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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著作权制度与时代同行——全国政协“著作权法的修订”调研综述

加入时间:2019-4-28 10:33:58   来源: 人民政协报 
 
事断于法,国之大道。

自1710年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安妮法》颁布,数百年来,作为人权和财产权,著作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很多国家都拥有自己的著作权法律体系,从而为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法律要回应时代需求、促进公平正义,


是谓良法善治。

自1990年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颁布以来,曾经过两次修改,现在正进行第三次,伴随改革开放的脚步,这部法对推动著作权和科技文化事业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互联网在中国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和应用,给著作权带来很多新课题,而当中国日益走近世界舞台的中央,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成为我们越来越严峻和紧迫的挑战,在这样的背景下,再次修法是必然的选择。

 

为了推进修法进程,4月,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率全国政协调研组先后赴北京、湖北就此调研。委员们分成若干小组深入多家企业、文博单位和图书馆开展调研,走进大学、社区与师生、群众面对面交流,并召开多场小范围的座谈,听取相关部门、企业、专家学者、著作权权利人的意见建议。此次调研也是为即将召开的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作准备。

 

假如目光不限于法律条文的白纸黑字,而投向广泛的社会实践,就会发现,著作权法的修订有千头万绪。但对调研组而言,委员们更想为修法找到明确的方向,他们期望通过著作权法的完善建立新时代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制度。


建立适合互联网的权利保护规则



 

“我们法院的版权纠纷,近八成都跟互联网有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说。

 

4月2日上午,全国政协机关的会议室内,调研组与北京市相关部门正进行热烈的交流,互联网是大家频频提及的词汇。

 

修法要跟上时代的脚步,就要适应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这是调研组的共识。

 

中国的互联网用户近9亿人,互联网运用的广度深度在世界上绝无仅有,碰到的问题、进行的实践都独一无二,委员们认为,此次修法如能建立适合互联网的一套权利保护规则,在国际上都有借鉴意义。“此次修法应该着重回应互联网时代的新课题新需求。”调研组组长、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吕忠梅说。

 

侵权是很多互联网企业做内容产品的共同烦恼


    为此,调研一开始,委员们先来到互联网企业。

 

通往演播厅的一条窄窄的走廊两边挂满海报,“延禧攻略”“热血街舞团”“上新了,故宫”,4月2日,调研组走进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看到了很多时下备受年轻人追捧的热播网剧和网综的名字。

 

作为视频网站,爱奇艺的核心竞争力是内容,为防止无孔不入的盗版,爱奇艺公司有专门的团队做版权保护工作,每天不间断进行监控,还采用区块链存证、防盗链、视频指纹等一些新技术。

 

然而,新技术的层出不穷和法律的相对滞后让爱奇艺深感防不胜防。“现在有一种方式,就是把我们拥有版权的电影截成好多个短视频,通过算法向用户推荐,大量短视频片段足以替代原作品,人家就不来看你的电影了。”公司首席执行官龚宇告诉调研组,短视频侵权、聚合盗链、非法资源网站等侵权模式让他们比较头疼。



“NBA比赛马上就要进入最后一分钟了……”4月2日,调研组走进腾讯北京分公司的演播厅,眼前的大屏幕和灯光让人感受到了赛场氛围。从2016年开始,腾讯公司花巨资购买了NBA等一批国际性赛事的独家网络直播的权利,却遭遇了网络直播平台的盗播。

 

腾讯公司负责人告诉调研组,由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构成作品一直存在争议,他们维权并不容易,“但我们要通过导播、解说、镜头切换、特写等方式对赛事进行创造性演绎,这也是创作。”

 

著名视频直播平台“斗鱼”也曾遭遇过侵权官司,4月10日,调研组来到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斗鱼”公司,公司负责人告诉调研组,直播平台的主要著作权是内容,在法律上属于“类电作品”,但实际上有差别。而且,直播产品整体和局部的著作权怎么判断也缺乏依据,比如游戏直播中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公司还是直播平台,目前尚无法律依据。

 

短视频、体育赛事直播是不是构成著作权,作为网络服务平台的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如何归属……委员们一路上都在探讨着互联网环境下的新课题。大家认为,新技术带来创作的多元形态,应该在著作权法中有所考量。

 

当前,著作权法中对其“合理使用”列出了12条情形,且没有兜底条款,很多创作形态都不能囊括其中。戴红兵委员建议扩张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尽可能纳入各种新的传播方式。陈锦川表示,“法律条文不能按照现在的技术特征来描述某个权利,那是写不完的。”
 

在适应互联网新需求方面,


法定许可制度也是委员们特别关注的。


著作权的法定许可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情形下,对未经他人许可、有偿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不认定为侵权的法律制度。委员们认为,现行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未能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而且“先授权后使用”的模式已经不适用于互联网时代浩如烟海的作品。

 

戴红兵委员提到了一个业内广为传播的案例:曾有个旅行探险团队到北极探险,拍到了不少精彩照片和视频,回来后团友们之间起了争议——在朋友圈转发团友的照片需要授权吗?最后大家协商一致,如果个人认为自己哪个作品必须授权许可的,就在微信群里面注明,没有注明的就可以不经授权而使用。戴红兵认为,这种模式可以推广。对于人工智能创作的作品是否有著作权,戴红兵认为著作权法的主体是人类,保护的只应该是人类有创造性的成果。由于网络服务平台常常卷入侵权纠纷,一些委员还建议加大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管责任,要求其主动采取监控措施对著作权进行保护。对于建立适合互联网的权利保护规则,李汉宇委员建议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著作权不能“养在深闺人未识”


对著作权的保护是对作者劳动的认可与尊重,不过,著作权权利人往往更希望自己的作品“洛阳纸贵”,而非“养在深闺人未识”。在委员们看来,著作权法的修订要在著作权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就是国家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张勤常委说。

 

硕大的屏幕上,各种文字、美术、摄影作品的信息在滚动播放,4月10日,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华中国家版权交易中心的大厅里,工作人员向调研组演示了“点播影院版权发行平台”系统,目前平台上已有电影、电视剧、综艺等万余部正版版权在交易。

 

著作权传播越广,价值会越高,尤其能推动社会进步的知识技术的著作权更需要广泛传播。对此,委员们认为,在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等领域,著作权保护要以有利于知识传播为前提。


大学是知识传播的沃土


为了解这方面情况,4月10日下午,调研组走进武汉大学新图书馆,向师生们发放调查问卷,并进行互动交流。

 

“您的学术论文、研究成果上传到网络平台是否得到了您本人的授权”“您通过网络平台获取学术资源是否高效,有何问题”……在调研组设计的调查问卷上,罗列了好几个问题。委员们发现,他们特别关心学术论文的著作权问题。

 

为了降低论文“重复率”保证顺利毕业,通过网络进行“论文查重”是很多毕业生在论文提交前的必经环节。目前国内使用量较大的“查重”系统主要由中国知网、万方等知识数据库平台提供。但是,当大量论文进入这些数据平台,著作权问题接踵而来。

 

“高校与这些数据库平台签订合同,通过付费获得了‘论文查重’的服务,但也把大量学术论文资源无约束地交给了商业公司。”武汉大学研究生院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方面的著作权保护是他们担心的问题。“既然收录的是大学和教育机构的论文,平台是不是也要承担一定的公益责任?”一个武汉大学学生向调研组提出了他的疑问。

 

在邓文基委员看来,知识不宜“垄断”。邓文基举了一个例子:今年2月,美国加州大学宣布未来不再购买荷兰出版集团爱思唯尔(Elsevier)的科技期刊数据库。因为加州大学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占全美总量的10%,然而加州大学每年却需要花费高达1100万美元来订阅爱思唯尔旗下的科技期刊。

 

这样的争议并非个案。在法律上,如果著作权只是小范围合理使用,且不影响其传播、不损害原作者财产权,不必承担侵权责任,这叫“权利限制”,阎晓宏委员建议在确立保护的基本原则下扩大权利限制的范围,尤其是用于公益目的的合理使用。刘筱敏委员也建议扩大权利限制范围,她还认为要加强对科研数据方面的著作权保护。


其实,著作权保护与传播之间的矛盾,


不止出现于学术领域。




从事文学研究的刘宁委员比较关注民间文学的著作权,她说,相关部门对民间文艺作品著作权保护出台了专门的保护条例,其中有不能歪曲、丑化的规定。“但是民间文学作品在流传中往往有很多改编和变形,其传播应该有利于促进共享,这种硬性规定是对民间文学的束缚。”

 

参加调研的刘玉婉委员是中国东方演艺集团的国家一级演员。今年全国两会上,她递交了《中国应筹建中国民族音乐数字文献平台》的提案,建议建设权威、开放、共享的中华文化资源公共数据平台,构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体系。

 

此次调研中,刘玉婉也常常提及这个建议。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刘玉婉常常深入少数民族地区和偏远山区搜集民歌和民间戏曲,至今,她收藏和记录的各种与中国民族民间音乐有关资料约有3万件,包括一些已经失传的戏曲资料。刘玉婉希望将这些珍贵的内容通过互联网传播出去,而不是用来获利。

 

调研中,委员们一致认为,著作权的保护要适应互联网时代开放、共享、协作的特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精神生活的需要和文化产业的发展,如果好的作品不能广泛传播,保护将失去意义。

“法律要长出牙齿”


修法要着眼长远、体现前瞻性,也要立足当下、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已形成共识的具体问题。

 

调研组发现,在与一些企业和著作权权利人交流时,“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是大家反映较集中的问题。

 

“我的作品正版授权的网站有1000个,但是我搜索自己的小说,却有1000万个结果。”4月2日,北京,笔名为“唐家三少”的著名网络小说作家、全国政协委员张威在参加调研时颇为无奈地说。

 

对于盗版,作家李迪也深感气愤。去年,李迪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一家出版社“不告而取”后,联合几位有同样经历的知名作家与相关方交涉,最终对簿公堂,李迪方胜诉,一度成为媒体热议的焦点。“虽然我官司打赢了,获得了赔偿,但我知道在这个行业里维权成功的案例是凤毛麟角。”4月2日,调研组在京召开的小范围座谈会上,李迪如是说。

 

在这个座谈会上,首都版权产业联盟秘书长韩志宇建议对著作权侵权行为加大刑事打击力度,“因为著作权法没有拿出太有力的解释,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还是靠司法解释在进行,这不是正常现象。”

 

对提高侵权成本、加大打击力度,委员们都持赞成态度。赵大程委员说,“法律要长出牙齿,就要加大处罚力度,此次修法需要在过去民事赔偿基础上加大刑事处罚力度。”

 

著作权奉行的是自动产生的原则,但面临法律纠纷时,著作权权属认定比较复杂与困难,这是很多人维权时的一大困境。对此,委员们认为可以推行著作权人自愿登记制度。

 

在调研组考察的华中国家版权交易中心有一个著作权登记系统。只要打开电脑进入相关页面,就可以填报作者基本信息并上传作品,还可以在“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等等权利拥有的选项中作出选择。

 

维权、授权的前提是确权,但我国版权登记制度只存在于相关部门规章里,对版权登记的效力也没有明确规定。委员们认为,应该在著作权法修订中纳入著作权人自愿登记制度,对于维权和作品推广都很有好处。

                   著作权制度要有利于创新,


                有利于提高中国文化的软实力和国际影响。


在这方面,作为著作权的特殊形态,文物的地位很重要。

 

在湖北,调研组考察了不少博物馆和历史遗址,委员们认为,文物复制、数字化和衍生品开发的著作权还是法律上的模糊地带,这不利于文物的保护与利用。

 

“这是越王勾践剑,剑身布满黑色菱格花纹。”

“这是虎座鸟架鼓,是楚地特有的乐器。”

……

 

4月9日下午,湖北省博物馆内,馆长方勤向全国政协副主席汪永清带领的“著作权法的修订”调研组一一介绍馆内的珍藏。调研组了解到,湖北省博物馆正依托藏品资源大力推进数字化建设,今年拟重点打造5G智慧博物馆。

 

当越来越多的博物馆走向市场化和数字化,往往遇到难题:文物数字化后的著作权归谁?山寨文物侵权怎么办?文物衍生品带来的经济利益如何分配?在委员们看来,这些都需要通过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的完善予以明确。对此,阎晓宏委员认为,文物有特殊性,其复制品、衍生品等著作权需要在法律上进一步予以明确,要通过著作权法的完善更好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要从我国文化安全的角度去看待文物相关著作权保护的意义。”陈崎嵘委员说。

 

  

在调研行程结束时,陈崎嵘委员用“为修良法汇民言”来形容这段行程。接下来,委员们还将把调研成果带到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上,为实现良法善治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