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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著协首个网络维权案落定 北京高院驳回知网再审申请

加入时间:2019/11/25 10:04:02   来源: 央广网 
        央广网北京11月23日消息(记者肖源 唐国荣)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本月中旬,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起诉同方知网等企业侵犯汪曾祺作品《受戒》著作权一案,驳回了同方知网的再审申请,这就使得历时两年多的文字作品网络维权案尘埃落定。

  

这一案件之所以经历了如此漫长、繁复的审判程序,在于原被告双方对于“将公开出版的文字作品电子化”是否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明确授权,存在分歧和争议。专家认为,这一案件,或许将给一些制作销售“电子书”的企业,以相当的警示作用。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下称文著协)与两家被告之间的纠葛始于两年前,2017年6月,文著协发现中国知网和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平台未经授权,通过电子化复制,将《北京文学》《文学界》等9种期刊、杂志中刊载的作家汪曾祺的作品《受戒》,在学术期刊公司经营的中国知网及同方知网公司经营的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安卓系统、IOS系统)平台上向公众提供付费下载,来获取收益。


  文著协认为,这种行为侵犯了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把运营中国知网的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和运营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的同方知网公司告上了法庭,而两家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说,这一案件是文著协提起的文字作品网络维权第一案。


  “这些年来,我们也关注到,包括中国知网在内的一些知识资源服务平台,擅自使用作家、翻译家,还有很多高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论文、文学作品时,没有经过这些权利人的授权,将很多报刊发表的一些作家作品以及一些专家学者的论文,经过数字化之后做成数据库,向国内外的两万多家用户公开销售,获取巨额利益。中国知网从1996年就开始做这样的事情,但都没有获得我们相关会员的授权。经过核实之后我们发现,像汪曾祺的《受戒》,没有明确得到授权,所以2017年,在众多的会员投诉当中,我们选择了汪曾祺的《受戒》来起诉。”张洪波介绍。


  张洪波说,《受戒》的作者、中国当代著名作家汪曾祺先生去世后,作品著作权由其三名子女汪明、汪朗、汪朝共同继承。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负责集中管理本协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其与著作权相关的合法权利,因而有权对汪曾祺先生所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事宜,进行集体授权管理和维权诉讼。

此案先后经过了北京海淀法院和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两级法院的审理。在法庭上,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公司一方认为,它通过中国知网发布的涉案作品,适用2000年12月2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属于这一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所谓法定许可,是指基于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以某种方式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中国学术期刊公司称,虽然最高法在2006年12月废止了关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的规定,但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俗地说,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因此,由其运营的中国知网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而另一被告同方知网公司主张,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由被告中国学术期刊公司运营,同方知网公司只提供技术支持,不直接获得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学术期刊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也就是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废止之前实施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此后在中国知网上继续提供涉案作品供用户付费下载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文著协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学术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网公司对涉案作品实施了下载、传播服务,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因而,对于一审的判决结论予以维持,并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同方知网于今年7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本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昨天(22日),中国之声联系知网方面,并按要求提交了相应的采访申请,截至发稿前,还没有得到来自知网方面的回应。


在原告文著协的代理律师陈明涛看来,此案胜诉,意义重大:“它的价值和意义在于,在中国网络维权的环境之下,管理组织敢于亮剑、勇于亮剑,能够为权利人有效主张权利,打击了像是以中国知网这种大的机构在内的以批量侵权的方式进行侵权的行为,起到一个非常好的警示意义。”


作为文著协提起的第一例网络维权案件,张洪波表示,除了知网这类知识资源共享平台以外,像有声读物平台、微信公号也都存在不少的侵权行为,面对互联网时代如此泛滥的网络知识资源服务平台侵权现象,有专家建议,在以后审理此类案件涉及到赔付金额时,或可考虑进行惩罚性赔偿。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游云庭说:“惩罚性的赔偿针对的是,明知侵权,或者原来不知道侵权,但在他人提醒之后已经知道了侵权,但是仍然拒绝停止侵权;在权利人通知之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侵权,并且拒绝停止侵权的,法院可以适用更高的赔偿标准。这样做的目的是,对恶意侵权人作出一个比较重的惩罚,防止类似的侵权情况反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