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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

加入时间:2016-07-26 17:06:00   来源: “强国院”微信公众号 作者:罗向京 
大家下午好!我的题目稍微有些调整:为什么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什么要选择这样一个主题来跟大家交流呢?自从我来到中国文字著作协会,就不断有朋友问我,文著协是干什么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什么样的组织?这种组织当前还能发挥什么作用?提出这样一些问题的,不仅有其他行业的朋友,也有非常多是我们法律领域,甚至是知识产权领域的朋友。这使我感到有必要找一个机会来跟大家探讨一下著作权集体管理这样一个话题。
在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早期发展史上,有一个故事广为流传,这就是巴黎音乐咖啡馆的故事。在这个故事当中巴黎的一个音乐作品的作曲家起诉了一家音乐咖啡厅,通过这个案件,这个作曲家为整个阶层争取到了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并且和他的朋友们成立了法国音乐作品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是1847年的事情。实际上作曲家还有广大的艺术家能够走到这样一步,能够在1847年获得这样一个权利,应该来说经历了一个世纪的煎熬和奋斗的过程。
17到18世纪,欧洲的文化得到解放和繁荣,在人类历史上作家、艺术家、作曲家第一次成为一个独立的阶层。但这个阶层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地位不高,收入也很低,很多艺术家过着贫困的生活。所以从18世纪30年代开始,这个阶层开始自己组织起来,他们试图通过一个集体的方式来提升自身阶层的经济和社会地位,其中狄更斯就起了很大的作用,他们成立了一些自助协会,但最终失败了。当时对于作家来说,收入来源主要就是出版,但出版的主要利润在出版商那里。对于作曲家来说,他们的收入主要也是复制出版。新的表演形式、使用方式出现,他们复制本的销售就受到了影响。所以对这个阶层来说,自助自救不能解决根本问题,他们应该从新的收入流当中分割自己应有的份额,这是这个阶层能够立足和发展的经济基础。
法国剧作家博马舍发现了这一点,就是要去争取新的使用方式带来的新收入。他带领一些剧作家和剧院进行了三年斗争,使得法国立法实现突破,第一次确立戏剧作品的表演权。为了使来之不易的表演权能够得到实现,化为实在利益,博马舍和他的朋友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整个欧洲的创作者们、文学艺术家们都受到鼓舞和推动。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欧洲主要的国家都成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在音乐作品这一方面。
随着作品种类的扩展还有权利范围的扩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各个领域也都得到了成立,现在很多朋友都知道,世界上有两个大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联合会,一个是CISAC,一个是IFRRO。咱们国家是在1992年开始引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制度,成立了第一家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总的来说时间并不长。
梳理这段历史,我有两点比较深的体会。一是文化产业的创作者在整个文化产业当中的地位应与其贡献相匹配。如果不能匹配,地位和收入低,创作者们就有需求,要求重新分配产业利润,权利的扩展就是这样得到推动的。另外一个比较强烈的体会是,权利不容易得到兑现,特别是某些权利难以行使,这是创作者和著作权人抱团集体取暖,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一个前提。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体是怎么样来运作呢?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在较早成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那些国家,整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作制度已经非常的精巧,非常的精致,非常的复杂。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各个国家会根据自己国家的情况有所调整,有所变化。但总体来看,集体管理组织的整个运作机制是两个部分,一个是面对权利人的部分,由权利人把自己的权利授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这个组织进行集中的管理。另外一个部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权利人把权利授予许可给使用者,当然这里面有比较复杂的谈判、分配等等这样一些机制。
通过这样一套运作机制,集体管理制度也好,集体管理组织也好,它们能发挥什么作用呢?从整个发展过程来说,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最初是非常纯粹的、单一的创作者或者权利人的保护组织。在后期的发展过程中,它们的功能有很多的扩展,变得更加丰富。德国、法国等国家,政府会把一部分跟文化、社会更加紧密结合的这部分功能,通过某种方式来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让它们来分担一些政府的功能,起到平衡创作者与使用者、促进文化发展的作用。在英国、美国等国家,集体管理组织更加自觉地承担文化教育、文化艺术创新发展这样的功能,有很多资金和精力的投入。
今天,在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现状之下,集体管理组织主要在这三个方面发挥它的作用。一个是维护创作者和权利人的利益,特别是通过帮助权利人来管理和行使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来保障其必要和应有的经济收益。另外对于使用者来说,特别是在目前网络多媒体的环境下,许多团体使用者要使用到的作品和涉及到的权利人、创作者都是海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帮助使用者节约搜索的成本和交易的成本。使用者在这方面的需求还是非常大的。对社会公众来说,这样一个有效沟通作者和使用者的机制,能够使得社会公众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用比较便利的方式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文化产品,促进文化产品的传播,促进文化的繁荣。
集体管理组织发展到今天,经常受到各种各样的质疑:我们今天还需要吗?在十年以前,我第一次接触到著作权集体管理这样一个课题的时候,有许多人就在预测,觉得随着技术和经济的发展,随着大家法律意识的提高,很快就不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一个中间的组织了。刚才旁边的孙律师也跟我说到这样的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十年过去了,我的个人判断是,我们距离不需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那一天,不是越来越近,而是越来越远了。
在今天这样一个技术这样发达,资本这么充足的情况下,在创作者群体当中,的确有一些成功的创作者,他们可以自己来行使著作权,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室,有自己的团队,他们在权利的实现、获取利益等方面,有充分的能力。
但是,在这样一个金字塔当中,金字塔下部分的创作者们,他们是不具备这样一个能力的。在今天这样一个资本力量这么强大,来势汹汹,占据主导的一个情况下,我们觉得创作者的力量是更加的微小。我们在实务当中,包括对整个文化产业的了解当中也感到这么一种现象。在资本控制之下,很多资方跟创作者签订转让或者许可合同的时候,往往会要求创作者卖断自己的著作权,甚至卖断所有的权项。我们看过这样的合同,有的资方把他想到的、法律规定的或没有规定的权利都写在合同当中;也有一些合同要求创作者不能就同类题材再创作,有的限制创作者精神权利。也就是说,签了合同,这个作品就完全跟创作者没有关系了。
这样一种不公平的交易惯例,在特定的领域应该来说是比较普遍的,我们了解到在文学领域、漫画、音乐领域,这种现象都是存在的,而且负作用已经显现出来了。在这样一个情况下,创作者应该怎么办?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怎么办?作为代表创作者和权利人的组织,我们建议权利人就像一百多年前的文学艺术家们一样,能够合作起来,能够通过集体的方式来提高自己谈判的能力,为自己的创作争取应有、对等的回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这个方面也有很多的事情需要去做。
我今天跟大家来探讨交流的主要就是这些内容,谢谢大家!现场也有很多的创作者、权利人以及使用者,如果对这方面有兴趣,欢迎大家跟我们联系!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