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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元起征点“变”了,作家群体仍有个税烦恼

加入时间:2020/7/6 9:50:24   来源: 法治周末报 
 “对我们这些既不是‘顶流’作家又不属于业余写作者的‘中间层’作家而言,一部小说的影视版权卖到200万元的机会,十几年甚至一辈子可能就只有一次。但根据新的税法,200万元的版权收入要交近三十万元的税。我觉得,这合法,但不合情理”

6月28日,接到法治周末记者电话时,“70后”作家李河(化名)刚刚在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个税)APP上完成了汇算清缴。他透露:根据自己2019年度的稿酬收入水平,“系统显示会退给我7000多块钱的税款,相当于去年的稿酬不用交税”。

此时,距离2019年度个税汇算办理截止日期(6月30日)只有两天。“如果不是刚好看到‘童话大王’郑渊洁提醒大家进行汇算清缴的视频,我还根本不知道这件事。”李河说。

多年来,稿酬收入计税标准是不少文字工作者颇为关注的话题。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前些年,媒体纷纷报道“稿酬所得税起征点沿用1980年制定的800元标准”,呼吁为作家群体“减负”,进而推动文化市场繁荣。

而根据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稿酬所得归为综合所得,目前由出版单位代扣代缴的,继续按原个税法代扣代缴。但是,在下一年的3月至6月,实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这意味着,6月30日是我国首次个税汇算办理截止日期。如果纳税人有应补税款超过6月30日仍未申报缴纳,将被依法追缴并可能加收罚款和滞纳金。

“中间层”作家之困


就个税新政而言,李河觉得,对大部分作者都是利好消息,尤其是那些年收入在几万元、“不单靠稿费吃饭”的作者。

不过,李河依然希望个税政策能有进一步的调整。

已经写过多部专著的他对法治周末记者介绍,一般情况下,自己每年的稿酬在10万元到20万元之间。而经过多年的专业创作,他的文学作品逐渐被市场认可,并有了被开发成影视作品的可能。

“对我们这些既不是‘顶流’作家又不属于业余写作者的‘中间层’作家而言,一部小说的影视版权卖到200万元的机会,十几年甚至一辈子可能就只有一次。但根据新的税法,200万元的版权收入要交近三十万元的税。我觉得,这合法,但不合情理。”李河说。

法治周末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相比传统作家群体,一些年轻的网络小说作者对于个税起征点并不在意,他们更关注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相关法规。“这才是影响网络作家收入的关键所在。”笔名为“四海1晴天”的网文作者如是说。

“90后”写作者王文杰既写网文,又写剧本和小说。因为写作项目多样化,他选择将个税事宜交给背靠的公司团队打理。“如果要自己处理个税汇算清缴,麻烦很多,而如果委托税务公司做账,也要给公司方返点,这可能对刚入行的作者来说比较难。”

尽管有公司代为打理个税事宜,王文杰依然关注着稿酬等个税计征的变化。他认为:“现在对盈利能力强的作家群体反而影响更大。”

李河分析,在新的个税政策下,很多人会采取相应的避税方式。“比如,把本来‘一起出’的电影电视版权分开卖,这不就避税了吗?”

税法专家详解稿酬所得税计征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稿酬税“起征点”实际指的是个人所得税费用减除标准。

他指出,个税政策在2019年1月1号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前有过7次修改,但每次修改,稿酬所得税的减除标准确实一直没有提高,一直沿用“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后交20%的税;4000元以上直接交20%的税,再在这个基础上优惠30%(即20%70%)——也就是说,以前的稿酬所得税税率是14%。

刘剑文介绍,2019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有一个重大变化,就是把过去的分类所得税改为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以前一共有11类所得,稿酬所得属于其中一种。现在把其中4项(工薪所得、劳务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所得合并成综合所得,并在在下一年度汇算清缴。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补充,虽然稿酬在预扣预缴的时候还是按照之前的办法,但最终每人适用的税率是按照综合所得来计算的。也就是说,如果收入多元化,除了稿酬还有工资收入、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更需要进行个税申报。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税收研究所副所长刘颖进一步指出,从2019开始,只有稿酬收入的作者,纳税时享受比例和定额两方面扣除的。

首先,稿酬收入先按照收入的56%来确认收入额(即税法规定的收入80%的70%),即每次扣除收入的44%后纳税。在此基础上,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项目时,也同样适用全年扣除6万元基本减除费用的规定,即适用每月5000元的“起征点”。她同时强调,“起征点 ”并非专业词汇,应该叫基本费用扣除,或叫基本费用减除。

刘颖在业余时间也进行文艺创作,并且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据她了解,“现实中很多作者收入多元化,情况复杂。很多作者除了稿酬之外,还会有其他的收入。”

施正文说,就汇算清缴而言,如果收入少,退税的可能性就大。他举例道,如果一个作家收入很高,一年的稿酬超过了96万元,那么,超过部分应按照最高45%的税率缴纳,而预扣的时候最高是按14%的税率,这样的作家最终就要补税。

收入少的作者每次预扣的时候,也按14%的税率,但是一年加起来的总稿酬不高,对应适用的税率可能是3%。那申报后,就会对其进行退税。

施正文强调,只要符合汇算清缴自行申报条件的人,必须履行法律义务进行申报。“逾期未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纳税人,如果责任轻微就要补税、交滞纳金;如果是故意不申报,就可能涉及偷税逃税,不仅要补税、交滞纳金,还将面临罚款。”

对于将稿酬按“综合所得”计算的纳税方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很多作者对此并不认可,“仅仅是靠目前这种个税算法的改变,肯定是解决不了很多作者的税负(重)问题。”

尽管不少年收入高的“大神级”作家对个税调整并不在意,但大量的普通作者们还是会担心税负是否过重的问题,张洪波补充说。

一位作者花三年五年时间来完成一部30万字的作品是很正常的,他说,期间,这位作者要去考察、调研、采访等,承受着较大的压力,甚至可能冒着生命危险。“就像当年路遥在艰苦条件下,用六年时间创作出了百万字的《平凡的世界》。”

施正文也注意到了类似的现象:“一些作品的创作经历了多年,但只有出版的时候才能获得稿酬。”

他建议,将来可以制定针对文字工作者群体的特殊政策。“澳大利亚就有这样的规定:一些作品如果是经过很长时间的创作,但一次性地获得收入,可以考虑将稿酬分摊到若干年内分次来计算,用这个办法降低这类作者的税负。”

同时,施正文也指出,分类越细化,管理难度就越大。“肯定要有关部门、专业协会来进行认定,经过相应审核并出具证明,以确定降低哪类作者和作品的税负更具合理性。”

相当数量创作者希望进一步“减负”


目前,个人所得税在计征时,会扣除房租、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费用。张洪波建议,对于作者因出书、报刊发表、影视网游改编、文创开发、电台播放、网络传播、版权输出等取得的稿酬而言,“也应扣除作者的创作支出,以达到减轻作者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激发作者创作热情的目的。”

在张洪波看来,另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一些作者的图书、戏剧作品等版权输出海外,包括被翻译成外语或者被授权在全国港澳台地区出版、表演时,需要交纳较高的个税。他认为,这与国家鼓励中华文化“走出去”政策并不匹配。

“我们需要对文艺创作者进行鼓励,最有效的办法之一是减轻他们的税负。”张洪波说。他呼吁有关部门深入广大文学艺术科学创作者群体,广泛征求意见。

“有相当数量的创作者希望:个税中的稿酬或者著作权使用费、版税术语与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的术语统一,避免术语不统一造成纳税麻烦,同时进一步减轻创作者个人所得税的税负。” 张洪波还建议,应明确作者个人所得税在文学艺术作品创作整个产业链条中降低甚至免除的具体情况。

网剧《我是余欢水》原著作者余耕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也表示,如果能更深入地研究作家的创作投入与收入方式和特点,制定更符合行业特性的灵活的税收方式,对促进行业发展和保护作家权益将更具有积极意义。

“作家群体会因为社会的善待而茁壮。尤其是那些含辛茹苦、十年磨一剑的作家。”余耕说。


文丨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郑超
法治周末记者 孟伟
责任编辑丨尹丽

原发媒体  法治周末报(202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