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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忘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初心和使命

加入时间:2020/12/11 16:07:11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赵秀玲  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集体管理组织是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的,是权利人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这个定位是非常清晰的。随着集体管理制度不断发展演进,集体管理组织已成为维护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为使用者获得作品许可授权的桥梁和纽带。通常来说,一个运行良好的集体管理组织,不仅需要广泛代表性,而且要有高度集约化,同时还有一个鲜明特征——非营利性,这是法律所规定的,因此必须要坚持这一特点。

集体管理组织是为解决两难问题而存在的。一是权利人难以直接向众多使用者商谈许可条件并收取费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著作权人创作的作品一旦发表,其实就丧失了真正的控制权。当一个作品面对众多使用者,权利人怎么去谈授权,怎么去获得报酬?这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面对海量使用者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二是使用者难以解决授权问题,对于使用者而言,特别是需要利用大量作品的使用者,一一去寻找权利人也是不可能的,因此需要集体管理组织通过高效的集中的授权解决机制,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因此,运行良好的集体管理,直接受益者不仅仅是权利人,更是使用者。国际社会长期实践证明,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自1992年至今,我国先后批准成立了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和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覆盖音乐、摄影、文字、电影等主要作品范围。我国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成立后,逐步在实践中摸索适合管理的权利类型和管理方式,开展集体管理使用费收取和分配业务,积极发展会员,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集体管理业务不断拓展,影响力逐步扩大,基本适应和满足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定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定位,不能眼睛只盯着钱,否则就会把路走歪,损害的不仅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名声,也给权利人带来实际损害,给使用者带来不便。对于这一点,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是深有体会的。2008年音集协成立后是和一家商业公司合作的,所收取的很大一部分版权许可费却流入这家商业机构,而没有真正分配给著作权人,这是很不正常而且教训深刻的,这就是对于初心认识不到位,简单地把集体管理组织认为是一个收费机构,这种急功近利的做法不仅严重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而且给集体管理带来了很坏的影响。令人欣慰的是,音集协新的领导集体自2018年起下定决心去除商业机构,而且能够迎着困难,在错综复杂的矛盾问题面前勇于担当和作为,促使音集协回到集体管理正轨上运行,他们两年的努力赢得了权利人和使用者的高度认可。

应该特别强调的是,政府监管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范发展至关重要。虽然国家版权局与5家集体管理组织自2017年脱钩,但依据《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版权局仍然承担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管的职责。为此,国家版权局近年来逐步加大了指导和监管的力度,严格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业务活动,对业务工作给予及时指导和支持,发现问题及时约谈,以实际行动切实保障著作权人合法利益,保障使用者合法使用作品、正常经营。今年11月起,国家版权局首次对4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专项核查,对集体管理组织进行一次全面“体检”。当前,国家版权局正在加快推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配套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文化产业发达,信息网络发达,更加需要集体管理组织。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集体管理制度,必须在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强化政治引领;二是要不断完善集体管理制度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三是打造服务型集体管理,最终服务于文化强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此外,集体管理组织还必须修炼内功,提升自身能力,努力打造科学的、共建共治共享的、高效的服务管理模式。

原发媒体: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