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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沙龙综述||第7期:期刊数据库平台获权模式与版权风险

加入时间:2017-12-22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综述整理:邹晨曦 
 文著协沙龙综述||7期:期刊数据库平台获权模式与版权风险

 

期刊数据库平台对文学艺术科学技术领域作品的使用问题,不仅涉及作者的权益,对于期刊的发展也至关重要,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为此,1214日文著协第7期沙龙聚焦期刊数据库平台,分析其获取授权的模式,揭示其中的版权风险,为期刊及数据平台的合规发展提供借鉴。

本次沙龙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主持,特邀兰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明涛、嘉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巍、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以及《中国版权》执行主编郑晓红五位专家作为嘉宾参与本次沙龙研讨。本次沙龙围绕“期刊数据库平台获权模式与版权风险”的主题探讨了以下问题:1.国内期刊数据库平台现状;2. 数据库平台权利来源;3. 版权声明的性质与效力;4. 期刊数据库平台版权风险与责任。

 

Q1. 国内期刊数据库平台现状

 

主要平台

郑晓红、梁飞、陈明涛、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永谦列举了如下期刊数据库平台:中国期刊网全文数据库(“知网”)、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维普”)、万方数据资源系统数字化期刊(“万方”)、中国学术期刊网(期刊中国),龙源期刊网、超星、北大法宝法学期刊数据库、社科院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期刊数据库,中邮阅读网(中国邮政主办,依托邮政期刊发行渠道)、人大报刊索引等,罗向京认为上述平台代表了国内主要的学术类期刊数据库。薛永谦还列举了如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三大国际主流数据库。

 

商业模式及主要营利渠道

关于营利模式,梁飞认为,营利最大来源是机构用户。陈明涛以中国知网为例说明:该平台将数据库整体售卖给各个机构单位,每年收取相关费用,这是最重要的收入来源,平台还会面对网络用户收费,这部分所占比例很小,是根据下载量计算费用的。林巍提出,对于机构用户来说,新的论文期刊要单独再收费。也就是说,机构用户不是买了一次就不用再支付费用了,如需要更新的论文时,就会出现再次要求支付的问题。赵虎提到,大学校园里的校园网用期刊数据库并非免费,而是大学付费的。上海数字世纪网络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赵宏源指出,另外一大块收入来自作者。

 

查重也是一种营利渠道

罗向京提到,现在数据库给学生卖查重账号也是其营利的一个渠道,查重一篇硕士论文要500元左右。《出版广角》执行主编朱京玮提到,有的查重也查不出抄袭来,有作者改的文章很到位,查不出来。查重合格但确实是篡改的文章也不少见,这类是否有问题?对于查重涉及到著作权的什么权利,是否侵犯著作权人的权益?赵宏源指出,查重和抄袭是一体两面,查重目的就是抄袭。罗向京认为,查重不一定涉及到具体的权项,但可以说明作品为其盈利能力所做的贡献越来越大,二次利用的空间很大。

 

新的商业模式“域出版”

罗向京提出,随着技术手段增加,期刊数据库的营利模式也在不断丰富。例如超星现在有一种新的模式,叫“域出版”。“域”实际上就是对期刊传统编辑出版模式里每期内容的“栏目化”组织方式。域出版本质上是指主题聚类出版。具体而言,就是聚集各行业的出版人和知名专家学者,对于本领域内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选题策划,针对选题组织文章并进行集中审稿,最后将这些内容按类聚合出版。域出版的设想是搞成类似电商平台,由期刊社自己经营。但目前从其网站看,暂时没有看出太大的特色,似乎还在探索的阶段。郑晓红认为,域出版有可能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汇编权。林巍推断,域出版应该不涉及内容的提供,而是为图书馆和资源单位搭建沟通渠道。

 

营利模式应建立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

赵虎和陈明涛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期刊数据库面临的核心问题。关于数据库的营利模式,陈明涛指出,不管是售卖给机构客户,还是给机构客户提供查重服务,这种营利模式一定要靠“数据库作品数量和种类的全面性”作为支撑。赵虎提示,所有的盈利,都必须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基础之上,所有漠视他人权利的盈利,都是伪模式。

 

Q2.期刊数据库平台权利来源

 

通过期刊向作者取得授权

郑晓红表示,大部分期刊是在征稿启事和每期版权页上醒目固定位置刊登声明:“......本刊已被XXXXXX数据库全文收录,稿件一经录用,均视为作者同意文章被收录。作者文章著作权使用费和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

罗向京认为,目前基本都是采取版权声明的方式,不过版权声明也有不同的内容。有的声明只针对信息网络传播权,有的针对世界范围内的所有的权利,很让人吃惊。她例举了一份典型的版权声明:

“凡稿件被本刊录用时,即视为作者同意将该论文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汇编权等权利在全世界范围内转让给本刊。本刊已许可中国知网在其系列数据库产品中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作者著作权使用费和稿酬一并支付(即包括印刷版、光盘版和网络版各种使用方式的报酬)。如作者对本声明持有异议,请在投稿时说明。”

对此薛永谦指出,上述声明中“全世界”这句话就很有问题,有的国家没有加入国际版权组织。赵宏源提出,这显然就是一次买断,让作者无权过问。陈明涛表示,数据库面对期刊社,是有很大谈判优势的,如果不入网络数据库,会带来一些不利后果。郑晓红表示同意。

 

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如何处理?

梁飞认可通过期刊社向作者取得授权是目前通常的做法,因为一对一的授权的模式在操作上不现实。赵虎指出,一对一授权虽然麻烦,但权利还是要一一获得的,而且单方声明其实有一些问题。例如,合同法有规定: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梁飞提出,声明中最后一句话:“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是不是规避了“排除一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这句话是不是说明了杂志社并没有排除作者的权利,作者不同意的话,杂志社将“另行处理”,至于何种处理方式:不刊登?不对外转授权?有了这句话,似乎并不能认为“排除作者的主要权利”。

赵宏源提出,实务操作中,好像“适当处理”就是不采用的意思。陈明涛表示同意,认为‘适当处理’就是不采用。罗向京提出,实际情况中“适当处理”一般指的是:可以在纸质出版,但给数据库时删除了。数据库有这个流程,允许期刊社应作者要求保留部分篇目不上网。郑晓红以“温小洁诉《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2008)朝民初字第27886号”的案子为例,提出这个案子(涉案为博士论文)结果之一就是把文章从数据库中删除了。

梁飞认为,如果杂志社声明有类似“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收录,请在来稿时向本刊声明,本刊将做适当处理”的后缀,还真不好确定这个格式条款就无效。

集体许可是解决授权的有利途径

罗向京表示,如果采用一对一授权,问题基本解决。但大家反映做起来有难度,难以全面开展。有几个数据库总是对外称,现在大部分都采用一对一合同解决了。赵虎提出,一对一签还是可以的,虽然很多作者就这么失去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有的给了出版社。梁飞认为,一对一授权操作不现实,但由集体管理组织统一授权,就好操作得多。陈明涛同意此观点,认为这个时候就凸显了集体管理的价值。薛永谦也认为集体管理组织授权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直接向作者约稿进行“网络出版”

赵宏源表示,数据库现在可以直接向作者约稿了,这实际上是变相出版,纸质期刊并不一定出。郑晓红也关注这个现象,并引用了相关新闻报道:“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教育部正式对国内外公布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官方平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的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2096-4188,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11-6037/Z,出版网站为中国知网。据了解,为了确保学术成果的首发权与快速传播,任何一篇投稿,一经编辑部录用和审定,无需确定其后在纸质刊物出版的时间和页码,通过电子杂志社审核,即可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也就是俗称的CAJ-N中以网络中英文首发方式面向全世界出版。”她认为这可能带来新的影响。

陈明涛认为,发行权不太适用网络环境。罗向京表示,原先提“优先出版”,决定权还在期刊社手里,现在看来是要绕过期刊社,直接出版。此举对期刊的影响很大。梁飞觉得,这有点像数字图书网站现行的操作模式,撇开出版社,直接跟作者签约。

综上,罗向京认为,在数据库获得授权的方式上,焦点依然集中在通过期刊社发版权声明的方式来获得授权的问题,数据库直接获得作者许可进行网络出版作为新的途径也会带来新的问题。

 

Q3.版权声明的性质与效力

 

传播作品不意味着放弃权利

梁飞表示,学术文章的作者似乎不太关注版权权利的维护,而更看重文章的传播。薛永谦表示,这体现了著作权的传播功能。赵虎也提出,对于作者,传播往往更重要。郑晓红说,所以期刊不加入数据库,很多作者不乐意。关于传播的效果,陈明涛举例,他曾代表韩国三大电视台,就一些韩国电视剧有个维权官司,当时还是在一中院。当时主审法官就提出,没有优酷类的大力传播,就不会让韩剧在中国如此知名。

罗向京指出,学术期刊的作者本意是希望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但不意味着不在意其它版权问题。陈明涛也表示,对很多作者来讲,传播更加重要,但不意味着放弃权利。郑晓红表示,期刊社必须尊重作者版权、也坚持捍卫作者版权、因为好作者是期刊的衣食父母。梁飞提示,即使作者不在意权利,也不意味着数据库就能漠视作者的权利。

 

版权声明和稿约是否构成合同条款

罗向京建议,首先要分析声明的法律性质,许多期刊社对此的认识还比较模糊。目前大部分期刊社刊登的版权声明,都是期刊数据库提供的模板。关于“期刊的版权声明、稿约等刊载的内容,是否都可以构成所谓出版合同的条款”,陈明涛认为,投稿采稿行为达成一致后,可以变成条款。罗向京认为,在合同成立的过程当中,这个属于邀约邀请,但合同成立后,投稿行为完成,这些邀约邀请当中的承诺什么的,就都构成合同条款了。薛永谦指出,格式条款属于要约,也可以说是对投稿作者的承诺。声明有约束力,但是具体得分析。

版权声明是否有效?

虽然从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来看,版权声明和稿约是可以成为合同条款的,但具体到相关声明的效力,陈明涛认为,向不特定的第三方做出的,属于格式合同条款,排除了签约方的主要权利,条款应当无效。罗向京也表示,关于版权声明,现在理论上的认识比较一致,像陈律师及大家说的,应归于无效。赵虎认为,应当遵循著作权法上的一个原则:如果有任何模糊之处,著作权归作者所有。

林巍认为现有版权声明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声明不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2.即便涉及,并非专有;3.对于作者私权利的处分,该声明不能视为作者与杂志社合意的达成。薛永谦认为,上述声明还是很笼统的说辞,很难对抗作者维权。赵宏源提到,当年龙源就是因事后作者不认可版权声明导致了诉讼。

 

数据库平台有合理注意义务

版权声明是由期刊社向潜在投稿作者做出的提示,如有法律上的瑕疵首先应由期刊社直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是不是意味着数据库平台可以免责呢?林巍从数据库平台的角度抛出问题:若作者没有明确把什么权利给期刊社(没有声明或声明模糊),作者仅是投稿,这时期刊社把汇编的期刊授权给数据库,数据库平台可否免责?甚至数据库作为专有权利人可否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对此,梁飞认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4条。陈明涛认为这涉及“合理注意义务”,他提示,“合理注意义务”也包括数据库,梁飞补充,著作权使用者只要是使用他人作品,对其来源都应负有注意义务,所以数据库作为作品的使用者,也不例外。

 

内刊使用作品是否涉及侵权?

山西经济出版社李慧平提问,内部期刊是否存在侵权问题?陈明涛认为要看具体情况。赵虎认为,关键看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一般很难构成的。不过取证也很难。

梁飞认为,如果内部期刊未经许可使用,权利人主张侵权责任的风险还挺大的。如果版权人发现了其作品被侵权,就存在侵犯复制权、发行权的问题。另外内部期刊还要注意出版行政管理的规定,内部期刊需要办理准印证等手续。但准印证只能解决不是出版物合法与否的问题,不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存在行政违规的问题,这与版权人的民事权利是不同的范畴。

罗向京表示,现在拿到公开刊号很难,企业或者政府机关多只能出内刊,内刊越来越多。内刊发行量很大的话,应该拿授权再使用。如果是少量的内部参考资料,应该问题不大。最好要具体看到内刊使用的文章,发行的量,读者的范围,以及是否需要订购等来做具体的判断。

 

Q4.期刊数据库平台版权风险与责任

 

行政处罚风险

罗向京提出一个问题:知识资源平台聚合了众多报刊文章,硕博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电商包库,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收费,等等,是否符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可以向版权执法机关或文化执法部门投诉,要求著作权行政执法,予以查处?

陈明涛认为理论上是可以的。梁飞分享了国家版权局就“如何认定侵害公共利益”的批复(《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年)。其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第47条所列侵权行为,均有可能侵犯公共利益。就一般原则而言,向公众传播侵权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损害经济秩序就是损害公共利益的具体表现。……构成不正当竞争,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即可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作品,特别是在著作权人要求其履行合法义务的情况下,仍然置之不理,主观故意明显,应属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该行为应属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

梁飞引用了广东新闻出版局在其网站发布广东省版权局与南海市西樵恒辉印花厂行政诉讼案中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认定”原则:该侵权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该侵权行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或侵权规模较大的;该侵权行为是否在同行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该侵权行为是否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侵害的;该侵权行为是否给国家的管理秩序带来混乱的。

罗向京表示,按照广东的办法,如果侵权规模巨大可能面临行政查处。现在行政机关对于影视音乐作品侵权,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好像比较容易下决心,对于文字作品还很少。

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表示,印象中版权局对损害公共利益的口语表述是侵权数量多,规模大,破坏市场秩序。著作权行政执法处罚的罚款都是上缴国库,跟原告权利人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也是权利人不愿意启用行政投诉的一个原因。而且似乎版权局或文化执法部门还没有对数据库进行过行政处罚。

 

侵权赔偿

梁飞表示,理论上,数据库面临很多风险,但现实中,向其维权的作者应该屈指可数。关于以往案例中作者维权的判赔额,罗向京做过统计,期刊文章的侵权赔偿总体不高。平均在200/千汉字左右。一般文章平均判个500-600元每篇。赵虎表示,应该提高判决金额,且其实该额度一直在提高中。

赵宏源指出,判赔额的提高有限,因为和图书不同,期刊文章本身收入就少。张洪波对此指出,单篇期刊文章从数据库中获得的收入微乎其微,是数据库强势造成的。但是众多文章汇集在一起成为庞大的数据库,就值钱了。所以,数据库中的每篇文章都有贡献,因此,集体维权才能降低维权成本,才是正道。

 

建立有效的集体许可机制

罗向京表示,还是要探索一个方便各方的许可使用渠道。诉讼赔偿解决不了根本问题。郑晓红提出要在制度预设上下功夫。陈明涛同意,指出如何建立起有效的许可机制,实现各方共赢才是关键。对此罗向京提出,对作者来说,可以在传播作品的同时有所收益,对于平台来收,可以方便地得到授权,对于使用者来说,可以方便快捷便宜地用到作品,其中许可机制非常重要。

梁飞提出,能否尝试让文著协作为权利方的代表跟数据库进行协商谈判?罗向京表示,文著协正在努力,先代表会员与数据库协商谈判。希望能够先通过代表会员建立一种良性循环的集体许可模式和机制。

张洪波提到,文著协在起诉某网后,多家律所来谈合作,要批量诉讼。现在看,如果有律所这样做,或许也是个不错的“生意”。权利人会认为:你不仁,我也不义。

梁飞提出,数据库跟作者的关系并非对立的,作者尤其学术作品的作者,是希望传播渠道越多越广越好,数据库不能因此漠视作者的权利,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可以选择合规且更有效率、操作性的方法,与相关集体管理组织协商,拿出各方都获益的方案,不能让作品在传播的环节的收益被一方攫取,而另一方基本丧失本应属于自己的利益。赵虎表示同意,认为侵权的商业模式是不长远的。

罗向京提出,另一方面,期刊社也要组织起来,在与数据库平台合作当中争取更多话语权。期刊社掌握了内容,这是很大的优势,但输在单个期刊社力量太小,无法对等,逐渐失去了优势。内容产业要健康发展,产业链上的各环节包括作者期刊社平台都应该互相角力,才能达到一个好的平衡。文著协愿意在其中发挥更多作用。

张洪波表示,部分国企的霸道和强势,对众多权利人合法权利的长期粗暴式践踏必须要受到法律制裁!要为其自身长期侵权行为付出代价!这种生态必须改变!这个既需要权利人集体抱团(不需要你出钱),也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及时介入进行规制,也需要法院充分认识到这种数据库侵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依法做出较有力度的判决,还需要媒体对正义的宣传。

 

期刊数据库的版权问题涉及到产业链条的各个环节,其中作者、期刊社、数据库平台三方在版权许可上的认识、态度、能力和措施至关重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为之起到积极有效的沟通桥梁作用。本次沙龙深入探讨了期刊数据库平台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版权问题和风险,参加讨论的嘉宾和群友都感到收获很多,意犹未尽。

特别鸣谢||本期沙龙研讨,特别感谢陈明涛、林巍、赵虎、梁飞、郑晓红五位嘉宾的专业解答与精彩分享,感谢薛永谦、赵宏源、朱京玮、李慧平等诸位群友的积极参与和踊跃互动。

欢迎大家对本期讨论的问题留言、评论;也欢迎网友对下一期沙龙研讨的主题和内容提出建议。

 

综述整理:

邹晨曦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会员部、国际版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