阻力。首先是来自权利人的怀疑。很多权利人对集体管理组织制度不了解,集体管理组织在发展会员方面进展缓慢;部分权利人受利益驱使,以营利为目的恶意诉讼多发。其次是来自使用者的抵制和不理解,作品使用者习惯免费使用作品,对代表权利人的集体管理组织收费表示不理解和抵制。广大公众对集体管理组织也不认同,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是乱收费机构。这些都给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带来了困难。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理事长兼总干事王化鹏也在会上提到,从2007年开始的卡拉OK版权费收取工作,就因为此前多年的免费使用和公众的不理解,收取的版权费总额迟迟没有太大的增长。

  除去种种客观原因,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身的运行和规定也存在诸多问题。与会者普遍认为,对中国而言,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一个舶来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时间比较短,缺乏结合中国特点的实践经验,以及深入了解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专门人才,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环境时处理问题的经验不足,管理水平还欠缺。权利人没有充分发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等决策层的作用,集体管理业务的透明度不够,尚未建立完整、高效的信息发布渠道,权利人、使用者、广大公众未能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质疑。此外,就数字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言,也给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带来了巨大挑战。集体管理组织和网络运营商还没有建立起运行良好的商业模式,难以从互联网对作品的使用中收取使用费。

  良方:政策利好加自身完善

  目前正在开展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正是集体管理冲破迷雾的一道曙光。在这次修法工作中,国家版权局结合中国实际,在初稿中对集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包括提升集体管理的地位,增加适于集体管理的权利,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规定,延伸性集体管理,增加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授权使用费仲裁机制等。

  同时,国家版权局也在积极制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供法定许可收费标准,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法律制度。“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业务活动的主管部门,国家版权局正在进一步强化监管和服务工作。”于慈珂说。据他介绍,在监管方面,一是将依照《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在技术和操作层面细化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机制。二是依法强化监管,严格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权力,保证使用人的利益。三是支持著作权集体组织的管理,加强与管理组织的沟通。

  当然除了外部环境的改善,更重要的还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特别是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报酬登记和分配。据了解,目前文著协正在通过博客、协会网站进行向社会公布收取的稿费情况并寻找作者的联系方式,与数字出版商谈判,主动推广会员作品,坚持预付版权费+分成的模式。摄著协也正在为分配使用费建立网络公告平台,让更多的权利人获得其作品被使用的信息。而音著协则根据会员大会通过的分配规则以及章程的规定,每年根据权利和种类的不同,向各类会员进行9次分配,并与百度、酷狗等公司达成了旨在解决在线音乐传播权授权模式的正版协议,促进了在线音乐正版化的进程。

  “总之,集体管理组织应给产业提供服务,成为合作伙伴,而绝对不是产业的对头。用心参与数字版权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一定能让权利人看到希望。”张洪波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