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详细信息页
 

两会声音丨阎晓宏:与时俱进,切实保护作家艺术家合法权益

加入时间:2020/5/28 13:25:58   来源: 李晓晨 文艺报 
 与时俱进,切实保护作家艺术家合法权益——专访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4月26日,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酝酿10年之久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终于迈出重要的一步。从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到加强法律衔接并落实有关国际条约义务,每一个条款的实施都将切实影响并改变每个人的相关权利。在此前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都曾就此提出提案、议案,今年,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更是成为了大家关注的焦点。对于广大作家、艺术家来说,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到底意味着什么?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政协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版权协会理事长阎晓宏。

电话接通时已是下午5点多,阎晓宏刚刚参加完下午的小组会议。他说,5月22日,新中国首部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关系每个公民民事权利的综合性法典,其中的第123条专门讲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而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条就是对作品的保护。自1991年新中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这是近30年来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订,与以往相比,前两次都是相对被动、局部的修订,此次则修改幅度较大,几乎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方方面面的问题。

在谈及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对广大作家艺术家的意义时,阎晓宏表示,此次修改很重要的一点是强调了对于智力成果的保护。一般来说,作家艺术家是权利的主体,作品是客体。近些年来,作品数量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比如现在网络文学的写作,数目就十分惊人,这些数量庞大的写作,需要区分出哪些是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哪些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换句话说,就是不是所有的写作或绘画、摄影等都能被称为作品,构不成作品就构不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就无需纳入保护范畴,这符合当下的实际,有助于激励创作出更好的作品。此次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明确指出,作品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的并以某种方式能够复制的智力成果,其核心是智力成果,而以前并没有这样的表述,这样既不利于作品的有效使用,也会产生很多社会纠纷和矛盾。

阎晓宏说,随着互联网等多媒体技术的发展,作者对作品具有的权利发生了变化,在以往作者对作品所具有的出版权主要是复制权,这是作者获得财产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而现在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项新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权利与复制权是平行并列的。也就是说,作者写完一本书可以先出版纸质书,再选择网络平台授权许可作品在网络中传播,也可以先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再选择出版社出版,按照契约原则,作者也可以将这两项权利合并至一家,这些都必须符合权利人的意愿。从目前的实践来看,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权,已经受到作家们的广泛重视,也开始成为获酬权的两个重要渠道。还比如著作权集体管理的问题,作家把一些难以行使的权利根据意愿委托给集体管理组织行使,一方面集体管理组织要客观地扣除必要成本,最大限度把所收到的许可费用科学合理地分配给作品的权利人,另一方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要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必要的监管,这些都将为更好的保障作家权利提供法律保障。这都意味着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对保障作家和艺术家的权利进行相对全面的观照。

此次民法典草案特别强调了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对恶意的、情节严重的行为,要进行惩罚性处罚。在阎晓宏看来,这与不久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紧密衔接,在保护著作权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如果出现侵权问题,特别强调要对侵权责任进行追究,比如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被破解技术装置也视为侵权,权利人为作品设置的技术措施享有权利,这就为作品的有序运行提供了法律的保障。他说,根据民法典草案对侵权责任追究的规定,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惩罚性的赔偿,比如著作权侵权的违法上限是500万元,比以前大幅提高,这对惩治侵权盗版行为、保护权利人的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采访的最后,阎晓宏说,总体来看,社会各界都很期待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体现了平衡权利和权利使用,惠及社会公众的目的,考虑到作者、传播者和出版商等多方面的利益平衡,能达到目前的程度还是比较理想的。希望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以后,有关部门及媒体要做好宣传工作,让创作者更好地了解自己对智力成果有什么权利,才能更加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发媒体 文艺报(2020-05-27)
采 写  李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