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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刊转载文章,事关社会公平正义

加入时间:2022/1/26 14:35:52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李建军 韩莹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作为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承担全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转的法定机构。

自2008年成立以来,文著协认真履行法定职能,通过主动寻找作者、主动核实文章作者,主动支付转载稿酬的“三主动”方法,用实际行动,切实保障权利人“法定许可”获酬权的实现。近期,经过协会工作人员近半个多月的努力寻找、反复核对,又有一大批来自《意林》《读者》《知音》《教师博览》《格言》《公务员文萃》《青年文摘》《新华文摘》《全国优秀作文选》《七彩语文》《警察文摘》《中华活页文选》等77种报刊转载文章的稿酬将陆续转付至作者手中。经统计,此次转付的稿酬共计302947元,涉及作品2147篇,惠及铁凝、冯骥才、肖复兴、迟子建、莫言、余华、毕淑敏、池莉、刘墉、张晓风、桂文亚等119位海内外知名作家。

费劲周折找作者发稿费,文著协获作家好评

由于报刊转载、摘编文章来源广、信息庞杂,为了确保稿酬分配的准确性,协会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微信、微博、邮件逐一与每位权利人核对转载篇目、原发及转载报刊等详细信息,确定文章与作者的一一对应关系,工作人员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权利人的认可。著名作家肖复兴说:“总是得到你们的帮助,心里一直很暖。”专栏作家李开周特意发来邮件:“感谢文著协长期以来为维护我们撰稿人权益付出的辛苦努力和做出的卓越成果。”著名散文家卞毓方说:“感谢协会如此细微的收集、聚拢的工作。”还有很多作家将文著协公号“特别的寻人启事”“发稿费啦”推文转发朋友圈,主动推荐身边的作家朋友在文著协查询稿酬,登记个人信息。

查找作者,核对作者与转载文章的对应信息、分配稿酬的工作流程较为琐碎,有时过程很漫长,需要足够的细心和耐心,连续多天,核实多次,一篇文章的转载稿酬可能也只有几十元、百八十元,但通过我们的努力真正让更多的权利人从报刊转载文章中获得了应得的稿酬,所有辛苦付出都是值得的。

记得几年前,网络大V、知名作家曾鹏宇曾在自己的微博中发了一篇名为《说一件跟钱有关的事》的长文,详细记录了在文著协领取报刊转载稿酬的亲身经历,不少网友读后纷纷留言说,“很感动,感觉到了对著作权的尊重,像文著协这样的协会组织才是办实事的。”

报刊转载文章,篡改署名和标题要担责


报刊转载、摘编文章不能一转了之,在作者署名、文章标题和内容上需要谨慎对待,否则构成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重名现象多

在文坛,作家重名的现象屡见不鲜,像李娟、李辉、张洁、程刚、王小波等作者都深受重名的困扰。安徽一位作者李辉很无奈地说,仅自己微信朋友圈内就有五人名叫“李辉”,这种现象给协会的核实工作增加了困难。我国著名儿童文学作家金波先生说:“直到现在,在网上购书,名字还时常被搞错。”重名现象难以避免,报刊社、出版社在选用作家作品时应严格谨慎,避免选文和作者张冠李戴。报刊在转载、摘编文章时可通过在署名中标注作者本名、笔名、身份、地区等具有辨识度的文字,加以区分。切记不能张冠李戴,不能篡改署名、删除署名。

文章标题常被篡改

“报刊转载、摘编自己的作品所用标题看上去似曾相识,但绝非自己作品的原标题”。此次作家向协会反映最多的就是文章标题被擅自修改的情况。一家报刊社转载的文章《不会做人》署名王安忆,但当协会与王安忆老师核实作品时,她犯了难,文章篇目很陌生,单从篇名并不能确定是不是自己的作品,后来协会按报刊社提供的样刊扫描了文章全文后邮件再次与王安忆确认,她回复说:“《不会做人》是从我写的《话说父亲王啸平》一文中摘录出来的。七转八转边连篇名也转得认不出来了,奈何!”

台湾作家张晓风的助理在给文著协的邮件中提到,“大陆的刊物刊载老师的文章,常常——真的常常——任意修改老师的文字。”

同样的情况普遍存在,顾城作品《养鸡岁月》被转载后更名为《顾城夫妇家的“战斗鸡”》,叶嘉莹先生的《鼎鼎百年内,持此欲何成》经摘编后取其中一句话,题目被修改为《完成你自己》。报刊转载文章篡改标题,司空见惯,不一而足。

违法转载要担责


报刊在转载、摘编文章时,不但要尊重作者的著作财产权,记得向文著协交纳转载稿费,更需要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报刊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在没有经过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作品名称、标题进行修改,不但是对作者的不尊重,如果因此歪曲或篡改了作品的原意,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还是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需要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另外,超越《著作权法》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进行报网转载、转载图书片段,也容易构成侵权。

报刊转载常见版权知识问答


在与作家的长期交往中,文著协了解到,有一些作家对我国的报刊转载“先使用后付酬”的“法定许可”制度、转载稿酬标准和文著协承担的“法定许可”稿酬收转的法定职能还不是很了解。无论你是作者,还是报刊,下面这些报刊转载版权小知识,应该能够帮到你。

作者:报刊社转载、摘编了我的文章,但此前我并没有授权给他们使用,报刊社这种行为算不算侵权?

答: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了解“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是对作者权利的一种限制,其目的在于促进已发表作品的使用和传播。其核心要义在于:一、报刊转载已发表作品,可事先不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二、报刊转载后需向著作权人或文著协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第2款规定:“作品(在报纸、期刊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如果报刊之间相互转载了作者并未事前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文章,并在使用作品后按规定向文著协支付了著作权人的报酬,是不存在侵权的。但值得注意的是,报刊应当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同时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报刊社转载、摘编文章的付酬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2014年实施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三条,报刊依照《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的作品,应当自报刊出版之日起2个月内,按每千字不低于100元的付酬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不足500字的按500字计算,超过500字不足千字的按千字计算。

举例:一家报刊转载了作家的1200字的散文,按现行的《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报刊转载的付酬标准是每千字100元,报刊需支付作家不低于150元的稿酬。如果使用字数为1800字,作家可获得不低于200元的稿酬。

报刊可将稿酬和邮费以及样刊交由文著协转交给作者。

作者:报刊转载文章,经作者多次联系交涉,拒不支付转载稿酬,拒不提供样报样刊,或稿酬标准远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作者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

答:按照民法典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文章后,经作者多次催要,态度恶劣,仍故意拖欠作者稿酬,容易构成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的,作者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惩罚性赔偿,即按照国家规定稿酬标准的上限每千字300元的2-5倍,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报刊使用作品已经不属于法定许可了,而是侵犯著作权,因此,不能仅仅补发每千字100元稿费了事。

作者:报刊与网络之间,网络与网络之间转载不属于法定许可,必须遵循“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网络转载的稿酬标准是多少?

答:文著协长期调研发现,网络转载文章,作者更多关注的是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按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数字或者网络环境下使用文字作品,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使用者可以参照该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和付酬方式付酬。因此,文著协在实践中,鼓励网络转载参照报刊转载的标准付酬,大多数作者也比较认可这样的做法。

作者: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转付报刊“法定许可”稿酬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刊出版者未按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将报酬连同邮资以及转载、摘编作品的有关情况送交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代为收转。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相关报酬后,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向著作权人转付,并编制报酬收转记录。报刊出版者按规定将相关报酬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后,对著作权人不再承担支付报酬的义务。

2009年,国家版权局下发了《关于明确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复函》,明确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承担报刊转载、教材法定许可使用费转付的法定职能。

所以,如果您经常发表文章,文章经常被转载,还是要提前向文著协备案个人信息、文章原发和转载情况,以便文著协向有关报刊追讨稿酬,或者将收到的稿酬主动向您转付。

文章虽小,稿酬不多,但是版权事大。报刊转载付酬事关对作者版权的尊重,事关众多作者的权益保护,事关报刊诚信守法经营的社会形象,事关报刊行业管理和市场版权秩序的构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