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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他山之石攻“著作权集体管理”之玉(上)

加入时间:2012-12-7 12:11:29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编者按

        如今,海量作品版权授权难成为阻碍内容产业发展的一个瓶颈。在这一背景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对分散权利集中管理凸显出优势。日前,国家版权局与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在杭州共同举办了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国际研讨会。与会中外专家学者就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机遇、挑战以及发展趋势进行了探讨。本版将分上下两部分介绍国内权利人广泛关注的延伸性集体管理、版权使用费分配方式以及国外集体管理组织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权利人如何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自己的权利等热点问题,解读国外集体管理组织的做法与经验,以飨读者。

        在代表权利人向谷歌维权后,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的维权行动再次展开。11月29日,文著协会长陈建功在杭州举办的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国际研讨会上表示,文著协近期将联合数十家出版社和报刊社向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开展维权行动。与之前对作家起诉消极回应不同,面对文著协的维权行动,苹果公司作出快速反应。据了解,11月30日,苹果公司已联系到文著协,表示将与文著协展开商谈。

        数字环境下,海量作品版权授权是一大难题,著作权集体管理对分散权利集中管理却有明显优势。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此次论坛上指出,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解决数字环境下版权问题的重要途径,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起步较晚,这一制度的优势还需要在工作实践中得到证明,需要得到权利人和使用者的认同。这就需要在管理模式、授权方式、收费和分配方式上借鉴国际经验,在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结合的前提下来研究探讨实现途径。
 

       此次论坛上,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和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高级官员、英国、挪威、新加坡和美国等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版权专家与国内版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相关政府部门代表、专家学者和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共同探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面临的机遇、挑战以及发展趋势,特别针对我国此次著作权修法修改在业界引起广泛争议的延伸性集体管理、版权使用费分配方式等热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与会人员表示,各国成熟的经验做法或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完善有所启发。
 

延伸集体管理尊重权利人选择
 

        所谓延伸性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从会员延伸到非会员,其核心是已取得足够代表资格的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广大著作权人包括非会员进行权利管理。今年3月,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六十条允许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对非会员进行延伸性管理,很多权利人担心“被代表”而持反对意见。7月公布的第二稿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保留了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规定,增加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平等对待所有权利人的规定。第三稿进一步缩小了延伸性集体管理范围。
 

那么,延伸性集体管理在国外运行情况怎样,效果如何?

        据了解,目前,采用延伸性集体管理的主要是北欧的几个国家,即瑞典、挪威、丹麦、芬兰、冰岛等,其中在挪威取得很大成功。挪威复制权协会执行董事英维·斯莱特霍姆表示,在挪威,延伸性集体许可是一种自愿许可,即非会员可以自主决定权利是否被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而非会员与会员在分配版权使用费上地位平等。挪威复制权协会是一个基于信任建立起的透明组织,所有权利人都了解自己作品的许可情况,会员把权利授予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再授予执行董事来经营协会。挪威复制权协会与用户的协议非常简单,比如学校老师可以复印一些资料,而不需要考虑该书有没有参加协议。如果非会员的书被复印,由挪威复制权协会去收取使用费。这样一来,许可就变得非常容易、灵活和高效,而且成本也相当低。据介绍,2012年,挪威复制权协会的收入接近3600万欧元(1欧元约为8.12元人民币),而管理费只占约12.2%。
 

        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下,权利人可以选择退出许可。据国际复制组织联合会秘书长奥拉夫·斯托克莫介绍,在瑞典,30年许可历史中只有不到10%的权利人进行退出申请。如今,延伸性集体管理这一北欧模式正在引起其他国家的关注,许多其他国家也出现了这种模式,如英国就建议引进延伸集体管理。
 

        针对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现状,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张平建议,延伸性集体管理应允许自愿授权,权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需求去选择。另外,她表示,欧美近年来推动的一揽子、一站式许可方式也可借鉴。
 

版权使用费公平透明分配
 

        加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广大权利人最关心的莫过于版权使用费如何分配。那么,在集体管理起步很早的国家,他们是怎么做的?
 

        在挪威复制权协会延伸性集体管理模式下,会员与非会员受到平等对待。非会员在能够证明被某一被许可方使用了其作品,可以直接向集体管理组织索要报酬,协会还处理非会员的诉争。据介绍,挪威复制权协会每年发给权利人的版权使用费达2.6亿元人民币,其中有50%发给海外作者。
 

        英国在授权方式上采取一个制约系统,作者或者出版商可以选择是否加入许可,加入后,必须是一揽子许可。据英国版权许可机构首席执行官凯文·菲茨杰拉德介绍,大概有97%的英国权利人加入英国版权许可机构,这样,确认作品权利人就很容易,版权使用费分配也就相应简单得多。如果有权利人的作品被复制,而联系地址不详,版权许可机构就会想尽方法联系他们,将版权使用费送到权利人手中。
 

        英国版权许可机构的版权使用费是如何计算出来的?据介绍,该机构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其中样本调查有很强的操作性,通过具体作品被复制次数的调查归纳出一个计算方式,或归纳出其他更公正的分配资金的方式,比如会把定价作为更多的收入分配的加权方式。除此以外,还有可能把近3年的数据算在一起,拿出一个更公正收入分配的计算方式。当然,这需要与权利人进行协商,意见达成一致时才采取这种分配方式。除此以外,英国版权许可机构还有一个每年分配使用费的时间表,让权利人知道时候可以拿到使用费。
 

        新加坡复制权许可集体管理协会采取的是一站式服务,强调工作的透明度。新加坡复制权许可集体管理协会首席执行官保罗·黄介绍,与英国版权许可机构样本分析不同,新加坡复制权许可集体管理协会既要做样本,还要把所有的记录保存下来,明确权利人是谁,他们的作品被复印多少,每年年末的时候就会把版权使用费交还给这些权利人。此外,在确认了谁是权利人,哪个成员的作品被复印了之后还要成员来确认,避免以后的法律诉讼的问题。
 

        2011年,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共收取版权使用费约75亿欧元,其中80%使用费分配给全球的权利人。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主席洪伟典表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职能就是经济职能,权利人授权的目的就是获得版权使用费。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要想吸纳更多的权利人加入,必须有良好的治理措施、问责制度以及费用分配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