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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加入时间:2020/11/11 13:37:46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张洪波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行30年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等五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蹒跚前行,在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在著作权法律法规修改完善中,应该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完善法定许可付酬保障机制,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指导与服务,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原文刊登于2020年21期
原题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至今已有30年。30年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摄著协”)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影著协”)五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下简称“五大组织”)基本覆盖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主要作品。我国已初步构建起以著作权登记、集体管理、交易平台、中介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著作权社会服务体系。[1]

30年来,从落地生根,到枝繁叶茂,五大组织在贯彻执行著作权法律法规、推动作品传播和产业发展、完善著作权法制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已经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法律基础

1990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并未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做出规定。1991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批准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是国家版权局的主要职责之一。第五十四条专门规定,“著作权人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其著作权”。这是我国行政法规首次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进行规定。《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均于199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2年12月,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音著协成立。30年来,国家版权局在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运行、监管与指导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01年10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对《著作权法》的第一次修改,著作权集体管理首次被写入《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首次得到明确,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根本遵循。

2004年12月颁布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权利种类和范围、设立程序、组织机构、业务活动、监管与法律责任,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著作权人授权,依法集中管理和行使著作权人自己难以行使和难以控制的有关权利,开展国际版权交流与合作,推动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国际间传播与版权保护。

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曾经规定,在报刊转载、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定许可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著作权人地址不明的,应将报酬寄送国家版权局指定机构转递给著作权人。2002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取消了这一规定。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承担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职能予以明确,同时将著作权人法定许可获得报酬权落到了实处。2010年1月出台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明确了集体管理组织向广播电台电视台收取其播放录音制品报酬的职能和标准。

在行政管理层面,国家版权局一直主导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建立,批准、公告集体管理组织制定的相关付酬标准,[2]起草著作权集体管理法规,指导有关部门推动建立相应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加强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与指导,制定法定许可付酬办法。在相关内容连续多年写入《国家版权局年度工作要点》的同时,国家版权局还陆续单独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出台了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国家版权局1997年工作要点》要求“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充分发挥权利人组织在著作权保护进程中的作用,审定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作品的收费标准”。《国家版权局1999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起草制定《著作权中介组织条例》”。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3]该文件中提到的著作权中介组织就是专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条例就是现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前身。

在司法系统,199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法民〔1993〕35号)首次明确了音著协“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为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护支撑。

《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国家政策共同构成了比较完备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体系。

2011年7月,国家版权局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工作。其中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条款备受社会关注。2012年12月,国家版权局提交国务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基于中国国情和集体管理组织对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作用,综合各方意见建议,做出了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职能、完善法定许可付酬保障机制、设立孤儿作品和追续权等设计,受到集体管理组织和广大权利人的普遍欢迎。有关集体管理的内容,20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仅仅保留了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和付酬争议解决机制,与现行法相比,并未做出实质性改变。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与内部治理

长期以来,作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的审批与监管部门,国家版权局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与规章制度的制定。

第一阶段:1992年—2008年5月,音著协一枝独秀

1992年12月,音著协成立。据公开资料显示,大约从1996年开始,国家版权局就研究、指导、推动文字、美术、摄影、音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4]

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于1998年9月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曾有一段时间负责筹建文字、美术摄影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2000年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中国作家协会共同组建“中国文字作品著作权协会”,由于客观原因,该协会未能获得民政部的核准登记。此后数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中国作协、中国版权协会均数次重启筹备文著协,发起单位不断增多。2000年,国家版权局也指定中国音像协会筹建中国音像权利集体管理组织。

2005年3月1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施行,音著协率先完成了重新登记手续。国家版权局开始加速推动音像、文字、摄影、电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

2005年1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音像协会成立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2006年7月7日,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同意以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备组名义开展卡拉OK音乐电视收费工作的复函》。2006年9月21日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该集体管理协会更名为现名。同年,国家版权局批准,音集协根据与音著协签署的协议,代表音著协向卡拉OK经营者启动“二合一”收费模式。2006年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发布2006年第一号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

2007年6月,国家版权局批准同意成立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随着政策、法律的修改,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机构历经多次变迁。早在1991年,国家版权局就指定原中国版权研究会(今中国版权协会)代办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报酬收转工作。1993年,国家版权局批复同意,并经国家民政部核准,中国版权研究会代办的收转事宜转由中国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中心承担。1998年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成立后,该收转中心划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地方版权局设立了26个收转代办机构。鉴于《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取消了由国家版权局指定专门机构开展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的相关规定,2004年3月,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同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停止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的批复》,同意该中心停止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报酬收转工作。由于《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而2008年文著协才成立,因此,2004—2008年期间,全国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几乎停滞。2008年10月,文著协正式成立后,我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报酬收转工作才逐渐步入正轨。

第二阶段:2008年—2017年12月,音集协、文著协、摄著协、影著协相继成立,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体系建立

进入2008年,经过国家版权局与有关部门的多次协调,并经商中央宣传部同意,2008年5月,音集协成立;2008年10月,文著协成立;2008年11月,摄著协成立。2009年7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电影版权保护协会由行业维权组织转变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10月,经民政部审批,正式更名为现名。五大组织成立后,经民政部核准,完成社团法人登记。中国文联曾尝试成立表演者、美术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未果。

2009—2010年,文著协代表中国作家和出版机构向美国谷歌公司[5]、苹果公司维权,产生良好社会反响,促进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

2012年,国家版权局两次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五大组织呼吁在修法中强化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建立法定许可使用作品向集体管理组织备案和交纳版权使用费制度,增加使用者不履行法定许可付酬义务的法律责任,完善法定许可付酬保障机制,延长摄影作品保护期,建立追续权和延伸集体管理制度,引入孤儿作品规定等。在国家版权局开门修法广受欢迎和好评的同时,修改草案中涉及的集体管理、延伸集体管理等设计引发公众对现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大讨论。

2017年1月,国家版权局发布《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要求健全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与服务。支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和维权工作,妥善解决其与相关利益方之间的矛盾与纠纷。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与相关产业、行业的合作平台。适时研究建立表演、美术等领域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6]早在1996年,新闻出版署和国家版权局就联合发布《关于将执行著作权法情况列入报刊年检的通知》,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付酬情况列入新闻出版署对报刊年检的一项特别要求。

在文著协的积极推动下,2013年12月和2014年11月,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先后出台了《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7]明确了文著协、音著协、摄著协、音集协分别是负责教科书使用文字、音乐、美术、摄影作品、录音制品报酬收取和转付的法定机构,文著协是负责全国报刊转载报酬收转的唯一法定机构。这两项法定许可付酬办法的出台对于落实广大著作权人的法定许可获酬权具有重大意义,受到了广大著作权人的欢迎。

按照国家对于社团实行谁审批谁主管的原则,国家版权局是五大组织的主管单位,五大组织先是成立联合党支部,2016年开始陆续成立各自党支部,党建工作归原新闻出版总署、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管理。

第三阶段:2017年12月以后,五大组织脱钩转变为独立社团

2017年12月,五大组织在民政部完成社团法人变更登记,《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中不再保留业务主管单位的说法。

按照中央关于行业协会商会“脱钩不脱管”的要求,以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规定,五大组织脱钩后,著作权业务监管与指导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党建领导机关为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登记管理机关仍然为民政部。2018年,党和国家机构进行重大改革,国家版权局转隶中央宣传部,五大组织的著作权业务监管与指导机关为中央宣传部(国家版权局)。五大组织与社会其他机构一样参与竞标国家版权局的相关课题项目或委托项目。党建领导机关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

2020年,五大组织按照各自章程规定,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指导下,陆续筹备换届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修改和协会负责人(会长、副会长和总干事)人选经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政治审核以及民政部审核通过后,即可进行会员(代表)大会选举。


著作权集体管理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五大组织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众多,管理的作品涵盖文字、音乐、视听、视觉艺术等领域。[8]目前,教科书、教辅出版、汇编作品、戏剧表演、卡拉OK、背景音乐、广电组织、数字网络等领域的版权市场逐渐得到有效规范,《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逐渐得到有效落实,获得了著作权人和产业界的广泛认可。

五大组织通过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渐开辟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著作权集体管理道路,有力地维护了会员和其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推动了产业发展,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展示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工作能力和水平。[9]

积极推动著作权法律法规完善

五大组织积极参与《著作权法》的历次修改完善工作,提出修法意见建议,同时利用修法契机,对会员、公众进行版权法治宣传教育,展示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责任与担当。五大组织连续多年配合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参事开展调研,提出修改《著作权法》、加强网络版权保护、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提高作家稿酬个税起征点、加强对教科书教辅出版单位侵权行为的整顿治理、建立“法定许可”获酬保障机制、加强对网文平台监管推动网文健康发展、在《著作权法》中建立“突发事件法定许可”制度等提案议案和建议,受到社会关注和有关部门的重视,有些建议被采纳。

2010年1月,通过音著协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支付报酬暂行办法》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广电组织播放已出版录音制品的付酬问题逐渐走上法制轨道。[10]

2011年3月,国务院参事、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作协副主席、中国文著协副会长张抗抗上书温家宝总理,呼吁修改《著作权法》,很快得到温总理批示,直接推动了《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

文著协从成立之初,就关注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度的实施和权利人法定许可获酬权的落实问题,主动向国家版权局申请承担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报酬的制修订调研工作,经过5年多的调研,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颁布《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和《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结束了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自2001年设立以来长达12年没有付酬标准的历史,改变了1999年制定的报刊转载稿酬标准长达15年不变的局面。[11]

五大组织参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著作权法执法检查调研、全国政协著作权法修改调研,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机构、司法部、国家版权局等部门组织的修法座谈会,文著协提出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改为著作权使用费”的建议得到采纳。

切实履行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法定职能

目前,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仅涉及文著协一家协会,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则涉及文著协、音著协、摄著协和音集协等四家协会。

由于法定许可报酬收转机构几经变迁,为保障权利人法定许可获酬权,2009年7月,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复函》,明确了文著协承担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的法定职能。

作为承担全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取和转付两项法定职能的唯一法定机构,截至2019年年底,文著协为文字作品著作权人收取著作权使用费4000多万元,其中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上海教育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等20多家出版单位及《读者》《青年文摘》等近百家报刊社签订了报刊转载、教科书法定许可稿酬转付协议,为文字作品权利人收取教科书和报刊转载使用费2000多万元,惠及作者逾万人次,作品逾万篇次。[12]文著协通过实际行动,让《著作权法》中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得以有效落实,让广大作者依法享有的教科书和报刊转载法定许可获酬权逐渐得以有效实现。文著协在规范报刊和教科书出版市场版权秩序,化解众多作者与报刊、教科书出版单位的法律纠纷,维护法律尊严等方面发挥了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应有的作用。

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按照中央宣传部的要求,五大组织于2018年5月至2019年2月底抽调业务骨干力量,参与“学习强国”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工作,内容涵盖从作品分类、确定权属,起草有关文件、授权合同,到提出平台所有作品版权法律问题的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一揽子授权”和著作权使用费转付等形式,为其提供专业的版权服务。五大组织成为“学习强国”的版权顾问/服务单位,体现了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政治站位、国际格局和专业素质,增强了集体管理工作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意识和本领。

在国家版权局指导下,五大组织积极参加双边、多边国际版权交流活动,宣传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和版权保护做法,与海外同类机构签署了数十个相互代表协议、合作协议,陆续加入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国际复制权组织联盟(IFRRO),欧亚权利人组织联合会等国际或区域性版权组织,积极参加国际版权交流展览、研讨、贸易活动。其中,文著协充分利用海外资源、发挥渠道优势,通过开展国际版权贸易,加强国际版权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中华文化走出去。俄罗斯、英国、韩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出版的华文教材教辅大都由文著协解决作家翻译家版权授权和稿酬转付问题。与俄语国家、中东欧国家、部分周边国家和地区开展图书、戏剧等版权贸易是文著协的优势。我国许多名家名作小语种版权由文著协输出海外。文著协承担的“中俄现代与经典文学作品互译出版项目”已经成为中俄两国政府对外开展的影响最大、成果最为丰硕的互译出版项目,是中俄两国重要的人文文化合作项目,极大地丰富了两国人文文化交流合作的内涵。文著协通过开展国际版权贸易,推动中外人文文化交流与合作,成为中华文化走出去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外文明交流互鉴的重要平台。

五大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开展数字网络版权授权收费业务。文著协与电子书、有声书平台开展授权合作,积极推广会员作品,创造性地开展了“汇编权”“戏剧公开表演权”的集体管理,每年为出版单位解决中小学课外读物“汇编权”授权300—400种,为作家翻译家收取稿酬近千万元。同时,文著协与俄罗斯等国同类组织签订戏剧表演权相互代表协议,为国内院团引进多部俄罗斯经典话剧,输出莫言等戏剧作品,市场反响良好。此外,作为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会员,文著协已与英国、韩国、罗马尼亚签约,陆续开展中文报刊文章和图书片段的海外复制权和数字化复制权的授权合作。

五大组织充分发挥多年积累的会员授权资源,开展多版权运营,积极为产业界提供授权服务,提供版权解决方案,同时通过诉讼、行政投诉、调解等法律手段,维护会员权益,推动与出版机构、网络平台等使用者的合作,在极大提振会员维护自身权益的决心的同时,也有效提升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新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功能和优势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包括版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文化建设、全面依法治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给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一方面,全社会对版权作品的需求大增,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中的作用正在得到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使用者凭借资金、技术和运营手段等变得日益强大,著作权人和集体管理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对集体管理组织版权运营和版权保护的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应该重新检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与地位。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始终以著作权人利益为中心,以著作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为著作权人和产业界提供权威专业、高效便捷的“一站式”专业版权服务,成为著作权人和产业界之间的重要桥梁、纽带。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主要优势是:集合众多会员的版权,通过“一揽子”授权方式,为使用者解决海量作品授权;通过代表众多会员,进行集体维权,降低社会个体维权成本,解决众多著作权人与使用者的版权纠纷,降低社会交易成本和社会治理成本。

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本质功能应该是:以会员利益为中心,管理著作权人难以控制和行使的权利,让著作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从而推动作品的广泛传播;同时,解决使用者对多数权利人的授权问题,降低甚至化解使用者的著作权侵权法律风险,促进产业发展;在版权作品的使用、传播、演绎和版权保护各环节,发挥降低社会治理成本,平衡权利人和产业界之间利益的重要作用。[13]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本身也具有较强的社会治理功能和一定的公益性质,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有效制度,如:开展版权法治教育宣传普及工作,向会员和公众提供咨询,参与著作权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制修订工作,关注研究解决涉及众多著作权人和产业界的版权问题,开展国际版权交流与合作。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时代作为与使命担当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音著协和音集协每年提起的维护会员权益的诉讼纠纷案件超过1000件。文著协向美国谷歌数字图书馆、苹果网上应用商店、百度文库维权,起诉中国知网胜诉,在海内外产生较大反响。五大组织通过诉讼、调解等形式,化纷止争,维护会员和其他著作权人的权益,推动产业发展,逐渐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五大组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渐获得政府的肯定与支持,广大权利人和产业界的普遍认可,也获得多项荣誉。2005年,音著协被评为全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50强。2011年,“文著协代表中国作家向谷歌维权”入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组织评选的“2010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重大事件”。文著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春田和文著协副会长、国务院参事、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以及文著协总干事张洪波先后入选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共同组织评选的2010年度和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2015年,文著协副会长张抗抗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金奖·保护奖”,2016年和2018年,文著协和音著协先后获得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家版权局设立的“中国版权金奖·管理奖”。

五大组织的工作也被多次写入高校知识产权法教材[14]、著作权法教材。[15]

数字经济时代,网络IP、影视IP已经成为“优质内容”“优质版权”的代名词,版权资产概念和版权资产管理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互联网+版权”“版权+金融”等让版权产业链无限拓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促使产业界不断加强对版权的传播、使用、演绎,版权作品的市场价值逐渐得到挖掘。[16]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版权的创造、运用、管理、保护、服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也显现了诸多困难与不足。[17]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发展的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复杂变化。[18]这就要求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找准定位,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内部治理,提高服务著作权人、产业界、国家和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开展国际版权交流与合作,努力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社会建设作出更大贡献。在著作权法律法规修改完善过程中,应当强化和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完善法定许可付酬保障机制,加强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指导与服务,[19]社会应当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予更多的理解和支持,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为新时代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注 释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情况的报告[EB/OL].http://www.npc.gov.cn/zgrdw/npc/zfjc/zfjcelys/2017-08/28/content_2027447.htm
[2]2005年《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生效前,音著协的收费标准均由国家版权局批准并公告。
[3]国家版权局办公室.中国著作权使用手册[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00:920
[4]1996年以后《国家版权局年度工作要点》[EB/OL].www.ncac.gov.cn
[5]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事业二十年(1990-2010)[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07-110
[6]版权工作“十三五”规划[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7-02-16
[7][8][9][10][11][12]张洪波.著作权集体管理:牢记“本源”,做好服务[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9-07-09
[13]张洪波.数字时代不应误读集体管理组织的初心[N].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19-06-20
[14]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38-239,241
[15]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372-376,382,390,392-393,395,397,402-403
[16]于浩.精品力作如何获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赢?[J].中国人大,2017(16)
[17][19]王萍.著作权社会服务:如何补齐短板,为创新发展增添动力[J].中国人大,2017(16)
[18]新华社.习近平在吉林考察时强调 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东北振兴战略 加快推动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EB/OL].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07/24/c_112628197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