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公版”作品过了版权保护期,但是如果对“公版”作品进行汇编、选编,而选择和编排具有独创性的,也会构成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汇编人对汇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那么,对这类汇编作品的出版、使用、传播,只有经过汇编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才能算不侵权。
近几年,最典型的案例是“傅雷家书”系列案。2016年,傅雷去世50年,从2017年1月1日起,傅雷作品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公版”。但是,傅雷之子傅敏委托律师发表声明,“《傅雷家书》的完整著作权尚未进入公版”,“属于经过删节选编的汇编作品”,傅敏“享有其汇编作品《傅雷家书》独立的著作权”,禁止他人“直接以《傅雷家书》书名出版”,禁止他人摘录、编入傅雷的其他作品。
市面上,有的《傅雷家书》除了傅雷夫妇家信,还有家人的回信、楼适夷代序、书信中文译文等,有的图书仅仅有傅雷夫妇家信。傅敏将《傅雷家书》著作权转让给某图书公司后,在诉讼中,除主张侵犯著作权外,还以“傅雷家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为由,起诉多家出版社构成不正当竞争胜诉。当然,也有专家学者认为,《傅雷家书》的选择和编排没有独创性,根本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汇编作品,进而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毫无争议的是,“傅雷家书”中,楼适夷代序、傅敏傅聪书信和书信中文译文都在版权保护期内,受著作权法保护。由于有的出版社对“傅雷家书”图书署名不当或署名错误,也侵犯了傅雷、傅敏的署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