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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书信手稿,不能想用就用

加入时间:2019-6-28 14:38:08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张洪波 
 

名家书信手稿,不能想用就用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

 

    傅雷先生去世于1966年,2017年,傅雷作品进入公版领域。但是《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这意味着出版社不可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进行删节,否则会侵害傅雷的修改权。

    这几年,名家书信手稿在出版、传播、拍卖的过程中时有版权问题见诸报端。2013年,杨绛曾经就自己、钱锺书、钱媛与他人通信的书信被拍卖而状告拍卖行侵犯著作权和隐私权,并最终获胜。这几年,虽然傅雷去世满50年,作品已经进入公版领域,但以“傅雷家书”为书名的很多图书被卷入了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法律纠纷中。正是因为这些案件,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名家书信手稿不是想用就能用的。

    书信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般情况下,书信手稿以文字、符号等形式表达,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作品。书信内容属于文字作品,书信手稿本身作为内容的载体还常常能构成美术作品(如书法作品),进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作者去世未满50年,版权还在保护期内,那么对书信手稿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都应该依法取得继承人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未发表的书信手稿出版时还涉及作者的发表权。《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将书信手稿在媒体发表、出版、网络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朗诵、拍卖时都会涉及著作权人对书信依法享有的发表权、出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等一系列著作权问题。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公开展览展示、销售(包括拍卖)、发表、出版以及《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任何使用,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和侵权后果的扩大,可以请求法院向侵权人发出“诉前禁令”,禁止拍卖、发表、出版、传播等,同时可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侵权责任。

    依照《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书信手稿类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时,持有人只享有著作权中的展览权这一项权利,发表权等其他著作权并不转移,仍然归属于作者或著作权人。持有人仅有观赏、“拥有”等物权权利。持有人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书信手稿行使法定的展览权时,不会有任何障碍,但是持有人对未发表书信手稿行使展览权或进行拍卖(拍卖必然涉及作品公开展示)时,必须要注意发表权问题。此时,展览权和发表权紧密相连,展览权要受制于发表权。这个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否则容易构成对著作权中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侵害。当年,杨绛禁止拍卖书信,主要理由是拍卖行侵犯未发表书信的发表权(当然还有隐私权)。

    市面上常见的名人书法、字画被赠送、拍卖、销售,均指物权法意义上所有权的转移,而著作权中除展览权外的其他权利仍归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博物馆、文学馆或者自然人接受名家字画、手稿后,可以用于展示展览,但进行使用时,均需要获得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同意,除非作者在赠送时以合法有效的方式明确表示放弃著作权。

    书中收录信件如何防侵权

    编辑、出版名家书信集,或是在图书中选用部分名家书信,如何处理法律关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版权法律纠纷?实际上,各类出版行为都无法绕开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未发表书信手稿的发表权问题。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列举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都是针对已发表作品,所以,未发表书信手稿没有适用“合理使用”的空间。在图书中选用部分已发表的名家书信时,如果属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则可能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即无需作者许可,也无需付酬,但是要把握法律规定的“适当引用”,引用数量是关键。

    同时,还要遵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即使是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科书,在选用名家书信时,也只能选择已公开发表过的书信手稿,这样才属于“法定许可”,教科书出版后,出版方应当依法向作者或继承人,或直接向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每年支付每千字300元的稿酬。

    而在其他情况下出版已发表书信手稿时,名家书信手稿继承人或其他著作权人可能会根据不同的使用方式和内容呈现方式等,采取不同的态度:有的选择容忍,有的走法律途径,也可能有的根本不知情。此时,出版方要评估可能带来的版权法律风险。出版方采取向继承人赠送原件复制件、图书等方式,可能会取得继承人的谅解。

    至于汇编、出版的名家书信手稿能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这要看汇编行为是否符合《著作权法》中“选择或安排体现独创性”的要求,符合这个要求,汇编名家书信手稿才能构成汇编作品,进而汇编人享有著作权,受著作权法律保护。而“傅雷家书”仅仅是按照年代顺序选择和编排,起诉他人侵犯汇编作品著作权也引起很多人质疑。有的专家认为,以“傅雷家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为由起诉其他出版方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利于名家书信的正常出版、传播和研究。

    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值得注意

    另外,书信属于隐私范畴,隐私权受法律保护。收信人负有保护写信人通信秘密和隐私的义务,未经权利人同意擅自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使得涉案书信手稿对外流转,且未对受让人及经手人等作出保密要求和提示,导致后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的,也属于侵犯隐私权,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应当于拍卖7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展示拍卖标的,并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及有关资料。拍卖公司通过召开研讨会等方式向专家、媒体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书信手稿,且未对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提示,以及在网站中大量转载,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等行为的,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在知识产权制度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名家书信手稿作为具有收藏价值的美术作品,在艺术品拍卖市场拍卖时还应当依照当地法律,向相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比例的“追续权”费用,此收益由集体管理组织转交给艺术品的相关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