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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加入时间:2021-05-19   来源: 中国市场监管报 张洪波 
 
著作权法三次修改亮点

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涉及面广泛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自1990年9月7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经实施30年。这30年,共经历了3次修改。

2001年第一次修改

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在中美多个政府协定谈判过程中,美方坚决要求对其知识产权进行全面保护,最终1979年《中美贸易关系协定》加入互相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我国加速起草、制定著作权法,最终于1990年9月7日审议通过,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为加入世贸组织,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相衔接,同时也回应新技术发展带来的诸多挑战和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这次修订幅度较大,亮点很多:将杂技、建筑作品列入法定作品类型,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款上升入法,首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取消出版权必须十年专有的限制,规定教科书“法定许可”制度,设定了法定赔偿数额和诉前禁令等。

2010年第二次修改

2010年2月26日,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裁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著作权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此次仅修改了“一条半”,即将第四条前半句“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修改为“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并变成该条的后半句。同时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规定。

2020年第三次修改

2010年第二次修法完成后,社会各界关于继续修改著作权法的呼声一直不绝于耳。2011年7月,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成立著作权法修订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第三次修订工作。此次修法历时10年,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新著作权法完善了“作品”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延长了摄影作品的保护期,将摄影作品与文字作品、音乐作品一视同仁,不再区别对待。提高了法定赔偿的上限(从50万元提升到500万元),又对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规定惩罚性赔偿,还对法定赔偿的下限(至少500元)作出明确规定,加大侵权者违法成本。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非营利法人”性质,增加集体管理组织的调解权能和公示义务,规定著作权使用费争议的解决机制,明确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对集体管理组织负有监督和管理职责。

第三次修法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著作权法必将为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文化强国建设、全面依法治国和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应有的作用。

原发媒体 中国市场监管报(2021-04-27)第7030期
作 者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