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上午,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京召开“著作权法草案座谈会”,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应邀参会并发言。《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人大网公布以来,文著协组织专家、法官、作家代表和实务界人士通过多种形式进行研讨,整理各方意见建议后通报会员和一些网络文学作者,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书面意见。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韩永进、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刘俊臣、民法室主任黄薇、副主任石宏出席座谈会。座谈会由徐辉副主任委员主持。
来自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中央宣传部政策法规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司法部立法一局、商务部条法司、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文化和旅游部政策法规司、国家广电总局政策法规司、中央广电总台总经理室、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中国音著协、中国音集协、中国文著协、中国摄著协等机构代表参会。
张洪波总干事在发言中介绍,中国文著协自2008年10月成立以来,高度关注广大权利人的报刊转载、教科书、广电组织的“法定许可”获酬问题,连续多年通过全国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向全国“两会”提交议案、提案、建议,通过国务院参事提交参事建议,呼吁修改著作权法并建立“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代表和委员继续关注这一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中宣部中国新闻出版研究院院长魏玉山提交了《关于建立著作权“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的提案》,全国人大代表、民进上海市委副主委、上海市作协副主席潘向黎建议删除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引起媒体和公众关注。
张洪波总干事认为,教科书、报刊转载、广电组织“法定许可”制度推动了中国报刊业、教材出版和广播电视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但是这些国有企事业单位在享受“法定许可”先使用后付酬这一法律制度“红利”时,从不宣誓采用“法定许可”制度,从不公示使用作家作品情况,从不主动为使用作品行为付酬;现行《著作权法》没有设定“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和使用者不履行法定付酬义务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这是广大权利人对“法定许可”制度怨声载道甚至大失所望的主要原因。这是著作权法的“硬伤”。
为此,张洪波建议:
第一、在草案第二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明确“法定许可”的适用条件,要求使用者向集体管理组织备案,公示采用“法定许可”制度,保障广大权利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便权利人主动或委托集体管理组织向使用者申领“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具体修改意见可参照国家版权局2012年送审稿第五十条;
第二、在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明确使用者未按“法定许可”规定使用作品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著作权人有权起诉,并要求惩罚性赔偿;
第三、在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八项后增加一项,将使用者拒不履行“法定许可”的法定付酬义务列入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范围,为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行政执法设定法律依据。
第四、鉴于近年来在很多报刊、教科书选用作品著作权纠纷中,以及国家版权局等四部委开展“剑网行动”专项整治行动中,由于很多权利人对被侵权不知情、无力维权、不愿维权,如果不及时查处,不能及时打击侵权人肆无忌惮侵权的嚣张气焰,不能有效维护法律尊严,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不能有效改善营商环境,为此建议对修正案草案第八条进行修改,建立“代位追偿制度”,即“在涉案作品数量众多而著作权人分散的案件中,经人民检察院或著作权主管部门公告告知著作权人权利义务后,著作权人仍怠于行使民事权利的,可以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表著作权人向侵权人追究民事侵权责任、行政责任”。
在座谈会结束后,受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的委托,张洪波总干事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转呈了该联合会对我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的正式建议。
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是世界各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RRO)的国际联合组织,会员包括85个国家和地区的155个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该联合会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保持合作关系。中国文著协和中国音著协是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的会员。该联合会高度关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完善,此前多次征求其会员意见,向国家版权局和国务院法制办提交意见建议。在国家版权局和该联合会的支持下,中国文著协与英国、韩国、罗马尼亚的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了合作关系。海外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文字、音乐、图片等作品的影印复制权(包括传统复印、扫描等)和数字化复制权(包括报刊文章、图书片段的下载、打印、邮件传播、慕课等),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收取使用费,并向作者、出版商分配。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等国大中小学“慕课”使用版权作品,均由本国复制权集体管理组织统一解决复制权授权和使用费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