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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自己的文章还要付费?知网侵权案终落槌

加入时间:2019-12-05   来源: 曹颖 南方周末 
 

“尽管作者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权法的受益者,但著作权法最终、最基本的受益者是公众。奖励作者只是手段,推动公众获取知识才是著作权法希望达成的目的。”



2019年11月12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与《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术期刊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方知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历时两年落槌。


文著协作为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维护其会员文字作品著作权。总干事张洪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近年来文著协会员常常投诉知网等知识服务平台,这些平台未获得作者许可,亦未支付稿费,便上传他们的文字作品,但作者下载自己的文章,却要付费。“这些作者认为不公平、不合法。”


为此,文著协曾与学术期刊公司进行交涉,沟通网络转载作品付酬标准,并提供了一批投诉文章清单,包括4位作者50篇文章。但结果不甚理想。2017年7月,文著协选取汪曾祺《受戒》一文正式起诉学术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网公司侵犯作者网络信息传播权。


《受戒》是汪曾祺的短篇小说,1980年发表于《北京文学》。汪曾祺及夫人先后于1997年、1998年去世,三名子女汪朗、汪明、汪朝依法共同继承作品著作财产权,后经汪朗、汪明授权,汪朝以自己名义授权文著协集体管理该作品著作财产权。


文著协发现学术期刊公司与同方知网公司将九种期刊、杂志(注:《北京文学》《文学界》《芳草》《朔方》《雪莲》《阅读》《天涯》《可乐》《名作欣赏》)上的《受戒》一文电子化后上传至其经营的中国知网(以下简称知网)及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公众可付费下载该文。学术期刊公司在一审中辩称,通过知网发布《受戒》一文依法属于网络转载法定许可期间。

2018年12月9日,北京市海淀法院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作出一审判决。据张洪波介绍,从起诉到一审判决长达一年半,其间法院主持过调解,双方多次谈判沟通,且达成一些共识,但后来对方反悔,双方谈判破裂。


历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驳回申请,学术期刊公司与同方知网公司最终被判定存在侵权行为,须停止通过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的《受戒》的下载服务,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10000元。“定性上是满意的,中间还是有一些小遗憾。”文著协代理律师陈明涛感叹。


该案是十多年来知网侵权纠纷案中为数不多判决的案件。2010年,深圳律师潘翔发现自己的论文被知网收录,公众付费即可下载,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起诉知网,但最终还是选择撤诉。撤诉是已知的大多数同类案件的结局。


1.“学校等级越高,读者越多,它的价格就越高”

作为同方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知网由学术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网公司联合运营。


2019年4月,同方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清华控股拟向中核资本转让其持有的占公司总股本21%的股份。由此,中核资本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教育部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近年来,同方股份的营收并不乐观,资产负债率近三年逐年增长。相比之下,知网的形势一片大好。2017年,营业收入9.72亿元,毛利率为61.23%,在同方股份主要控股、参股的子公司中排名第一;2018年上半年,营业收入5亿元,毛利率为58.83%。


知网收录期刊、报纸、学位论文、图书、年鉴、工具书等各类知识资源,这些资源的获得或通过买断版权,或通过收入分成。


     知网收录汪曾祺《受戒》一文即是通过与期刊杂志达成协议并约定收入分成。2002年11月,名作欣赏杂志社与学术期刊公司签订收录协议书,授权其将杂志社期刊的每期全文资料,编入CNKI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双方对著作权使用费分配作出约定,例如,“网络部分为历年累积的各类期刊网络数据,从其当年发行的税后销售额中提取11%的版税,作为该类数据库所收录期刊的编辑部和文章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


不同期刊杂志社的协议内容有所不同。《当代电影》主编皇甫宜川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每年都会与知网签合同。用户从知网上下载是付费的,在合同里会约定收益分成。”此前,《当代电影》与知网签订了独家合作协议,意味着其文章只供知网收录。今年起,《当代电影》取消独家合作,也与万方(注: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等知识服务平台展开合作。独家合作分成比普通合作分成要高,具体数额皇甫宜川表示不便透露。选择授权更多平台的原因,他解释:“我们更看重的是文章能够被更多人阅读到,更便利地获取到。”


图书馆则是知网的“老顾客”。2016年,北京大学图书馆曾发出可能中断知网服务的通知,因涨价过高,需谈判是否续订。图书馆与知网的合同基本是一年一签,购买价格各有差异。


“知网一年价格差不多要上百万,我们学校是几十万,近一百万。万方我们没有买它的期刊。维普买了,只要几万。”华南师范大学图书馆资源建设部副主任聂建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就中文期刊而言,知网是目前最贵的数据库,且购买价格每年有7%左右涨幅,“学校等级越高,读者越多,它的价格就越高”。


公众在知识服务平台上下载期刊或论文均需付费。在知网上,期刊全文的常规数字出版(指在印刷版出版后,由中国知网同步数字出版的文献)下载,计费标准为0.5元/页;硕士学位论文的下载费用是15元/本;博士学位论文的下载费用是25元/本。在万方上,期刊论文全文3.00元/篇(文摘免费);学位论文全文30.00元/篇(文摘免费)。


根据知网与期刊杂志的协议,杂志社需获得作者授权,与作者之间的分配方法由杂志社自定。以《受戒》一案涉及的名作欣赏杂志社为例,其负责取得作者授权,学术期刊公司将名作欣赏杂志社和作者的著作权使用费统一交杂志社分配。而杂志社与作者的约定是文章著作权使用费与稿酬一次性支付。如作者不同意文章被知网收录,需在来稿时向杂志社声明,由杂志社作适当处理。


皇甫宜川也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杂志社会获得作者授权,“他们知道自己的文章会被发到知网或者万方这样的平台上。但分成不会算给作者,给作者的是稿费,使用费也包含在稿费里,一次性付清。”


知网收录论文也会支付稿酬。博士论文著作权人一次性获得面值为400元人民币的“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100元人民币的现金稿酬。硕士论文著作权人一次性获得面值为300元人民币“CNKI网络数据库通用检索阅读卡”和60元人民币的现金稿酬。但作者需自行联系知网获取稿酬。


万方的稿酬标准及支付方式与知网基本一致。万方官网称其与数百家学位授予单位签署了共建中国学位论文数据库协议获得了博硕士论文的使用权,且增加了直接授权模式。


知网自1996年创建,至今二十多年,张洪波认为其商业模式存在不合理之处。很多作者并不知道自己的文章被使用了。“它跟一些期刊社确实有合作,拿到期刊社的授权,但是很多期刊社和作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比如我的文章,我不同意任何报纸杂志授权别人使用。我在《光明日报》上写过两篇文章,明确告诉《光明日报》,光明网可以用,但不允许光明网跟其他数字媒体进行合作。很遗憾,我发表的所有文章知网上都有。”


这样的商业模式在陈明涛看来属于“打擦边球”。他质疑道:“学生是被强迫的,作者投稿也是被强迫的,要么别再投这家杂志的稿。这些条款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都是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中国知网等机构明明知道这样做可能是有违法风险的,依然要做,依然不通过文著协来获得许可,他们认为通过文著协获得许可要付的费用过高。”


该案二审法院审判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袁伟则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这些条款在法律上尚不能明确定性为格式条款,仍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具体判断。

 

2. “流量劫持,数据抓取变成常态了”

2008年,482名硕士博士起诉万方数据,认为其未获得许可将他们的学位论文收入“中国学位论文库”,并向图书馆出售,侵犯了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这样的大规模集体诉讼,万方经历了不止一次。


2011年,“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当天,贾平凹、刘心武、阎连科、韩寒、郭敬明等五十位作家联名向百度文库发出一篇“讨伐书”——


“中国有个百度网,百度网有个百度文库,百度文库收录了我们几乎全部的作品,并对用户免费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下载阅读,但它却没有取得我们任何人的授权。不告而取谓之偷,百度已经彻底堕落成了一个窃贼公司,它偷走了我们的作品,偷走了我们的权利,偷走了我们的财物,把百度文库变成了一个贼赃市场。”


2009年,上海作家棉棉发现自己的作品《盐酸情人》被谷歌中国网站收录。全文被电子化扫描,刊发于网络,访问者可以查看下载,她对谷歌提起侵权之诉。


被谷歌收录作品的中国作家不止棉棉一人。文著协曾抽样统计,谷歌未经授权扫描了570位中国作家的17922种作品,而这还不是全部。“谷歌侵权门”爆发后,文著协接到的投诉电话没断过,为此增加了三部电话。


将世界上的图书都搬上网,是谷歌数字图书馆的宏愿。这项计划萌发于2002年,最早代号“Project Ocean”。《纽约时报》曾报道,“谷歌已经开始了一项雄心勃勃的秘密行动,即Project Ocean。谷歌计划与斯坦福大学合作,将1923年之前出版的斯坦福图书馆馆藏进行数字化。该项目可能会增加数百万本数字化书籍,这些书籍只能通过谷歌获得。”


但图书著作权所有者并不知情,因为谷歌没有直接获得他们的许可。2005年,美国作家和美国出版商协会向谷歌提起集体诉讼;2009年,中国文著协也开始维权。


文著协曾参与百度文库侵权案、谷歌侵权案。张洪波认为,网络环境下,侵权越来越容易。“现在这类知识分享平台,除了知网之外还有超星、喜马拉雅等等,都不同程度存在一些版权问题。”张洪波对南方周末记者说,“因为获取任何信息都很便捷,而且形式很多,有专业的播音员给你朗诵,甚至给你谱曲,做成广播剧,把你的文章截取了,做成教材教辅里的内容。但遇到的问题也比较大,由于网络复制、传播比较方便,影响会更大,尤其产生负面社会影响,让很多人都认为网络是免费的。”


在陈明涛看来,侵权频发也和侵权成本低有关。“很多作者也会告它,它为什么不怕?因为觉得也没什么,侵权的成本和付费的成本哪个更高?每个企业都会估量的,发现侵权成本很低,付费成本很高,肯定选侵权不选付费。但是太赤裸裸地侵权也不行。这个商业逻辑可以理解,这个道理也集中体现在当下的互联网竞争中。侵权收益远远大于法律惩罚代价的时候,企业当然会选择侵权。流量劫持、数据抓取就变成常态了,大家都这么玩,不这么玩,你便成了傻子。”


张洪波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在文著协诉学术期刊公司和同方知网公司侵权案中,被告曾强烈要求依照他们的计算方法进行赔偿,即一篇文章两元钱。据张洪波调查,十年前类似案件的判罚至少按千字三十元予以报酬。“他们的计算方法不符合任何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任何同类侵权纠纷处理标准。”文著协认为,此案涉及文章应依据《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千字一百元予以报酬。


3.“所有的书都免费阅读,必将无书可读”


截至2018年12月,知网累计整合国内外期刊文献总量达2亿多篇、题录3亿多条、统计数据2.6亿条、知识条目10亿条、图片5000万张,日更新数据达24万条,在全球5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2.7万多个机构用户、1.2亿个人用户,网站日访问量1600余万人次,年下载量23.3亿篇次。


即便价格高昂,停购的想法时不时飘过,实际上却做不到。“学生们已经习惯了,并且用的也是最多的,使用效果是最好的。知网做了很多增值的东西像知网节等等,不是简单地下载期刊。它本身对期刊的开发整合也做得不错。目前考虑到读者的使用、体验各个方面,我们暂时还是必须要买它。”聂建霞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文著协诉学术期刊公司、同方知网公司一案中,被告方曾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的适用:“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但该条规定于2000年施行,2006年删除。“从2000年司法解释第三条出台、2004年的修改到2006年把这一条取消,实际上是知识产权,尤其是著作权领域各方权利平衡的体现。”袁伟对南方周末记者说,“网络刚出现时,纸质的传统传播方式仍占绝对主流,为了鼓励互联网传播,倾向给传播者提供更多便利,而对著作权人的保护,用现在的眼光来看,实际上是比较少的。到了2004年,扩充了可以声明著作权的主体范围。2006年,国务院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与司法解释第三条相冲突,那时,网络发展已经不需要对传播者特殊照顾,就以删除第三条的方式,确立了对著作权人的保护。”


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时如此解读:“著作权法规定专有权利的目的是通过赋予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其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以鼓励和刺激更多的人投身于原创性劳动之中;但是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即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并降低使用人的义务成本,需要对著作权作出一定限制,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作出平衡。……该条规定对文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了限制,目的是为了适应互联网环境下新兴的作品传播方式,使著作权人在获得合理报酬的情况下,通过网络转载促进优秀作品在互联网环境中的互联和互通。”


对于该条被删除,法院认为“在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平衡的过程中,更加注重了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的保护”。


信息传播过程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难免发生碰撞。作家们怒斥百度文库时,提及一条悖论——“如果所有的书都可以免费阅读,那么长久下去,必将无书可读。”


“技术发展都是超前的,法律都是滞后的,尤其在中国。我们通过各种先进的技术获取知识资源,来丰富学习、工作和生活,但不能以给公众提供知识资源为借口,无视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存在是合理,但不一定合法。”张洪波认为知网这类知识服务平台在服务大众的同时,应该意识到经营模式合规性的问题。


2011年3月,中华书局将北京国学时代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生产的电子产品收录了中华书局出版的点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侵害了著作权。法院最终判定该侵权行为成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一审时称曾对该案极力调解。一审判决书提及“原告对本案中华书局本‘二十五史’的创作过程,是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由国家调配全国人力、物力并提供支持完成的,其作品的创作具有一定国家性和公益性的因素”“被告产品因内容丰富且具有搜索、复制等数字化技术带来的便利,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和广泛的社会需求,一旦判决停止侵权,在被告即将面临巨大经营困难的同时,也会影响到诸多案外人的利益,对社会总体运行带来一定不利的影响”。


法院审理案件时曾咨询古籍专家,意外发现部分专家坚决认为古籍点校作品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应当保护古籍点校行业,但也表示自己使用相关数字化产品,希望法院不要判决被告停止销售如此“好用”的产品。


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馆长理查德·欧文顿曾说:“千年以来一直有人在梦想一个世界级的图书馆,文艺复兴的时候,就有人在幻想我们可以把当时世界上所有已经印刷在纸上的知识全部储藏在一个房间或者一家机构里。”


但当谷歌数字图书馆逐渐实现这个梦想时,它被以侵权之名送上法庭,诉讼之役长达十年。2015年10月16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定其行为合法。判词写道:“电子扫描图书具有高度变革意义,其展示的内容是有限的,也不能代替原始版本。谷歌的商业本质和盈利驱动并不妨碍它符合合理使用。”


如果谷歌最初扫描图书时,选择一一获取每本书的许可,这座数字图书馆可能永远见不到雏形。


谷歌侵权案判决书中明确了“尽管作者毫无疑问是非常重要的著作权法的受益者,但著作权法最终、最基本的受益者是公众。奖励作者只是手段,推动公众获取知识才是著作权法希望达成的目的。”其引用了一句话作比,“尽管我坚信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自己的著作权,但是人们不可以给科学带上脚镣。”


1790年,美国国会发布第一部著作权法,当时规定的著作权期限为14年,期满之后如果作者在世可选择再延长14年。14年期限的设定,希望在作者和公众之间实现平衡,作者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垄断权利,获得利益,但也能够保证其尽快进入公共领域。后来,美国著作权保护期限已大大延长,短暂的28年成为历史。在中国,作品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2017年,老舍、傅雷等多位文学大家的两百余部作品已经离开保护期,进入公共版权时代。


南方周末(2019-11-28)

文 | 南方周末记者 曹颖

南方周末实习生 杜嘉禧

责任编辑 | 邢人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