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页 您当前的位置是:首页 | 详细信息页
 

两会声音丨魏玉山委员:要建立保障“法定许可”获酬权的机制

加入时间:2020/5/28 13:37:25   来源: 新华网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提出建立著作权“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了教科书编写出版、报刊转载、录音制作、电台电视台播放等五类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该制度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不经权利人许可,先使用后付酬。魏玉山表示,这一制度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需要。

国家版权局在2012年3月公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的简要说明》中指出,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允许他人使用作品不经权利人许可,本质上是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如果权利人的报酬权不能保证,那么这项制度在实际上就会成为对权利人权利的剥夺。但是从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二十年的实践来看,基本没有使用者履行付酬义务,也很少发生使用者因为未履行付酬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权利人的权利未得到切实保障,法律规定形同虚设。

《著作权法》自1990年颁布以来,虽经两次修改,但均未规定“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拒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在1999-2014年间,国家制定或修改出台了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付酬办法。从2001年著作权法规定了广电组织“法定许可”,但并未规定付酬标准的制定机关。

魏玉山谈到,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仍未规定“法定许可”情况下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权利人的“法定许可”获酬权依然没有制度保障。

他表示,经过调研和论证,希望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中能够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即使用者应当向集体管理组织备案使用者信息和作品使用情况,使用作品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作品出处,并向权利人或集体管理组织付酬,同时也要明确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魏玉山还建议在草案中单列一条,将网络之间、网络与传播媒体之间文章、图书片段的转载纳入“法定许可”范畴,同时明确由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以解决目前传统媒体与网络新媒体普遍违法转载的困境,让网络转载规范发展,同时保障广大作者的获酬权。

原发媒体  新华网(2020-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