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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胜男代表:网站霸王合同?制式合同可破

加入时间:2020/5/22 11:37:09   来源: 佘惠敏 经济日报 
 您看过网络小说吗?近年来,网络文学创作大热,据统计中国网络创作者已超1400万人。《第4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3月,我国网络文学用户规模达4.55亿,已占网民整体的50.4%。作者间的竞争机制和读者的快速反馈机制,共同推动了网络文学作品内容的迭代和创新。但与此同时,各网站平台与网文作者签订的合同越来越苛刻,甚至出现很多“霸王合同”条款,引起网文作者们的普遍不满。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委员蒋胜男提出建议:为促进文艺创作健康有序发展,呼吁著作权制式合同尽快推出。

“创作者都是弱势个体,一旦涉及侵权,在面对强势平台方、影视方时,往往维权艰难。”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蒋胜男表示,作为一名网络文学作家代表,建议由政府监管部门介入,推出一个相对保障双方平等权益的制式合同(即格式合同)进行备案确权。

“这可以借鉴其他行业经验。房产交易、建筑工程领域、劳务行业等也曾经非常混乱,出现许多霸王条款,为了规范行业乱象,促进行业发展,主管部门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推出了合同示范文本。如房产交易中,须从房管网上下载合同,双方签订以后,再交由房管部门备案,这就非常有力地限制了原来的房地产交易乱象。”蒋胜男说。

曾有人提出,著作权领域范围大,情况复杂,暂时无法出台一个可以包罗所有争议的制式合同。对此,蒋胜男提出,目前而言,已经实质存在着一个“制式合同”,那就是各大网站目前与作者的网文更新分成合同。“这个合同的原始版本很简单,就是作者在平台上传作品,平台按读者购买额,与作者五五分成。在一定程度上,对网络文学起到良好的推进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甲方年年升级新版本,对作者的权利步步侵蚀,直至引起作者大面积反弹。”

“这个版本看似各家网站略有不同,但核心结构高度相似,一旦某家网站版本升级,其他网站随即就会跟进新内容,所以在客观上,这个制式合同已经存在。但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平等性,不稳定性。”蒋胜男表示,希望相关管理部门如广电局、版权局等能够尽早介入,这样既可在事前就能保护平台与作者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减少事后争端与诉讼,有利于文化产业生态链健康发展,同时起到规范文化市场发展、打击欺行霸市的行业潜规则、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腐败行为的作用。

蒋胜男建议首先要明确管理部门在合同签署中的重要作用。

“其实此前也曾有过各种协会出具的较为平等互利的著作权合同的规范文本版本,但因为不具强制力,因此作者明知道合同有失公平,但却因为双方地位不对等而令情况一再恶化。因此不管是作者,还是社会,都亟待第三方管理部门的介入,对双方权责的划分进行界定,对明显偏向于一方的条款实行约束和驳回,以确保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蒋胜男说。

蒋胜男代表还建议明确著作权制式合同类型。

著作权制式合同看似复杂多端,但就目前来看,其基本类型不外乎三种,即作品授权分成、作品版权转让、作品委托创作。这三者或有交叉,但万变不离其宗,每一份合同中必然包含对授权、分成、委托等三方面中的某一、二方面进行的约定。其一,作品授权分成,包括了目前文学网站的基本作者合约形式,应明确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平台的运营成本应在自身的分配比率内,而不是摊派到作家身上,搞什么所谓“净利润”分成,不但让作家辛苦创作无回报,还要倒欠平台,这是显然有失公平的。其二:作品版权转让,其实就可以涵盖所有的作品从电子版权改编成影视、动漫、游戏、纸质出版等等所有方面,其基础条款,无非是规范授权年限、授权金额、授权比例等方面,应杜绝出现诸如无限期授权或买断全版权等霸王条款。其三:作品委托创作,应有对创作有预付款项,以及甲方款项不到位时对创作者版权的重新归属问题等。在此基础上,可由管理部门邀请相关法律专家,在公司、作者、社会效益三方面做到互利互惠的合同。

“网文制式合同的出台将是对所有网文作者的保护,如能够行之有效,则影响的不止是网文,传统作家、编剧、音乐制作人、动漫画师等各个原创相关的行业都会见贤思齐,这将是整个国家的文化发展健康有秩的重大进步。”蒋胜男说,出台著作权制式合同,不仅仅是保护作者,其实对于平台方而言,也更有利于业务开展、IP计划顺利推行,不因诉讼打乱商务计划和影响商誉,让整个行业会更健康有序发展壮大。“要结束著作权行业纠纷乱象,或许最终路径是真正实现创作者与平台方之间的平等对话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