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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沙龙综述||第9期:“公版”图书出版中的私权争议

加入时间:2018-1-22 16:05:31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文著协沙龙综述||第9期:“公版”图书出版中的私权争议




著作财产权保护是有期限的,这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的,也是出版界周知的。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是社会的共有资源,俗称“公版”图书,社会成员都可以不经许可免费使用。这对出版单位来说是极大的便利,因此出版公有领域作品备受出版单位青睐。但近两年来因出版公有领域作品出现的纠纷,也提示了此类出版可能面临的争议与风险。



为此,文著协于2018年1月16日举办第9期在线沙龙,由罗向京副总干事主持,特邀北京天舵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孔祥舵、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进行专题研讨。来自出版版权领域的群友们积极参与讨论,聚焦公有领域作品出版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公有领域作品出版的争议所在。本期沙龙研讨有助于推动大家厘清公版作品出版关键环节的版权风险,促进公有领域作品正常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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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向京认为,公版作品出版并不是一个新问题,我们的传统文化资源非常丰富,出版传统文化作品是很常见的。但近两年这个领域出现了一些争议,特别是文革期间去世的一批著名学者作家,他们的作品保护期陆续届满,进入公有领域。这些作品影响力很大,给出版社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其后人也都在世,利益的维护和划分问题就凸显出来。这是出现公版作品出版争议的一个背景。



- Q1  何为公有领域作品?


罗向京表示,出版界通常称公有领域作品为“公版”作品。讨论什么是公版作品,其实涉及到公版作品包括哪些类型,以及如何判断是否为公版作品。


梁飞认为,公有领域作品有两种:1、过了保护期的;2、非国际版权公约成员国、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版权条约国家人员的作品。罗向京对第一种没有异议,对第二种感到不能确定,但认为可以出版使用。


梁飞进一步分析认为,不受权利人的支配,社会成员得自由地、无偿地使用的作品,可以视为公版作品。孔祥舵认为,不是法律明文赋予权利人的,则他人本来就可以自由采用而不受干涉。罗向京认为,对于公版作品,法律没有明确界定,多是学术界讨论,梁飞的这个定义能说明公版作品的实际效果。


政府工作报告是不是公版作品


罗向京提出问题:不受保护的作品,比如政府报告,文件,法律等,是不是公有领域的作品?中文在线王红梅提出:
政府工作报告可以买免费使用吗?


梁飞认为,这些内容,也许用“公有领域内容”概括更为恰当。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薛永谦认为,政府工作报告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赵宏源也认为政府报告没有版权。罗向京认为每年的全国人大报告、两高报告,都是可以免费使用的。


王红梅表示,她所在的公司去年需要使用(在网络平台上发布)十九大报告,是向人民出版社要了授权付了

费的。每年的政府报告都是由人民出版社统一对外授权。自从这事后就对政府工作报告是否有版权有困惑了。


梁飞指出: 1、虽然法规性质的文件不受著作权保护,但根据相关出版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性质内容、行政性文件等内容,其出版一般是指定特定出版社出版的。2、出版社由于指定获得的“专营出版”,进而获得的专营经济利益是受到保护的,如建工出版社诉万方公司的纠纷案件,法院就支持了建工社对建筑行业强制性标准专营出版获得的经济利益。3、相关的规章,比如:《标准出版发行管理办法》、《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等等。


梁飞例举了建工出版社与万方公司的纠纷案件。在该案中,法院认为虽然建工出版社出版的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其所获得的专有的出版权利,也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专有出版权,但建工出版社对此享有出版经营权利的独占许可,排除了其他出版单位的出版资格。万方公司将该标准扫描录入其制作的《中国标准全文数据库》的行为,在客观上仍然损害了建工出版社基于出版经营资格的独占而获得经济收益的权利。
孔祥舵认为,人民出版社的授权应该也是基于汇编;如果需要使用的内容不是由出版社出版,而是政府公开信息平台发布,就不涉及到授权问题。


罗向京认为,政府部门指定出版社就政府报告、法律法规、标准等享有“出版专营”权利,可能形成行政垄断,正当性受质疑。


- Q2  如何判断公版作品


罗向京表示,过了保护期的作品就是公版作品,说起来很容易判断,实际上可能也有一些问题。许多编辑都关心:如何判断一部作品是否过了保护期?


赵宏源表示,这部分令人头疼的是一个点校本,一个翻译作品。孔祥舵表示,原作品是否过了保护期比较好

判断,看发表时间即可。不好判断的就是在原作品发表过程中,是否有其他的著作权利发生,如果有,就有不同的时间节点需要考虑。罗向京认为,
判断作品是否在保护期内,要结合发表/出版时间,作者去世时间,所在国的保护时间来判断。


薛永谦提示
,一般作品的保护期是作者生前加死后50年,但类电作品、摄影作品是发表后50年,图书期刊版式设计是10年,广播电视节目是首播后50年。


梁飞认为,一般自然人、法人作品的保护期比较好判断,麻烦的是摄影作品的保护期。
摄影作品发表权及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摄影作品保护期计算


在实务中,老照片引发的摄影作品维权案件中,如果正确计算保护期,对出版社的利益有很大帮助。梁飞列举了三种情况,解释摄影作品的保护期计算问题:


摄影师拍摄了主席的三张照片,拍摄时间分别为:
1、1955年2月拍摄,无法确定首次发表时间,现有能看到最早发表的出版物为1980年1月出版的《主席风采1950-1959》。
2、1960年5月拍摄,且在当月的《人民画报》首次发表。
3、1970年6月拍摄。
某出版社未取得摄影师继承人的许可,在2013年出版的《纪念主席摄影作品集》中收录了上述三张照片。
问:上述三张照片使用侵权吗?


《大唐狄公案》是否进入公有领域


华语教学出版社刘小琳问:高罗佩的《大唐狄公案》是否进入了公版?高罗佩是荷兰人,于1967年9月24日逝世。


罗向京表示,根据这些信息,该作品从2018年1月1日起在我国进入公有领域。我国著作权法给予作品的保护,截止到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0日。但出版时还要看译作是否进入公版


梁飞提供了进一步的信息,高罗佩的《大唐狄公案》原文已经过了保护期;其传播比较广的中文译文是陈来元先生的,陈来元是我国驻莱索托大使、驻纳米比亚前任大使。


- Q3  与公版作品相关的权益


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后,出版社对公版内容可以不经许可进行编辑出版发行,无需支付报酬。但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之前,相关的出版单位经过合法授权对作品内容进行汇编、编辑、排版设计,对图书进行出版、发行、销售经营,可能形成相关的权益,这些权益在作品内容进入公有领域后还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出版单位在出版公版作品时应予以注意。


汇编者的权益


孔祥舵律师分享了《周作人译文全集》的案例。周作人于1967年去世,其著作的版权保护期截止2017年12月30日,从2018年1月1日起进入公有领域。近日,《周作人译文全集》的汇编作品权利人(止庵、北京世纪文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海人民出版社)委托孔祥舵律师发布了版权声明。


孔祥舵认为,在作品出版过程中,如果对作品还有汇编、改编等行为,则可能构成新的权利,对图书的保护方式和时间也会相应延长。他受托发表版权声明,当时考虑自2018年1月周作人译文就进入公有领域,但汇编人及出版社对周作人全部译文的汇编付出了大量的智力劳动,也有独创性。所以在译文本身进入公有领域后,对于汇编人的权利实际还依然受法律保护。


罗向京认为,此举是要将周作人的作品与汇编人的付出及所形成的作品分开看待。


孔祥舵表示,《周作人译文全集》还收录整理了一些周作人生前未发表的译文,这是需要区分保护的。还有就是在汇编译文时对一些通假字、标点符号、文言文等个别内容也有实质性的改变。


赵宏源感到这些描述符合注解本的特点,类似十三经注疏。


孔祥舵说,还不是注解本。原作品本身在翻译时就用了一些通假字,实际情况是作者的疏忽或错误,包括标点符号的使用,都存在一些问题。汇编时,在尊重原文的基础上,将这些情况都单独标注或加以说明。
对于为什么声明只针对周作人的译文而未包括其他作品,孔祥舵解释,因为汇编人及出版社获得的授权主要是针对译文,其他的作品没有得到授权。


罗向京称,《傅雷家书》是选择傅雷的部分书信,能够体现选择编排,构成汇编作品有较强的说服力。周作人译文,如果是全集的话,选择编排体现在什么地方,会不会有人质疑“有限的表达”?


孔祥舵:在汇编《周作人译文全集》过程中,汇编人对周作人译文进行独创性选择和编排,对原手稿文字、通假、文言标点、专有名词等加以选择,对译文体例、增删篇目、文体类别及习惯用法等予以编排,并撰写出版说明。可以说明其构成汇编作品。


梁飞认为,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了演绎,如汇编、改编、整理、注释、翻译等,将产生新的智力成果,对这部分智力成果形成作品的,还是受到保护。


群友们对《傅雷家书》引起的诉讼也很感兴趣,认为这些案件值得研究。
罗向京介绍,因《傅雷家书》引起的诉讼纠纷是一连串的。2017年以前傅敏主要是作为傅雷书信的著作权人

起诉相关出版社侵犯傅雷书信的著作权,2017年以后主要是作为《傅雷家书》汇编作品权利人起诉侵犯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傅敏在2017年以后起诉的案件,目前公开报道的有两三件。最近有两个案件,其中一个是傅敏胜诉,另一个是傅敏与对方和解了。


薛永谦认为其中涉及侵犯作品完整权、改编权和获得报酬权。单纯的信件本身有其私密性和针对性和特定主体,认定为作品有点不妥。


如何避免侵犯汇编者权益


华语教学出版社刘小琳表示,可以选多个作者的作品进行汇编,如果选择汇编一个作者的作品,风险系数很大。罗向京认为,出版周作人的作品是没有问题的,可以选择周作人的部分译作或其他作品进行汇编,体现出版社的选择编排,不与《周作人译文全集》一模一样,一般是可以的。


接力出版社邓文华提到,之前也想出一本《傅雷家书》,后来知道有版权问题,放弃了。罗向京认为,改书名,调整文章顺序,有新的选择编排,出版也是可以的。 


作品名称可能成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受到保护


罗向京介绍,在最近的那起胜诉案件中,傅敏起诉文联出版社使用了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得到法院支持。在该案中,文联出版社组织人员进行了重新编排选择,而书名仍然使用《傅雷家书》。傅敏认为《傅雷家书》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对方未经许可使用是不正当竞争。


薛永谦认为,傅敏主张 《傅雷家书》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来保护,诉求上找到新的突破口,可以借鉴。


梁飞由该案争议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问题,联想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就“彼得兔”向北京一中院起诉的案件,请求法院确认其出版的图书使用彼得兔的图案不侵权。大概案情是,彼得兔美术作品过了保护期,作者的继承人将彼得兔的形象注册了商标,主张出版社出版彼得兔的图书侵犯了商标权。


罗向京想到文字作品名称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另一个案件,即上海玄霆公司与张牧野关于“鬼吹灯”的争议,法院认定“鬼吹灯”作为《鬼吹灯》系列小说名称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梁飞、薛永谦认为,
对于跟风使用知名图书的封面、书名,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很有效。


出版者的合法利益受保护


罗向京介绍了“中华书局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的相关诉讼。该案涉及到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中国史纲》(张荫麟著)。中华书局出版《中国史纲》在先,友谊公司出版在后,且与中华书局的基本一样。在中华书局之前,其它出版社也出版过该作品。中华书局举证证明其在编辑排版方面的智力劳动及经济付出,并主张图书前言有独立版权,附录部分摘录的内容也属中华书局独有首次出版。法院判友谊公司构成侵权。


最后,罗向京引用 “中华书局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案件主审法官的解释对本部分的讨论做了总结:
“出版者对于其出版的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本身,并不享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权利,但并不代表其对其出版行为带来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任何保护。即出版者在编撰出版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时,对其在作品的体例、编排、结构策划、标题安排、内容选取等方面付出的智力劳动仍然应当受到保护,其他同业竞争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此种创造性劳动及合法权益予以尊重。”(引自“公有领域作品出版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评中华书局与中国友谊出版公司等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者倪端,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 年/7 月/20 日/第 008 版)


本期沙龙研讨大家讨论了各自都十分关心的问题,碰撞出意外的火花,提供了不一样的收获。嘉宾和群友们在研讨过程中各有启发,许多朋友都提到研讨内容对于具体的出版实践有现实的帮助。


在此特别感谢梁飞、孔祥舵两位专家的精彩分享。感谢赵宏源、薛永谦、郝琨、王红梅、刘小琳、邓文华等群友的积极参与。
欢迎大家对本期讨论的问题留言、评论;也欢迎网友对下一期沙龙研讨的主题和内容提出建议。




综述整理:
罗向京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副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