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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集体管理应适用于中国

加入时间:2012-12-27 14:26:55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报 
——访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

    背景链接:所谓延伸集体管理,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从会员延伸到非会员,其核心是已取得足够代表资格的集体管理组织在全国范围内代表广大著作权人包括非会员进行权利管理。

     12月的北京已是寒风萧瑟、树木凋敝,但西子湖畔仍然湖光粼粼、红叶点缀。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用鲜、嫩、爽、滑四个字来形容不久前在杭州召开的数字环境下的版权集体管理国际研讨会。如何让作品更广泛地传播,让权利人更多地获益?《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借此机会专访了奥拉夫·斯托克莫,请他对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提出建议。

    奥拉夫·斯托克莫表示,这次会议是国际复制权组织与中国国家版权局第一次合作。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都是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的会员,一直与复制权组织联合会保持着良好的沟通。当记者问到奥拉夫对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印象如何时,他说:“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需要继续发展,尤其需要提高权利人的版权保护意识,让他们了解和接受集体管理,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将权利交给集体管理组织去向广大用户进行授权。我们已经向中国国家版权局就正在修改的《著作权法》提出建议,建议对某些类型的作品使用应该扩展集体管理的限度,因为中国人口众多,让这个国家的所有权利人都从自己的版权中取得收益是非常困难的,所以如果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设计得好的话,在网络和教育等领域,作者和权利人可以受益良多。”

    自今年4月中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开始,延伸性集体管理就一直是业界讨论的热点。对此,奥拉夫也表达了自己的看法:“延伸性集体管理发源于北欧,但并不是仅仅存在于北欧国家,像马拉维、斐济群岛都在使用延伸性集体管理,但这些地方起初也产生过争议。我认为之所以集体管理的想法在中国引起一些出版商或音乐人的担忧,是因为这个理念在中国是第一次被提出,对延伸集体管理没有限定特定的使用情形,再加上权利人对延伸管理的认识不足,引起了对它的一些反对和误解,我认为中国如果要引进延伸管理,首先,集体管理组织必须代表大多数的权利人,即大部分权利人是集体管理组织的会员,愿意主动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其次,这个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是非常专业的,不是说在所有方面都是专业的,而是说在某一种使用方式上是最专业和权威的,比如照片复制或者作品数字化。再次,它应该在使用人中是被认可的,可以这样说,当用户需要复制某些内容时,他们应该觉得去找一个授权组织是理所当然的,公众应该觉得这个授权组织是具有代表性的。当然,并不是说我绝对赞成延伸管理,但如果问我在中国是否可能实行这种模式,我认为是可能的,前提是它应该被设定在特定范围内正确运行。”

    至于延伸性集体管理应该局限在哪些特定范围,奥拉夫强调延伸管理不应该用在商业目的上,它存在的前提是二次使用者很难通过自己的能力取得授权。

    对于中国目前正在修订的《著作权法》,奥拉夫认为:“中国《著作权法》已经非常开放,立法者充分听取版权人、出版商和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在草案第一稿中,提出了一个普遍意义的延伸集体管理,第二稿的时候已经变得比较窄,只适用于卡拉OK的收费,作为国际复制权组织,我们接受成员组织的请求,愿意支持在其他的使用方式上也使用延伸集体管理,当然我们也已经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