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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沙龙综述||第10期:图书出版中的版权资源、机遇及风险

加入时间:2018-02-22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文著协沙龙综述||第10期:图书出版中的版权资



源、机遇及风险




        2月6日下午,文著协第10期沙龙成功举行。此次沙龙与前9期在线沙龙不同,采用现场分享交流的形式,为出版界的朋友们奉上了一场可听、可视、可交流的版权知识盛宴。参加此次现场分享交流会的演讲嘉宾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副主任鲁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
        分享会在罗向京副总干事主持带领大家回顾往期沙龙中拉开序幕。文著协沙龙已经举办过9期,讨论的主题比较广泛,包括专有出版、汇编图书、有声书、教科书、数据库平台、公版图书以及相关案例分析等。每期沙龙结束后,文著协的小伙伴都会整理出沙龙综述并发布在文著协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沙龙综述的阅读量一直呈上升的趋势,有几期的阅读量相当高,有较高的热度。从每期综述的阅读量可以看出出版界的朋友对文著协的沙龙非常关注。
       第十期沙龙延续之前9期线上沙龙关注图书出版的一贯主题,特别针对往期沙龙中因时间和讨论方式局限而未涉及或意犹未尽的问题,集聚出版、法律、版权保护等领域的专家进行主题分享和深入讨论,从不同侧面阐释图书出版中的版权资源、机遇及风险。五位嘉宾结合自己的工作领域和实务经验,为大家带来了非常精彩的演讲。


  • 洪波——“一带一路”背景下版权贸易与中外文化交流
  • 鲁刚——中小学教科书特殊性及版权问题分析
  • 梁飞——出版社出版合同的新问题
  • 张杰——从多发诉讼案件看出版法律风险防范
  • 罗向京——汇编选文资源及授权流程





“一带一路”背景下版权贸易与中外文化交流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以《“一带一路”背景下版权贸易与中外文化交流》为题,分享了文著协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承担政府间互译出版项目,积极践行中央“一带一路”倡议的具体工作和走出去的工作体会。


一、著作权保护期和国际义务



         出版界朋友十分关注不同国家对于版权保护期的规定。按照我国加入的《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签定的政府间知识产权相互保护协定,无论中国作品和外国作品在中国的最低保护期都是作者终生加去世后50年。有的国家版权保护意识强,在文著协代理输出版权的我国作家去世50年后,仍然依照本国法律(保护期长于我国的50年),主动提供销售报告,结算版税。这说明在该国内,他们按照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期限来保护外国作品版权。


二、版权贸易的主要形式



        一般的版权贸易主要是版权的引进,输出,经过这些年的发展,也产生了不少形式。从引进输出这方面来讲,除了传统的翻译权、出版发行权,还有原版作品的影印复制权,汇编权,改编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另外就是合作出版,以资本、发行渠道、内容等进行合作,也属于广义的版权贸易,像中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合作排演戏剧。和出版比较相近的还有衍生产品的授权开发,也叫商品化权。这既涉及到跨领域的商品开发,也涉及到像“迪斯尼主题乐园”这种版权的延伸。


三、“走出去”的相关政策
       

        讲到政策,在学习十九大报告的过程中,也发现不少与我们工作联系紧密,与文化、中外文化交流相关的内容。“加强中外文化交流,以我为主,兼收并蓄。推动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讲好中国故事,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提高中国文化软实力,”都是十九大报告中的原话。除了坚定文化自信,十九大报告还提到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积极促进‘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努力实现政策沟通、设施沟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增添共同发展新动力。”有的论述还写入了新党章。十九大报告中还明确地提到了“文明互鉴观”:即“尊重世界多样性,以文明交流超越文明隔阂、以文明互鉴超越文明冲突”。这都说明了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性,说明我们肩负着走出去的重要使命。
        我国相关部门也在积极“走出去”。具体而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相关部门在这方面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如中华学术外译,中国当代文学作品翻译资助工程等。此外还有总局的七大工程,丝路书香、经典中国、中外互译等具体项目。中国作协有两个走出去资助项目,部分省外宣办等机构也有相关的“走出去”资助项目。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对中国作品在海外出版、传播高度重视,提供翻译、出版补贴以及书展活动经费等支持。


四、中俄互译出版项目



(1)文著协是中方执行机构。协会目前承担的中俄互译出版项目是2013年签署政府间备忘录,2014年正式启动,目前已经是第六个年头了。项目内容是中俄双方各自翻译出版对方50种书,预计到2018年年底结束。文著协作为承办机构,负责选择出版社,把俄罗斯的作品翻译成中文,另外还要联系国内作家,解决项目涉及作品的授权问题。俄罗斯方面则由俄罗斯翻译学院和俄罗斯出版与大众传媒署负责。

(2)具体情况。目前国内参与此项目的出版社有10家,俄方参与的出版社有7、8家。在6年时间内,双方有大量翻译家、专家参与此项目。截至2017年年底,中方已翻译俄方书目41种,俄方翻译中方书目30种。(3)工作计划。中俄互译项目是两国政府对外开展的影响最大、进展最顺利、效果最明显的互译出版项目。目前成果有《红楼梦》《儒林外史》等文学经典,还有近现代文学大家名家作品如巴金的《家》,《鲁迅作品选》《老舍作品选》《笨花》《生死疲劳》《暗算》《兄弟》《北妹》等。协会目前计划争取2018年年底前完成第一批100种书目。并进行2015年中俄签署补充协议中扩容的50种新书的遴选。
        目前协会还承担“中白互译出版项目”,双方计划互相翻译图书各25本,目前正在遴选图书。罗马尼亚、乌克兰、法国等国家也有与我国开展政府间互译出版项目的兴趣。文著协正在积极推动。


五、文著协是对外文化贸易、对外文化交流的重要平台



(1)图书版权代理:包括承担政府项目和正常的版权贸易。在版权贸易方面,协会主要作为专业的图书版权代理机构,推动与俄语国家、中东欧国家开展互译和其他版权贸易,已经把《狼图腾》《中国百科》等中国作品版权输出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阿尔巴尼亚、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等国家。
(2)文学期刊版权代理,为外方解决中国文学相关期刊中的版权问题。如正在开展中俄、中白儿童文学期刊互译发表等。
(3)汇编权的代理授权:协会为日本、韩国、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教育机构、出版公司汇编出版中文教材,代理授权,并为作家争得了较高的稿酬或版税。不但对外宣传了中文作家作品,还是中国文化走出去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外中文教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文著协正在考虑开展海外中文教材受众面调查和测评。
(4)中文电子书、有声书海外(版权)传播:在中文电子图书和有声书的海外传播方面,协会正在与俄方有关机构协商将“中俄互译出版项目”成果以电子书、有声书等形式集中推广传播问题。已与“今日俄罗斯”国际通讯社、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亚马逊、喜马拉雅等平台进行协商。
(5)戏剧公开表演权:这也是版权集体管理,我们协会与俄罗斯著作权协会等版权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引进俄罗斯话剧的独家公开表演权。从2015年年底到现在,协会已经引进了4部俄罗斯经典话剧在国内上演,都产生了较好的市场反应,《办公室的故事》《青春禁忌游戏》还在各地上演。同时计划利用俄方渠道,输出中国戏剧、剧本出版并参与有关营销活动。
(6)海外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授权:文著协作为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的会员,与英国、韩国、罗马尼亚等海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开展了中文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海外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授权合作。包括传统的复印、局域网、电子教材、慕课(MOOC)等。这是被国内新闻单位和出版单位忽视的问题。这类问题国外的惯例都是集体管理,我们愿意与国内科技社、科技期刊、学术期刊开展海外复制权合作,提升中国书报刊的海外影响力和经济收益。
(7)版权营销、策划。文著协几乎每年都参与8月BIBF和9月莫斯科书展活动的中俄互译项目新书发布会暨研讨会、中俄文专刊等系列推广活动。


六、文著协在“走出去”方面的工作体会



(1)遇到的新问题:有些出版社在对外出版过程中忽视作家的权益,未经许可擅自输出作家作品的版权,以此来骗取国家政策性补贴和奖励。文著协曾帮助受到侵权的几位作家处理了这类版权纠纷。
(2)协会还帮助国内出版单位寻求海外合作,进行出版交流活动,设立分社等。
(3)出版社应加大具体项目的对外宣传推广营销力度,让中国图书真正进入西方主流渠道。出版界往往对其他领域不太了解。文化部在驻外使领馆中设有文化处,很多地方设有中国文化中心,预计在2020年设立50个海外文化中心,目前已设立二、三十个。文化中心都是独立法人,有外事邀请权,在海外文化中心举办活动不但有场地保障,还会帮助协调很多工作。
(4)要重视汉学家资源。很多海外大学中的孔子学院有很多汉学家、翻译家资源。对华友好的汉学家应该重点长期培养,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5)出版社在做版权输出时往往在版权开发方面缺乏意识和手段,可以把有关文化活动与图书翻译出版相结合。
(6)相关政府部门的资助和奖励应该重点在“雪中送炭”,其次才是“锦上添花”。政府只能是推动,出版企业是主导,作家翻译家是主角,版权机构、社团应起到润滑剂的作用,出版单位不能全都依靠政府补贴。
(7)要对周边国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做好市场调研,摸清对方对中国图书、戏剧、影视等中国文化的需求。
(8)版权专业机构、版权代理人以及出版单位从事版权代理业务,都应该遵守法律法规,要有职业道德,不能见利忘义。
(9)传播中华优秀文化是使命,文化走出去,需要实干家,不要花架子。文化走出去起到的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作用。
(10)在中国文化“走出去”过程中,要认识到我国哪些成就是海外比较关注的。
(11)要输出和引进并举,要想输出,一定要做出对等的引进。
(12)不要自己糟践自己的文化,不要把中国作家作品免费拱手相让出去。免费授权很容易影响中国作家在海外地位和影响,免费应该是个案,政府资助和补贴也只能是针对部分图书和项目,不能是长期行为,政府的补贴和经费支持应该真正到达海外出版单位和汉学家翻译家手中,而不能被国内出版社截留。
(13)出版社在选择海外合作伙伴时,更要警惕海外出版机构骗取国家补贴而不真正出版的行为,不要玷污整个中国出版业的形象。

 

中小学教科书特殊性及版权问题分析



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副主任鲁刚对中小学教科书特殊性、商品性及著作权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


一、中小学教科书作为作品的五大特性


       中小学教科书,又称课本,它是以准确的语言和鲜明的图表等,明晰而系统地阐述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所规定的教学内容,为一定年级的学生掌握某一门学科的基本知识而编写的书籍。鲁刚认为这个概念将中小学教科书定位的非常科学和准确,从中体现出了中小学教科书作为作品特征的五大特性。



(一)作品内容具有规范性。即作品的知识点及其表述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并被公认为正确的社会权威、主流观点。(1) 教科书是对广大中小学生进行基础性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教育的重要工具,更是传承人类文明和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的主要载体。(2) 基础性的社会科学知识必须是被社会公认的权威、主流的观点,基础性的自然科学知识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的理论。
(二)作品形式具有选编性。即作品在形式上,表现为大量的原始材料的精心选择和有序编排。(1)教材的编写体例和呈现方式包括版式、开本大小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兴趣特长和认知水平,以全面调动学生的各种感觉器官,激发学生求知欲。(2)中小学教科书作品在形式上应表现为图文并茂,观点和材料的统一,这就要在编写过程中选编大量的原始素材,如:照片、插图、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书法作品等等。这是中小学教科书区别于其它教科书的一个主要特点。
(三)作品内容具有外在制约性。即要符合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严格依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创作,不能完全按作者的个人意愿进行创作。教科书作为国家实施中小学教育的重要工具,在被编写过程中,其内容(1)要符合国家对人才的培养目标,体现教育方针;(2)要依据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教学大纲或教学基本要求;(3)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4)受到学制和课时的限制。
(四)作品编写过程严格的程序性。即(1)编写前要申报立项;(2)编写后要送审。
(五)作品体系结构在作品中地位的重要性。因为 (1)体系结构是区分教科书作品与其他作品的最重要的分水岭。体系结构体现在中小学教科书必须遵循学制、中小学生的教学规律,是由深到浅,作为组织结构串联起来的。(2)体系结构是中小学教科书作品之间体现不同教育理念,相互加以区分的最显著的标志。


二、中小学教科书作为商品的三大特性



        中小学教科书的商品特性,即作为一种出版物出版发行领域中体现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
(一)图书销售上的严格时限性。(1)要保证“课前到书,人手一册”;(2)商品的销售已经不是由经济规律支配的自由的市场行为,而是带有某种行政强制色彩的有组织、大规模的政府性质的行为。
(二)图书定价上的政府规范性定价标准直接受到来自于政府部门的严格的约束和规范。(1)定价不仅要受价值规律支配,还直接受到来自于政府部门的严格的约束和规范。国家计委,教育部,新闻出版署曾经联合颁发了《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2)图书定价上的政府规范性,究其原因,还在于我国具体国情以及国家制度。
(三)图书购买上的普遍强制性。(1)在法律上,将我国所有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九年的中小学教育确定为一项必须要履行义务;(2)中小学教科书是中小学生课堂学习的主要内容,是考试命题的主要来源和依据,是中小学教育必须要具备的教学工具,所以,购买教科书成为为广大中小学生必须要履行的义务性的行为。


三、中小学教科书作品著作权的特殊性




鲁刚认为,中小学教科书上述特殊性,带来了该类作品著作权意义上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作品特性中作品形式上的选编性以及商品特性中图书销售上的严格时限性,决定了中小学教科书中入选原始材料的编创者在著作权享有上,具体说就是在许可权上的受限制性。(1)选编性,一方面,说明教科书的编写大量地选编如短文、插图、照片等原始材料;另一方面,教科书所编选的原始材料,必须是兼具教学价值和教育意义的特定“精品”,不能随意替代;(2)教科书的编写工作在特定的期限内必须完成,不能因为任何事由而导致推延或耽搁;(3)法定许可。
(二)商品特性中图书定价上的政府规范性,决定了其权利人在著作权享有上,具体来说就是获酬权上的受限制性。(1)中小学教科书的定价应遵循保本微利的原则,由政府行政手段进行控制而不能定价过高;(2)同为中小学教科书的利益主体,出版商与著作权人之间应该利益平衡,风险共担,共同为减轻学生负担而出力;(3)国家法规予以认可。如《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
(三)作品特性中内容上的外在制约性以及编写过程中严格的程序性,决定了中小学教科书著作权归属上的非个体性。(1)内容上的外在制约性,即要符合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严格依照国家教育行政机关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或教学基本要求进行创作,说明了中小学教科书所代表的意志不是编写者个人的,而是一级机构或组织的;(2)编写过程上的程序性,具体体现为一是编写前要立项,二是编写后要送审,无论是立项还是送审,其特点是工作量大,涉及面广,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是一种大规模的有组织有系统的行为,需要一定的组织机构进行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主持或组织;(3)教科书编写完成后要送交教育部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进行权威性的审查,不可能适用文责自负。
(四)体系结构在中小学教科书中的重要地位及意义,决定了中小学教科书和同步配套的教辅作品之间著作权上的演绎关系。(1)从著作权法理角度,首先,体系结构是成熟和成型的,是作品的框架和雏形,为创作者深思熟虑的结晶;其次,体系结构并非是单一和孤立的,而是表现为前后连贯,首尾一致的清晰的线索;再次,体系结构体现着创作者的个性特征,非任何人直接感触而能共知,不具备任何共性意义;因此,体系结构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从著作权法律条文角度,我国著作权法历来将汇编作品作为保护的对象,这就意味着体系结构同样也受保护;(3)从著作权授权的法律手段出发,解决当前泛滥成灾的低水平教辅问题,不失为一个很好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五)作品特性中作品内容具有规范性以及外在制约性的特点,决定了中小学教科书相互之间在内容上出现“偶合”的可能性,从而为该类作品之间抄袭的认定带来难度。(1)中小学教科书在内容范围的划定和知识点的选择上要依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在体系结构的编排上要遵循与中小学生认知特点相一致的教学规律,在知识点内容的表达上必须要采纳社会上权威主流的观点,受到来自于外界既定的唯一性模式的限制,自己自由创作的余地和空间都比较小,相应地,作品独创性成分也相对较弱;(2)在具体内容表达方面,尽管都必须是社会上权威、主流的观点,但承载这些观点的语言、文字、符号、图表却是各具特色的,各有千秋的;(3)用来注释、烘托观点的材料,如例题,例句,选文,图表等等,则是大有选择的余地和独创的空间的。



鲁刚从作品的五性、商品的三性以及著作权的五性这三大方面明确地阐释了中学生教科书区别于其它作品的独特性,阐述了人民教育出版社在教科书方面的研究和观点,给在场的朋友们带来了非常多的启发。

 

出版社出版合同的新问题



教科书具有很大的特殊性,但作为出版物,与其它图书之间也具有共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从图书出版共性的层面,对出版社出版合同的新问题进行了深入阐释。


一、合同主体



在合同签署时要注意合同主体的问题,具体有:
(一)非法人单位(如某职能部门)。出版社应要求职能部门出示能够承担法人责任的法人单位盖章或法人单位授权盖章。
(二)个人工作室。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工作室是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这可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来查阅,若有工商登记注册,则可以跟个人工作室来签约;若没有进行工商登记,则只能跟自然人来签约。
(三)其他联系信息是否完整。在签署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把所有的联系信息补充完整,尤其是电子邮件。因为电子邮件、微信、QQ并没有经过实名认证的手续,所以若出现争议,很难将电子邮件等内容与合同主体划上等号。因此在协议上把电子邮件信息补充完整的话,有助于日后争议发生时确认相关的事实。梁飞认为,各类电子信息从内容包括的可靠来区分,排序为:电子邮件>微信>QQ。
(四)多人创作或者委托签约时,签约人一定要获得各位作者的授权,方可与出版单位签约。


二、有关权利



        梁飞建议,各出版社要注意授权委托书的完备性和全面性。目前合同往往包括很多内容,除了传统的图书出版权以外,还涉及到很多新的有市场潜力的权利如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有声读物权利等权利,这就需要出版社全面考虑。
        梁飞指出,这几年来电子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有声读物的权利等权利逐渐兴起,出版社在签署合同时要注意将这些权利补充进去。值得注意的是(1)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电子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在合同中我们应当尽量要用版权法的术语来描述。(2)有声读物权利,该权利往往会涉及到作者的表演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3)需要注意的是出版社对外授权电子书时,授予对方的免费宣传方面的权益要规定好宣传内容的范围,最多不要超过全文内容的30%。(4)转授权。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没有转授权的话,只能出版社自行行使,并不能转授给第三方平台。


三、
委托创作



(一)类型。出版社委托创作的主要类型有封面设计、插图绘画、排版、摄影、翻译。(二)权利归属。梁飞建议,出版社应当在合同约定中要尽量争取将权利归属于出版社。否则,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委托创作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书面的约定,权利则归受托方。(三)费用。要尽量选择一次性付酬。(四)期限。若权利归属出版社,则没有必要写期限。(五)委托翻译:尽量约定检验条款,译者译文不合格的,出版社有权解除协议。


四、署名



在合作出版时,有可能会出现挂名作者因为署名问题发生纠纷的问题,因此要注意署名的约定问题。


五、审稿



出版社审稿时要注意六大方面:(一)图片。除了图书以外,出版社也要注意微信公众号、微博、海报、广告的设计中是否有侵权的图片。(二)封面设计。风格相近的两个封面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三)版式设计。(四)字体。(五)背景音乐。(六)书名。


六、稿酬



最近这几年,网络平台销售兴起后,稿酬支付方面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应当引起注意。(一)以“销售数”还是“印刷数”作为版税支付的依据。(二)低折扣销售时的版税率浮动机制。(三)报废图书是否需要支付版税,如何处理。(四)网络(电子书)稿酬以出版社收益为分配基准为宜。


七、有效期



(一)有效期的计算,可以从合同签订日起算,同时也可以考虑到图书出版时间作为计算的一个时点。(二)库存书销售期的问题,可以约定合同有效期到期后的一段时间内,出版社有权继续销售库存图书。


八、管辖



可以选择出版社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九、电子书合同



出版社应首先审查自身是否有权利对外授权,授权的时间是否在作者给予的权利期间。
对外授权时,要注意:(1)确认被授权人的范围;(2)授权使用的范围;(3)授权使用的性质是营利还是无偿,如果是无偿,无偿使用的范围包括哪些;(4)要注意预付款≠保底款;(5)电子图书定价权。


十、对外合作合同


在制定对外合作合同时,要首先明确以下方面:一、合同是用来干什么的;二、合作双方的具体权责;三、双方的成本和收益;四、合作权利的归属;五、出版社对合作事项的把控。




从多发诉讼案件看出版法律风险防范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杰律师结合诉讼实践,从诉讼纠纷案件的角度出发详谈了出版的六大风险防范问题。


一、 教材、教辅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边界



(一)主要表现。教材、教辅(不仅仅限定在教辅对主教材的使用)及其相互之间的权利边界主要表现为:(1)内容的相同或近似;(2)封面的模仿;(3)不当关联,主要体现在不当宣传方面。这些不仅会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也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等纠纷类型。
(二)关于内容比对及侵权抗辩的提示。内容相同、近似是个客观的外在表现,但不一定必然侵害了主教材的著作权。如相同或相似的内容源自教学文件(大纲)、公有领域、先于主教材的他人作品等。此外,还存在有限性表达的内容,即不可避免的出现相同、近似的表达,合理使用(如适当引用)以及法定许可等现象。由此导致的内容相同、近似不构成侵权。
(三)权利主体判定(著作权人或专有出版权人)。一般情况下可以从两个方面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从保护著作权的角度提起诉讼和出版者从保护专有出版权的角度提起诉讼。作者在授予出版者专有权利的角度,做原告起诉时获赔权会受到限制。
(四)教辅编写中的原创与借鉴。在教辅编写中应重视原创,重视授权,以此来避免纠纷的发生。
(五)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情形有很多,如封面设计“傍名牌”的混淆行为和虚假宣传。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1993年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的修改,将“知名商品”、“特有商品”的“门槛”降低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更好的打击了各种“傍名牌”的混淆行为。新反法第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虚假宣传涉及到违反行政法、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是对经营者的损害。


二、出版业优质资源被互联网侵权




        目前存在许多优秀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被盗用的现象。出版业的优质资源被互联网频频侵权,如某社图书中的文字及图片被App使用,出版社的课程资源被网站传播使用等。
互联网平台往往选择避风港原则来规避责任。而出版社能够做到的就是协助律师运用红旗规则,收集大量的证据向法官进行证明,不能让互联网平台躲在避风港里逃避责任。


三、授权链条给出版社带来的风险



        授权链条的复杂性给出版社带来了很大的风险。如在某出版纠纷案件中,涉案图书涉及到四方的授权链条:原作者-汇编者-文化公司-出版社。在该四方授权链条中存在三个授权主体。如果发生法律纠纷,整个授权链条的真实性都会影响出版社最后获取授权的正当性。所以,出版社在审查授权链条时不能局限于最近一个授权环节,应从整体出发,即原始权利人、权利内容、转授权、权利限制等多方面进行审查。


四、重复授权引发的专有出版权纠纷



        在出版合同条款当中出版社要与作者明确约定好权利的授予问题,要求作者不能将作品的全部或部分在合同期限内再授予他方使用。因此,出版合同条款中,出版社一定要对权利人再授权进行限制以及明确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五、自媒体运营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自媒体运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在自媒体运营中常出现因使用照片(摄影作品)、画稿(美术作品)、歌曲(音乐作品)、视频(录像制品或类电作品)等素材引发的著作权纠纷。如中科院某所组织国际会议时在官方网站使用了关于天坛的照片,其目的用于学术公益,结果照片引发诉讼。此外,还有某银行微博使用照片、漫画等引发系列诉讼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人物配图时,除涉及图片的版权问题外,还会涉及肖像权问题,有时还会涉及到名誉权问题。如影视演员、模特诉网站侵权案。
(二)规避图片使用的法律风险。在规避图片使用的法律风险时应:第一、使用前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第二、原创图片(如自建图库);第三、选用经授权的图片(购买图片)。
(三)选用文字作品时容易引发的纠纷。自媒体运营中选用文字作品首要的是获得许可。这是基本原则。网络擅用文章涉嫌抄袭、剽窃,不当修改和未署名、改变署名等都会导致侵权。


六、委托印制的潜在风险
     

        出版社、文化公司签订合作出版协议时,文化公司不仅提供选题,而且还与印厂签订委托印制合同,承担销售等一系列工作。这种合作出版方式存在潜在风险;一旦文化公司欠付印厂印刷费用,出版社常会被牵连,存在法律风险。因此,出版社应当尽可能的完善三方协议,并避免通过行为改变合同约定。
 

汇编选文资源及授权流程


罗向京副总干事结合文著协的资源及业务实践,为大家详解了文著协的汇编选文资源与授权流程。


一、文著协的资源


        对出版社来讲,应该重视授权,重视原创。对文著协来讲,我们是与原创结合非常密切的社会组织。现在授权平台很多,但是内容增长速度并没有平台增长速度快。对于作者来说,他们也非常希望自己的作品能被广泛地使用,但非常缺乏一个通畅的渠道。文著协立足于创作者的权益,充分发挥桥梁和平台的作用,方便创作者和使用者沟通。这是文著协的使命,文著协从多个方面,多个角度来完成这个使命。
在汇编领域,文著协近年来投入了大量的精力。罗向京汇总了文著协近三年的汇编数据,从数据可以看出,从2015年到2017年,文著协和出版单位的合作逐渐密切。文著协为各个出版社需要出版的汇编图书获取授权,近三年来合作的出版单位、解决授权协助出版的汇编图书数量、解决授权的选文作品数量,许可授权的作者/译者数量都在不断增加。从这些数据也可以看出,汇编图书出版在增长,出版单位在汇编选文方面的需求也不断增长。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出版单位  65+家    40+家   30+家


图书     120+部    100+部  70+部


作品     2000+篇   1000+篇 500+篇


作者/译者 500+名   400+名  300+名
 
        文著协目前有一个庞大的作家资源信息库。就出版单位的汇编图书需求来说,其授权需求主要集中在文学艺术领域的作家和作品。罗向京介绍了文学艺术领域文著协部分签约作者会员、部分合作作者的情况,大部分都是文学艺术领域家喻户晓的大家、名家,其作品也多广为传诵,是海量作品当中的优质内容,也是出版单位比较青睐的精品,能够给出版社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罗向京结合文著协内部选用数据,展示了2017年经文著协代理授权的汇编选文作家排行榜,其中作品被选用的次数排在前五十的作家分别为:冰心、季羡林、卞之琳、叶圣陶、席慕容、梁实秋、汪曾祺、海子、冯至、丰子恺、舒婷、郭沫若、顾城、何其芳、沈从文、穆旦、俞平伯、茅盾、李广田、朱光潜、钟敬文、汪国真、陈伯吹、艾青、宗白华、臧克家、杨朔、林海音、余光中、食指、秦牧、林彦、林斤澜、杜运燮、毕淑敏、巴金、张中行、张天翼、徐迟、铁凝、牛汉、木心、冯唐、柯灵、胡乔木、冯友兰、冯骥才、端木蕻良、陈敬容。其中可以看出出版单位的选文倾向,也能够反映出阅读、图书市场对于汇编选文作品的需求,可以供出版单位参考。


二、汇编授权流程



         就汇编图书选文授权来说,文著协有一套汇编作品授权流程来构建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桥梁。首先由出版单位发起,出版单位向文著协提供作品需求清单。文著协接到清单后,先在内部的作家库进行比对,根据比对结果来签订汇编协议,同时会员部向作家发出约稿。经过作家同意后,作家会给文著协签发授权书,文著协再将授权情况告知出版社,出版社就可以使用作者的文章了。文著协内部由许可法律部与会员部分别承担汇编授权流程不同环节的工作,整个流程需要约2个月的时间。希望出版单位能够提前将作品需求清单提供给文著协,以便有充足的时间来做授权工作,协助出版单位妥善解决权利问题。


三、稿酬转付与授权追认



         实践中也出现过这样一些情况,有些出版社由于各种原因没有获得授权就出了书;或者出版计划即将到期才解决版权问题,留给文著协的时间非常短,不能及时取得授权。出现这种情况就十分被动,文著协建议出版社首先应当尽量避免。如情况已经发生,要有所补救,实践当中也有一些做法,作为权宜之计。有的出版单位与文著协签订转付协议, 委托文著协将稿酬转付给作家;如果作家接受了稿酬,即表示作家对作品汇编授权的追认。从文著协的实践来看,多数作家对于短篇作品的汇编使用,是能够接受这样的稿酬转付形式。如果汇编的作品篇幅较短,出版单位有实际的困难,难以在出版前获得权利人授权,且在出版后有主动转付稿酬的行为,若有诉讼也可能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当然这是不得已的补救措施,文著协建议出版单位还是应当尽量采用授权许可方式来获得作品的汇编权,保障图书顺利出版发行,避免产生法律纠纷。





五位嘉宾主题演讲后,现场反响十分热烈,大家都感到演讲内容翔实、具体,对于出版单位的实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中国标准出版社原总编韩玉彬就图书中使用某品牌汽车电路的问题是否涉及版权、盛洁阳光文化公司孙洁就汇编选用国外作家作品如何获得授权以及稿酬转付可以适用的权利类型、知识产权出版社李陵书就中俄互译出版项目入选标准、华语教学出版社刘小琳对摄影照片中的肖像权如何解决等问题向嘉宾提问求教。张洪波、梁飞对问题进行了解答。


本期沙龙五位嘉宾一直积极参与文著协在线沙龙的各期活动,乐于分享在出版、版权方面的知识和经验,为本期沙龙研讨做了精心的准备和无私的分享。参加研讨会的50多名代表既有出版社和文化公司的朋友,也有专攻版权的专业律师。会议间隙,参会代表们互动频繁,进一步加深了了解,加强了联系。人民教育出版社热心协办了本期沙龙现场交流研讨会,提供了会议场地和良好的设备条件、可口的茶点热饮。在此一并诚挚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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