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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破解教辅侵权之殇?

加入时间:2013-02-01 16:25:00   来源: 燕赵都市网 评论员:姜伯静 

        著名作家老舍的文章,是中小学语文教材的“常客”,也是各类教辅书的常选篇目。然而,面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提供的一份教辅书选文目录,老舍之子、老舍作品的著作权人舒乙明确表示,这些选用了老舍作品的教辅书,没有一种取得过他的授权,更没有一种教辅书向他支付过稿酬。有类似遭遇的,远非舒乙一人。据一项统计显示,某出版社出版的200多种教辅图书,涉及文字作品超万篇,涉及作者约4000人,多数作者未获得稿酬,并且其中1000多篇文字作品没有作者署名,很多外文作品的译文也没有译者署名。(1月31日光明日报)

        以前,我们声讨那些盗版书,因为那些书没有经过合法的手续非法出版。今天看这些教辅书,他们虽然身份合法,却与盗版何异?没有经过作者的授权,没有向作者支付稿酬,他们实际上就是披着合法外衣的另外一种意义上的盗版书。“我国教辅图书市场规模为400亿元左右,约占图书零售市场的20%”,这是一个何等庞大的数字,但这个数字之后却处处隐藏着盗版的忧患。那么,如何破解教辅侵权之殇呢?

        首先,从法律上明确教辅书必须支付稿酬的义务。如今,教科书使用作品必须支付稿费报酬已经走上正轨,但是否支付教辅书选文作者稿费,这还是一个法律的盲区。《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文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不包括教学参考书、辅导丛书和辅导材料等)”。但同时,出版社又大都将教辅书与教科书混淆,教辅书俨然成了弃儿。很显然,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措施是相悖的。所以,避免教辅书侵权泛滥,必须明确教辅书的身份地位,对《教科书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进行完善,从法律上对其进行保护,不能让教辅书游离于法律之外。

        其次,必须严格教辅书编纂出版发行前的申报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如今的教辅书发行过程中,完全省略了向原著作人取得许可的过程。所以笔者认为,在教科书出版发行甚至编写之前,相关机构应该强制出版社把涉及到版权的文章向社会公布,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原作者的权益。

        第三,实行教辅书上网制度,使原作者能够便捷的查到自己的作品。教辅书种类繁多,数目庞大,如果没有一个简便的查找途径,原作者和著作权人很难知道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侵权,他们总不能购买大量书籍或者到图书市场整天去看吧?所以,今后应该实行教辅书上网制度,那样的话,原作者和著作权人就能很容易的在网络上查到自己的作品是否被侵权,从而能够更加快捷的去维权,而执法部门也因此能够获取更多的证据。让出版社的图书暴露在阳光下,对作者、读者、法律都有益处。

        多年来,我们的版权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软件、音像制品、图书等方面的版权面貌焕然一新。但是,教辅书侵权却成了新的难题,所以,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如何破解教辅侵权之殇这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