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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媒体和权利人维权“撑腰”——新《著作权法》亮点扫描

加入时间:2020/12/30 15:51:36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2020年的“双11”,以另一种姿态进入公众视野,成为广大著作权人关注的重要纪念日。这一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涉及方方面面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此次修改是第三次,自2001年启动至今年11月完成,历时10年。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要求,秉承开门立法、问法于民的理念,全国人大法工委两次公布审议稿,引起广泛关注。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现实需要,针对新技术发展和新产业、新兴业态反映出来的新问题,以及长期困扰媒体和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维权成本高、侵权赔偿低等问题,回应社会关切,作出一些新设计、新安排,值得关注。

完善“作品”定义 保护更全面

近年来,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转播、音乐喷泉、实景山水表演、人工智能生成物等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成为各界争论的热点。修改前的《著作权法》采用列举式,规定了8种作品类型,同时设定兜底或开放式条款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列举式无法穷尽所有作品类型,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作品定义“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规定过于狭窄、表述不严谨,造成现实中作品界定标准不统一。

新《著作权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样的规定更合理、更精准、更科学,有很强的前瞻性。

简言之,作品只要符合新法的定义,就依法受到保护,体现出《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宗旨,也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审理新型作品案件时随意解释、扩大或缩小作品范围的情形。

实行惩罚性赔偿 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修法前,著作权领域侵权成本低、赔偿低、法定赔偿额上限50万元长期不变以及适用填平原则等问题,长期为社会各界诟病。此次修改《著作权法》,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时,当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都难以计算的情况下,增加了可以参照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的规定,为权利人维权提供更多便利。

同时,新《著作权法》规定,对于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侵权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人的权利使用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赔偿。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新法不但将法定赔偿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还设定500元下限。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新《著作权法》关于惩罚性赔偿和完善法定赔偿的制度设计,将对侵权盗版产生强大震慑作用,有效遏制侵权盗版行为的发生;可以增强权利人主动维权意识,推动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仲裁等多元方式解决纠纷。同时,新《著作权法》与《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步调一致,构建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格局。

维权有“底气” 媒体融合有法治基础

按照现行《著作权法》,“时事新闻”不受版权保护。《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时事新闻”定义为“单纯事实消息”。实践中,“时事新闻”的定义和范围界定标准不统一、新闻作品权属不清等问题,导致司法机关经常对涉及“时事新闻”的版权纠纷作出不同的裁判,大量应受保护的时事新闻作品被肆意侵权盗版。

新《著作权法》将“时事新闻”改为“单纯事实消息”。这样的限缩明确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仅仅是时事新闻中的“单纯事实消息”,而不是所有“时事新闻”。新法同时增加了新闻类职务作品的规定,即新闻单位的工作人员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样的规定更利于界定新闻成果的版权归属,有利于新闻成果的传播与版权保护,将对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和媒体深度融合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条款明确具体 集体管理组织运作更透明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新《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权能和公示义务,规定著作权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明确了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新法的这些规定,提升了集体管理组织工作透明度,有利于社会监督和集体管理组织自身发展,是规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社会治理作用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回应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集体管理组织的诸多关切。

2020年,作为负责全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会员超过1万,收取文字作品著作权版权费2210万元,首次突破2000万元,比2019年增长15%,在5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唯一实现正增长。

新《著作权法》强化了著作权人的技术保护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权利人在诉前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时,可以申请法院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这些规定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强化对会员合法权益的维护,文著协等集体管理组织服务会员的底气更足了。

顺应技术发展 明确传播边界

近年来,随着网络音乐和网络视听行业的迅猛发展,广大权利人和视听作品网站、音乐网站与广播组织对广播组织权争论不休。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对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禁止权时,增加网络传播的内容,同时念起“紧箍咒”,即广播组织在授权和行使禁止权时,“不得影响、限制或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新《著作权法》将电影和类电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在保留电影、电视剧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同时保障编剧、导演、摄影、词曲作者署名权和通过合同约定享有获酬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规定,除影视剧外的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制作者享有。视听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著作权。这些规定既与在我国缔结并生效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规定相一致,也充分考虑我国影视行业繁荣发展产生的权属约定新趋势,体现出对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民法理论的尊重。

总之,此次《著作权法》修改,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回应了技术和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很多挑战,明晰了版权作品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的法律边界和法律责任。新《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媒体和广大权利人可以理直气壮地利用新法维权。我国版权事业也必将在法治轨道上取得更大成就,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和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原发媒体: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12-30)
作 者: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