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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摘编

加入时间:2021-11-01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管理司顾问安妮塔·赫思-艾克浩特:

中国第三次修订后的《著作权法》已经实施,这回应了社会的需求,是规范集体管理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集体管理组织的透明度,增强集体管理组织的服务能力。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

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的应用场景非常广,既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行为,又包括网络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的行为,还针对餐厅、宾馆、飞机、火车、长途汽车播放录音制品的行为等。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自己去找到录音制作者一一付费是不现实的,同样,让录音制作者一一找到这些场所的经营者去收费也是不现实的,所以要实现传播录音制品获酬权只有一个办法,那就是集体管理。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林秀芹:

坚持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给我们吃了一颗定心丸。相关部门应当同心同力,营造良好的环境,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使用人与权利人间的桥梁作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代理总干事周亚平:

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著作权法》得以有效实施的补充性保障,《著作权法》保护创作、鼓励传播的双重立法目标,决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定位的多元功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

目前很多以版权为业,或者与版权相关的产业在做成本预算时不考虑知识产权费用的支出,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版权使用费应当与固定资产、人力成本一样,被纳入相关企业经营成本的范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陈为:

应坚持维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即便这个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有待完善,但也应该着手去解决存在的问题,而不是试图否定这一制度而另寻他路。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国家版权局国际版权研究基地研究员李陶:

希望产业主体、权利主体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能够为中国下一阶段马上要进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修订建言献策,希望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更好地服务权利人、使用人以及社会。


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首席法务官劳里·雷查德:

关于费率(收费标准)的制定,一些国家设立了专门机构,解决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或使用者代表之间的争议。例如,英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或使用者(或代表使用者的协会)可以将集体管理组织的费率争议提交给版权仲裁庭。在此过程中,仲裁庭可授予使用者使用相关权利的法定许可,但使用者必须向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

疫情防控常态化背景下如何去创新授权手段,共同商讨合理的收费标准,这一问题还要继续研究和商讨。另外,不同知名度的作家作品授权价格是不同的,想要推动文字作品版权贸易,了解市场很重要。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总干事刘平:

音著协经过精心研发、潜心设计上线的音乐著作权大集成服务系统,是协会在守正创新的政策环境下,为了适应数字环境下的技术发展,以及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所做出的一次尝试。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赵志安:

面对种种挑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发挥好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桥梁作用,通过集中许可方式,满足使用者的合法随机使用需求,让权利人能够切实收获新修改《著作权法》带来的收益。


太合音乐集团高级副总裁刘鑫:

对于新兴使用领域,由集体管理组织进行协调,推动提出解决方案,音集协大多数会员对此持乐观态度。期待在音集协有效的工作下,让更多权利人在新兴使用场景获得更好的版权授权收益。


湖北中礼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周家奇: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信息查询系统中记录的内容应该具备初步证据效力。如果这一点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确定,那么在维权、向使用者主张权利的场景中,诉讼的门槛可以降低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