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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文案被指抄袭,奥迪与广告公司致歉!其中涉及的版权问题,专家这样说!

加入时间:2022/5/23 11:55:14   来源: 版人版语 
 背景回顾

昨天(5月21日)是24节气中的小满。这一天,刘德华与奥迪合作的一条名为《今日小满,人生小满就好》的视频短片发布后受到广泛关注。

然而,一名叫“北大满哥”的博主发布短视频指出上述广告视频文案抄袭其之前发布的视频作品。


“北大满哥”发布的视频逐句对比了其发布的视频与某商业广告中的文案。(截图自“北大满哥”微信视频号)

一时间,这一事件引发关注,许多人转发 “北大满哥”的视频,相关话题也冲上微博热搜。

多条相关话题冲上热搜(截图自微博客户端)

5月22日早间,新浪微博账号@奥迪 以及微信公号“奥迪”已撤下视频内容。

22日10时13分,奥迪在微博公众账号发布声明,称“就该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及相关方造成的困扰,我们表示诚挚的歉意。”声明中还指出该视频由创意代理公司提报并执行,奥迪“已责成其尽快就所涉文案侵权情况进行处理”。


奥迪在微博公众账号发布的声明(截图自新浪微博账号@奥迪 )


然而,关于此事件的讨论并没有因为声明的发布而终止,网友的评论中,各种声音混杂,有谴责汽车品牌不尊重原创的,也有质疑博主发视频是来蹭热度的。

“北大满哥”视频下的评论(截图自“北大满哥”微信视频号)

在这件事中,对于相关各方涉及的版权问题该怎么看?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对此作出解答。


问  涉事企业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北大满哥”称,广告几乎整篇截取了他去年“小满”的视频文案,连他原创的命名诗都原封不动地抄袭。

从他发布的两个视频比对短片可以清晰发现,两个视频的文案高度相似,尤其是“北大满哥”参考曾国藩的一句话创作的原创命名诗,被全文一字不差地使用。

从《著作权法》规定来看,按照“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原则判断,如果事实和证据表明“北大满哥”系去年“小满”文案著作权人,涉事企业的广告和文案侵犯“北大满哥”版权,似毋庸置疑。今天上午,涉事企业发布了声明,“注意到21日发布的一则短视频存在文案侵权的相关讨论,就该事件中因监管不力、审核不严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及相关方造成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

企业往往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经常会使用文字、音乐、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视频等素材,有的是直接使用,还有大量情况属于对广告素材的改编演绎。很多广告创意新颖、独特,加上明星加持,选择适当的契机、媒体发布,就会达到企业期待的效果。

然而,广告商由于内部知识产权制度和审核机制不健全,对广告中使用的素材及其法律性质往往不知情,也很难审查,毕竟隔行如隔山。

根据广告商与广告公司签署的委托合同约定,广告的版权一般都归广告商。在此事件中,视频制作者侵犯了“北大满哥”的完整著作权,尤其是署名权、改编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广告商应当为此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公开赔礼道歉、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支付经济赔偿。

此后,可以再走另一个法律关系,广告商可以依据委托合同,追究广告公司的责任,向其追偿损失。


问 拍摄广告视频的明星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在整个事件中,要明确涉事企业、广告公司与“北大满哥”三方的几个法律关系,进而明确涉事企业和广告公司各自的法律责任。

这一侵权事件对“北大满哥”、视频中出现的明星都造成了“极大的困扰”。但是,明星不是这个侵权事件的当事人,不是法律关系中的侵权人,他仅仅是一个受雇的表演者,他的表演、朗诵也不涉及侵权文案的表演权。他也是一个受害者,他的名誉权因广告侵权而受到影响,这属于明星与涉事企业、广告公司之间的名誉权问题。

几年前,华为公司某款手机上市前委托广告公司制作广告,需要用到文著协会员的四首诗歌片段;上好佳食品公司的广告也要用文著协会员的诗歌;读者出版集团要用会员诗歌印在礼品封面,广告公司在制作广告前,均主动找到文著协,全部解决授权,没有任何法律问题,广告片片尾也有文著协和相关作者的署名。


问 广告出现侵权,广告主应该怎样做?



企业委托相关公司制作广告,广告被指侵权,其实,只要权利人发声,表明自己是权利人,并且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权属和侵权事实,涉事企业一般都应该积极应对,要求委托的广告公司审核素材来源,主动与权利人沟通,停止播放广告,消除对权利人的不利影响,提出解决方案。

当然,涉事企业不一定直接出面,由广告公司出面与权利人接洽处理侵权纠纷,也是行业惯例。

在此事件中,鉴于涉事企业反应很快,态度明朗,要求广告公司与“北大满哥”接洽处理,因此可能不会闹到诉讼层面。广告公司向“北大满哥”公开赔礼道歉,在广告片尾标明“本广告文案根据‘北大满哥’文案改编,特此鸣谢”等类似表述,并进行一定数额的补偿,修改广告后重新发布,可能也会产生很好的广告效果。


问 怎样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企业的广告无论是自己制作还是委托专业的广告公司制作,对于广告所采用的素材,都要综合研判所使用、引用、依据、参考的广告素材是否受版权保护。

如果受版权保护,就应当与作者联系,获得授权许可,并协商支付版权费。不论公益广告,还是商业广告,都应当尊重版权,依法获得作者授权,商业性质与否只是版权费用高低的一个考量因素。

此次事件告诉我们,广告商和广告公司应该提升员工的版权意识,建立广告素材版权审核机制,不能因为以为文字很少很短,就无视《著作权法》的规定。按照新修改的《著作权法》,只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构成要件,即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达,就构成作品,就应当获得版权保护。

最新消息是,5月22日13:40,奥迪“小满”篇品牌视频开发团队上思广告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声明,承认在视频开发过程中,“服务团队版权意识淡薄,在未与版权方沟通的情况下,直接使用了抖音博主北大满哥关于‘小满’的视频中文案内容,给刘德华先生、北大满哥、一汽奥迪品牌带来了巨大的不便和困扰。”对此,上思广告表示“深表歉意,并诚恳地向原作者道歉,同时承诺尽最大努力弥补对原作者的损失。

上思广告声明(图片来自上思广告微信公众号)


原发媒体 版人版语(2022-05-22)
作 者 张洪波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编 辑 隋明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