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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沙龙综述|| 第13期:图书出版编辑中的 字体著作权问题

加入时间:2018-5-30 15:26:41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文著协沙龙综述|| 第13期:图书出版编辑中的

字体著作权问题


    近期,不断有出版单位接到字体字库公司的函件,交涉使用字体字库单字事宜,给出版单位造成许多困扰。其中,对于哪些字体字库所收录单字享有著作权,图书编辑出版中应该如何规范使用字体字库的单字,遇到侵权投诉时如何辨认权利人及做好应对等问题,出版单位的工作人员感到有诸多困惑。


    为此,文著协于5月22日晚组织专题沙龙研讨,邀请在相关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律师进行讨论、解读及分享,以期有助于出版单位积极防范、顺利解决使用字体字库中单字涉及的著作权风险。


本期沙龙研讨内容


1. 字体、字库、单字界定及单字受保护的法律基础;
2. 出版单位使用单字的情况;
3. 图书编辑出版过程中如何避免侵犯字体著作权;
4. 被诉字体侵权时如何应对;
5. 其他领域字体侵权案件的启示。
本次沙龙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罗向京主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梁飞、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管冰作为特邀嘉宾参与了沙龙讨论。


一、什么样的字体具有著作权?


(一) 字体、字库、单字有何不同?
    赵虎提出:字体的侵权是个伪命题,字体是指字的风格,属于思想的范畴,不受保护。谈到保护,只能到具体的单字,才能谈到是否可能得到保护的问题。字库,也不能得到著作权的保护。字库是一个数据库,著作权法不保护数据库,数据库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范畴。


    罗向京认为:字体主要指文字的风格、类型,比如宋体、楷体、颜体、柳体等,一般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字库,是由一定数量的具有统一风格的单字,按照一定的计算机程序组合起来的集合,有的判例按照软件作品给予著作权法保护。单字是经由设计师按照统一的风格进行设计,收录到字库里的每一个字。具有独创性的单字,一般按照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梁飞称:【字库】是包括同一字体或者不同字体中所有单字集合的数据库;【字体】是文字的外在特征,文字样式的风格;【单字】是具有美感且具有独特字型的单字。在2005年,北京高院在方正字库和文星字库的案件中,将12款不同字体的单字集合而成的字库予以保护;在2011年,南京中院在汉仪公司与笑巴喜公司案件中,将字体中的单字作为单个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所以现在所说的“字体”是个约定俗成的说法,我赞同赵虎律师的说法,字体应当属于思想范畴,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应该是具有独创性的单字或者是单字集合构成的字库(汇编作品),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


    罗向京总结:图书出版以及广告设计等情形下使用到的,多是字库里的具体的一个一个单字。准确地说,应该表述为 “字体字库中的单字”。实务中为方便称呼,一般简称为字体。我们今晚讨论的字体著作权,就是这个含义,是针对字库中具体的字来说的。也就是说,当我们讨论 “字体著作权”的时候,其实我们说的是“字体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 。


(二)哪些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


    罗向京提问:单字是不是流水线上生产出来的呢?我原先以为单字是计算机程序设定后就自动产生出来的呢。单字为什么作为美术作品受保护,并且使用时要交费?


    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薛永谦引用了一副美术字作品“佛”来阐释这个问题。明显具有独创性的美术字作品是享有著作权的。


    梁飞引用了南京中院相关判决对单字的独创性进行阐述的内容,来说明单字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缘由。“美术字是经过加工、美化、装饰而形成的文字,是一种运用装饰手法美化文字的一种书写艺术。涉案的‘秀英’体字库中的每个单字都是用经过设计者设计的线条和结构,体现设计者创意思想的具体表达方式,这个过程凝聚着设计者的智慧和创造性劳动。”


    管冰补充: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有以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字库单字侵权的,基本都以上述法律为依据来认定。


    赵虎认为: 单字的生产过程是一个流水线,为了保持统一,必须去掉很多个性的东西,保持共性的东西,要保证同一字库内任何两个字都可以组合在一起。这种要求和生产方式,其实跟传统的书法是大相庭径的。我认为单字不应该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这跟书法字得到保护是不一样的。不过,从实践来看,某些单字法院还是会保护,主要看具体的单字有没有独创性。根据现在的司法实践,对于简单的单字,得到保护的可能性就小,因为没有创造性。反之,复杂一些的,保护的可能性就大。


    管冰表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文字库字体单字并不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可版权作品的排除范围内,而无论从中文字库字体单字的创作过程还是创作结果来看,中文字库字体单字是字体企业创作的具有外在表现形式的智力活动成果,是其思想的表达,因此,中文字库字体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可版权客体无可厚非,其并不存在法律上的任何障碍。而对于中文字库字体单字是否具有著作权,则需要按照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要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分析和判断,尤其独创性要求。


    梁飞认为:只要有独创性单字,就应当获得保护,比如不同厂家的黑体字,如汉仪黑体、方正黑体虽然风格相近,但每个字的细节都是不同的,这些不同恰恰体现了独创性,就应当获得保护。当然,过于简单的字,如一、二、口,由于表达形式有限,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版权性,在“笑巴喜”案件中,法院就认为“巴”字个性特征不明显,不能独立构成美术作品。


    江苏高院宋健法官指出:关于字库单字保护的问题,江苏高院在论证秀英体应予保护时,把握的原则是,字库单字本身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因而予以保护的单字应具有较高的审美要求。


    赵虎称:当年飘柔案的时候,很多学者讨论字库的问题。当时刘春田教授提出来:字库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单字也不受保护,因为从单字的研发过程来看,单字其实不是文学艺术品,而是生产线上的产品,不应该受到保护。对于刘老师的论证过程,我是非常赞同的。


二、出版单位使用单字的情况


(一)出版单位使用单字的情况


    华语教学出版社刘小琳称,在图书封面设计、图书内文都会运用到字体。使用较多的是楷体和宋体。封面是最坑的地方,一目了然,网上只要知道书名和出版社名都可以搜到。


    福建人民社王金团称,出版社一般会把图书设计外包给设计公司,有时设计公司设计的内容涉及侵权,出版社却要被起诉,实在是很冤。尤其是要求版面活泼的图文书,如文艺类、少儿类,更容易涉及字体侵权问题。


    梁飞表示:通常具有宣传、介绍性质的使用场景,都有可能使用独特的单字,比如封面、新媒体、广告、网络销售渠道等等。随着出版单位拓展新媒体的努力,现在很多出版单位在互联网媒体如微博、公众号等新媒体,由于疏忽,还是容易使用未经授权的单字。


    刘小琳、王金团表示:图书内页中也可能涉及到特殊字体。


    赵虎补充:网络上侵权还有一种情况,授权的时候没有拿到信息网络传播权,出版书没问题,拿到网上有问题了。


(二) 购买字体字库的情况



    刘小琳引用了一张图片对比说明了A和B两家公司在字体收费上的差异:A字体几百种仅需1888元,而B每种字体都是3000元。


    刘小琳认为:因字体中的单字作为单个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所以字体按照授权年限收费其实是不合理的,单字收费才合理。


    梁飞补充:我了解的主流字体公司一般是授权使用单位在授权期限之内在授权范围自由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数百个字体的单字。


    薛永谦提出:1888与3000对比有欠缺,比如花十几万元买车,有人是上下班,有人是用来跑出租,不能因为出租司机挣得多,反过来要车款加价。


    山西经济出版社李慧平表示:购买正版字库,存在费用太高的问题。


    开明出版社田洪江称:很多设计公司的设计费还不够购买一个字体的费用,即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侵权责任,也只是转嫁责任。


    王金团表示:多数出版社与设计公司之间甚至没有正式合同。


    罗向京提出:我了解到一些电商平台为了解决电商字体侵权的问题,直接向字库公司买了字库,供电商使用。这属于批量购买,算下来应该很优惠。几个出版社之间可否也联合起来,比如集团的,统一购买字库,可能会合算一些。


    田洪江称:我了解北京有一些民营公司抱团取暖,与某字体公司组团签协议的。能集团购买最好,关键还有好多不是集团成员单位的。


    关于如何降低价格,梁飞提出了几点建议:1、组团谈判,争取达成团购价;
2、平摊成本,比如出版集团成员单位、出版单位与合作单位共同购买,分摊成本。


    田洪江提出:北京一些合作出版多的单位,就是按各合作单位出版品种的多少,摊费用,共同与字体公司签协议。去年给好几家同行出招让他们组团谈,这样平均下来每家费用很少。


    梁飞对字体公司销售价格不统一不透明也提出了看法,认为造成目前出版社对字体公司的抵触情绪也与此相关。比如,不同出版社获得的授权价格的报价并不一致,即使是相近类型相近规模的出版社,这样会给出版社造成不好的感受,谁都担心自己在价格上受到歧视待遇,自然产生了抵触的情绪。所以在授权条件、授权价格等方面,如能破解信息的不对称,可能有利于出版社与字体公司的更好的合作。


(三)免费使用字体中的风险



    刘小琳提供了一个介绍免费商业字体库的链接,其中列举了不少可供免费使用的字体及其授权方式。同时提出,这些字体库随时可能停止免费授权,届时出版的图书可能会涉及字体侵权问题。


    罗向京表示:免费字体的来源一定要核实,以降低侵权风险。


    赵虎就方正诉宝洁一案进行举例:飘柔案被告胜诉,法官的理由是:用的是正版软件,软件中的字体库也是正版的。


    薛永谦提出:通常买到的正版软件字库,包括操作系统及专用字处理软件,直接使用或者用其创作广告等,均不能按侵权处理。


    罗向京补充:方正诉宝洁关于飘柔的案件中,宝洁的抗辩理由是,设计公司给宝洁设计的字体,而设计公司购买了方正的字库,得到了授权,应当视为同意商业使用。


    梁飞补充:北京的飘柔案件,好像是飘柔委托的设计公司曾经买过正版字库软件,所以应当认定字体公司默示许可设计公司为客户用字体设计艺术字,虽然宝洁没有直接获得字体公司的授权。


三、图书编辑出版过程中如何避免侵犯字体著作权?


(一)字体相关侵权发生的原因



    梁飞表示:出版社字体的侵权行为,除了有自身意识不强的原因外,出版社侵犯字体的权利很多时候是委托的排版设计公司造成的,所以出版社在对外委托排版设计时,有义务提醒、监管外部公司或者人员应当注意使用字体授权的问题。


    重庆出版社小罗:我们每年都要提醒集团的设计公司,请他们不要用没有购买的字体设计封面,但是仍然有当成耳旁风的。


    刘小琳提出: 有的设计师是个人接单的,他自己是没有公司的,类似自由职业者,或者他有别的工作,设计封面只是私活,所以他没办法开发票,我们给他设计费只能按劳务费给他开。因为设计师本人可能也就有一搭没一搭地设计,个人掏腰包买字体的话太费钱,所以投保可能也是一种解决方法,但买什么保险好呢?


    罗向京:这种情况确实很普遍,大量的设计师是单兵作战,他个人也没有能力购买字体,那就要出版单位评估风险,必要时自己购买字体。


    薛永谦:这种情况出版社的合理义务显然没有尽到,要承担责任。这个和雇佣个人还是正规安装公司安空调死伤人的事情是一样的。


(二)侵权防范措施


    针对预防图书出版编辑过程中的字体侵权问题,大家热烈讨论,纷纷提出建议:


    薛永谦提出:应根据最高法解释第20条,合理注意义务。重庆出版社小罗赞同,认为这样就算被诉也有救济方法。


    田洪江提出:合同表达应当精准,比如用某字体在哪个品种上使用,不能笼统说成“一种书”。


    赵虎提出:如果是委托设计公司,还是要签订好合同,对设计公司明确做出要求,写明违约责任,要求设计公司出具使用正版软件和正版数据库的证明。


    管冰补充:
1、加强单位内部管理,向相关责编人员强调字体侵权的风险,在使用相关字体前确认是否已经获得授权,当然,如果使用已经没有著作权的传统字体,例如黑体、楷体、宋体、仿宋体的情况下则无风险。
2、与设计公司签署委托合同时,与设计公司约定侵权责任。 通过内部管理、外部约定双管齐下,侵权风险会降低。


四、被诉字体侵权如何应对?


(一)出版单位遭到投诉的情况


    王金团提供了某出版社近日收到的投诉函及对方提供的使用报价。其中2款字体使用1年报价为1万元,15款字体的一年报价为4.5万元。


    李慧平称:出版社一不小心就用了别人的字体,然后谈合作,每年交几万使用费,买几种字体随便用。


    田洪江表示:武汉的一家出版社,让某字体公司盯上了,一下列出370多本用了其字体的。我们去年就有本书,用了其字体,后来找上来。与设计公司有合同,但设计公司那边最大的处理就是单本的设计费不要了。后来社里通过北京的一家合作公司去谈,大概给了一笔费用解决了此事。
    
    刘小琳表示:这样的话出版社把责任推给设计,太不人道了,一个封面的设计费才多少钱啊。


    重庆出版社小罗表示:设计公司专门干这个的,他们按照每年买,那么多人用算下来很划算。反而是出版社,使用率太低。


    梁飞称:其实理想的解决方式,是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比如通过出版协会或者出版行业协会中的各专业委员会的协调作用,统一与权利方(如字体、图片权利方)谈判,如能达成成员单位整体的授权,能产生双赢的效果:单个出版企业使用费用降了,出版企业得到实惠;授权单位量上去了,权利方从整体上也有好的授权收益。


    管冰称:我去年代理客户(非出版社)的一起字体警告函的案件,经过对权利人所指向字体的独创性提出质疑后,经过1年多了,对方未再继续沟通。结果可能会有两种,1、对方先搁置了。2、担心起诉后独创性不被认可,以后不能通过律师函获得赔偿了。


(二)如何应对?


    梁飞建议:现在实务界对单字构成美术作品已经达成共识,所以从合规、长远发展的角度,对于字体公司的维权函,不应置之不理,如果字体公司的授权条件合情合理,符合出版单位的实际需求,建议出版单位还是通过购买授权的方式使用字体,以避免纠纷。从出版单位的角度考虑,授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字体的范围,尽可能把字体公司自有权利的字体纳入收费使用范围;
2、通常出版单位收到维权函是因为之前存在侵权行为,如能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的话,应当尽量在授权协议将历史侵权问题通过授权追认的方式解决干净;
3、对于出版社的使用方式,尽可能将本出版社的全领域范围都纳入协议范围,主体上包括出版社的关联企业;使用范围除了传统的图书,还应当包括杂志、报纸、新媒体(网络媒体)以及其他业务涉及的媒体;使用业务领域除了图书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自身企业形象及产品的广告、宣传等其他领域。


    对于不打算购买授权,只是打算解决历史遗留的侵权问题,操作步骤:1、分清维权函中出版物的责任主体,哪些是出版社自己造成的责任,哪些是合作方如设计公司、合作图书公司等造成的责任,内部分清责任,统一由出版社与字体公司谈判;2、根据行业的标准、市场的标准、相关判例的标准,力图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管冰补充:如果相关单字确实独创性极低,与公有领域的字体相比差别不大,不足以达到美术作品的程度,也还是有抗辩的余地的。


    赵虎建议:从实务的角度来看,我认为收到律师函最好不要给对方回函,甚至不要给对方打电话。如果非要联系,应该在律师的指导下。


    薛永谦表示:遇到诉讼要先稳住,尤其是律师函,有的案子开始狮子大张口,其实调解下来十分之一不到。


    梁飞补充:不仅是字体,包括图片等素材,很多大的出版集团是统一采购,供集团成员使用。但此时应当尽可能将使用主体的范围以开放性的条款进行规定,比如包括集团在签约后新设立的关联企业。我就碰到一个出版集团,对关联企业的主体范围只是明确了签约时存在的主体,而没考虑日后新成立的主体,致使在履约过程中新成立的主体还得重新签约以获得授权。


五、其他领域字体侵权相关案例的启示


(一)案例情况


    宋健法官提供了三个涉及字体侵权的典型案例,就涉及中文字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开放式许可的字库单字、免费字体库的使用问题,供大家参考。


中文字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
案例一:叶根友诉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对于开放式许可的字库单字,可以根据案情,判令侵权方以足额支付费用的方式换取继续使用
案例二: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南京中央金城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使用免费字库中的单字不构成侵权
案例三: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蛙王子(中国)日化有限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宋健就方正诉蓝亨案进行分析:这个案件判赔偿但不停止使用,也是有意义的尺度。“法院认定涉案粗倩体计算机字库单字受著作权保护,同时认为此类案件的核心问题是促进‘付费许可’,而非禁止使用,应付版权使用费与停止使用造成的损失两相比较,前者属于较小利益,故最终判令侵权方赔偿三万元,相当于支付使用的版权费用,驳回原告停止使用的诉讼请求。该案的裁判思路,体现了对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的适度性,供研究探讨。”


    薛永谦引用了《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2)中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计算机文字库中运行后产生的单个汉字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时,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但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汉字来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涉案‘方正兰亭字库’的制作过程,其制作过程中的印刷字库与经编码完成的计算机字库及该字库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字体属于不同的客体。由于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式受到一定限制等特点,该单个汉字只具有著作权法意义生的独创性时,才能认定为美术作品。但鉴于汉字具有表达思想、传递信息的功能,无论其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其均不能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汉字来表达思想、传达信息的权利。”


    赵虎分享了自己的文章:《“字体侵权”小解》,从司法实践、理论分析层面,梳理解释了字体侵权。运用案例,对字体侵权的判断标准,审判趋势进行详解。




(二)建立有效的授权许可机制



    宋健表示:今天看大家的观点,总体上感觉大家还是认可具有较高独特审美的单字应当予以保护,这也是法院当时经过反复论证的结果,因为汉字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象形文字,具有保护的基础,目前无非是授权许可以及价格的问题,这些都可以通过商业谈判来解决,或者直接使用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免费字体。对于海量内容使用的需求,一定要推动形成正版付费使用的机制。 中国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案件占比太高了,我印象中,前年全国大致是70%,去年大致是65%,这说明目前的便捷的付费使用机制没有建立好,耗费了大量宝贵的司法资源。版权领域应当加大制度建设的力度。
 
    梁飞对此表示赞同,认为如果授权价格合理,且公开透明,让出版社不再有吃亏的担心,想必出版社也是愿意跟权利方达成授权协议实现合法的使用。


    罗向京表示:宋老师说得在理。我们对这点也深有体会。目前许多方面,大家的法律共识有了,就是缺乏有效的合理的授权许可方式。


    本期沙龙持续了一个多小时,大家积极参与讨论,不少群友在出版编辑图书中遇到的字体版权问题都得到了解答。现在出版界对字体版权的认识不断加强,却缺少有效的合理的授权许可方式。出版界的同行们可在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增进交流,联合起来与字体权利方协商达成共赢。在此向梁飞、赵虎、管冰三位嘉宾表示感谢,同时也感谢出版界,法律界群友的积极参与。 希望这次沙龙能对大家在字体版权方面的问题有所帮助。欢迎大家对本期沙龙转发、评论,或对下期沙龙的研讨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综述整理:
邸学佳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会员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