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属于私权。知识共享,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当然包括著作权法律法规;知识共享,应该尊重著作权人的各项民事权利,当然包括著作权。知识共享和版权保护从来就不是矛盾关系。尊重版权是知识共享的前提。著作权法律法规是知识共享的“红线”。
党中央、国务院近年来出台了多项政策,要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加大司法审判力度和行政执法力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上强调,产权保护特别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快新兴领域和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要调动拥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和法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产权意识,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因此,我们在倡导知识共享过程中,也要注意版权保护问题。
第一,传统媒体和个体权利人应该对网络侵权盗版说“不”,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利,因为,“法律不保护躺在法律条文上睡大觉的人”。
第二,尽快建立具有权威性和可信度的国家级数字版权交易、网络转载稿酬转付、网络侵权监测维权平台,创新数字版权授权方式。不能片面地强调知识共享、产业发展,而完全忽视著作权人的存在。文著协正在与有关机构合作推进建立网络转载文章稿酬转付、网络监测、国际合作收费和集体维权平台。
第三,加大版权执法监管力度。知识资源平台等侵犯大量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明显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该依法追究平台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国家版权局联合其他四部门开展的“剑网行动”已经开展13年,在规范网络传播行为,尤其是规范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应该进一步加大网络版权执法力度。广大权利人应该充分发挥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规范市场秩序方面的作用,主动举报侵权行为。
第四,完善版权纠纷调解,建立诉调衔接机制。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显示,仅有7.93%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原告诉讼请求全部获得支持,一半案件以撤诉结案。目前,全国有很多家版权纠纷调解机构,但大都不是常设机构,甚至也不是实体,没有专职人员,很多调解员都在多家单位兼职,调解体制不规范、调解资源分散。因此,应该完善版权纠纷调解机制,尤其在调解网络版权纠纷方面探索新机制新体制,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奖励等机制。另外,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每年调解大量版权纠纷,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与法院诉调对接,化解法院的压力和诉累。
第五,加快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刚刚颁布了《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国家版权局在《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中提出,将探索建立侵权盗版信用评价机制,发布失信单位和个人“黑名单”。版权行政管理机关应该与司法机关联合,版权社会服务组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参与,加快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侵权失信主体承担失信的社会后果和违法违约成本,针对恶意诉讼、提供虚假证据、多次侵权、拒不执行生效的司法判决和和解协议等不诚信行为,让侵权失信主体承担更高的违法违约成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刚刚完成了在全国范围的著作权法执法检查。检查的重点包括数字版权保护。这是让权利人和产业界振奋人心的大事。广大权利人对此次执法检查的效果和直接影响抱有很高的期待,希望全国人大能在本届任期的最后一年完成著作权法修改的立法计划。
每个人作为消费者,在希望分享知识的同时,每个网络平台在提供知识共享服务的同时,也应该关注并尊重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知识资源的创作者、生产者作为著作权人,理所应当从知识共享中分享到创作带来的收益和快乐。
只有尊重版权,著作权人才会源源不断地创作和生产知识,让整个社会来共享。这才是真正的知识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