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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把关人”意识应贯穿编辑出版始终

加入时间:2022/6/10 10:07:04   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张晓辉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加强,作者的著作权维权意识也越来越强。事实上,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通过网络获取作品越来越便捷,但同时也更容易滋生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行为。

多年从事图书编辑工作,笔者认为,从编辑出版实操角度来看,图书出版单位要想预防和应对著作权侵权问题,需将版权“把关人”意识贯穿编辑出版全过程,要主动了解著作权知识,并积极应对图书著作权纠纷。


图书著作权侵权常见情形需了然于胸


图书出版中涉及的著作权问题,一般会触及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的11种情形。其中,第一至七项都与图书出版直接相关。常见情形包括:

未经许可在书中使用他人文字或图片作品。一是抄袭、剽窃他人文字作品。作者未经许可部分或者全部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论点、论据或其他内容,不作注释也未作出说明,且不符合合理使用情形。二是在图书封面设计或者内文中使用了来源不明的图片。

图书著作权归属不明晰。一是合作作品一方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交付出版,使出版单位误以为该作者具有完整著作权,造成对其他合作作者著作权的损害。二是作者对职务作品主张著作权。在不满足《著作权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时,作者所在单位将作品交付出版,造成对作者的侵权。三是委托作品的受托人主张著作权。在委托人与受托人无明确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将作品交付出版,造成对受托人著作权的损害。四是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造成对执笔作者著作权的损害。五是自然人死亡后其作品著作权继承存在争议尚未解决,一方将作品交付出版。如果该自然人生前曾就作品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做过授权,那么情况就会更加复杂。

未经许可修改、改编他人作品。一是图书出版单位未征得作者同意,擅自对书稿观点进行重大修改或对内容进行大篇幅增删,导致作者原意被改变。二是未经许可通过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这种行为既可能由个人为之,也可能由图书出版单位为之。比如,将本社已出版图书的相关内容进行改编、汇编,变更书名和作者署名另行出版。


严把编辑出版各环节是预防侵权的有效途径

图书出版单位作为作品审读、编校的专业机构,在审核作品著作权方面具有资源、条件等方面的相对优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对其出版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既是对出版单位的行为约束,也是对出版单位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在编辑出版各环节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图书出版单位防侵权于未然的有效途径。

选题策划应注重质量和创新。一是避免蹭热度。对于图书出版来说,短平快的选题会导致作者思考创作时间不足,极易产生拼凑抄袭等问题。二是避免扎堆策划。对同一主题策划出版的图书越多,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率就越高。三是避免重复策划。围绕常销选题重复策划新选题,内容创新性不足,容易引发对已出版作品的侵权。

选题论证注重从严从慎。选题论证应当围绕选题价值、选题设计、科研价值等开展多方面、多角度的质疑和答辩,尽量吸收出版单位各个方面的人员参加论证,必要时可邀请业界专家学者参加,目的是集思广益、互相通气,充分论证选题的原创性、可行性。

组稿注重选准作者、审核提纲和样稿。在选择作者时,编辑可通过阅读作者论著和有关专家推荐,考察作者的学识水平、专业修养、治学态度、语言文字功底,选择适合承担此项写作任务、对本选题涉及学科的研究水平较高、对特定读者对象比较熟悉的作者合作。在审核提纲和样稿时,编辑应对主要论点、主要内容、资料来源等进行查询比对,审核是否存在侵权情形。

签订出版合同需注重明确约定版权事项。一些出版单位的出版合同关于作者著作权的条款,约定得比较笼统。笔者建议,为了充分维护图书出版单位和著作权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一是出版单位应尽量多地协商争取著作权,并需在合同中对专有出版权、修改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贸易等权利及内容、使用期限、范围等作出明确约定。二是对合作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要在合同中注明作品性质和著作权归属情况。督促合作作品作者、职务作品的作者与所在单位、委托作品的委托人与受托人对著作权归属、使用等作出书面约定,并将复本作为图书出版合同附件留存。

审读加工注重全面审核,注意把握修改尺度。
审读是图书出版的核心环节,代表社会和读者对书稿作出理性判断与取舍。三审人员分别从不同角度对书稿予以把关,保证图书质量。责任编辑可充分利用日常收集积累的相关信息,运用各类数据库、网络平台和技术手段,查阅核对书稿的主要论点、论据、案例、示例、图表等文字内容,区分合理使用情形与著作权侵权情形。判断引文、注释、参考文献等是否符合使用规范,必要时可请作者提供写作参考资料以备核对。封面和内文使用图片、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均应获得作者授权,或从正规图片库购买版权图片并签订使用协议。对书稿内容进行改动,需征得作者书面同意。书稿的重大修改尽量请作者执笔,作者委托编辑修改的,需出具文字说明或书面授权,避免口头委托。编辑加工情况、与作者的沟通情况等均应当在初审报告中作出详尽说明。复审、终审重点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进行书面确认。

质检严格标准,加大力度。应充分利用印前、样书和成品检查等环节,对书稿正文、辅文等进行严格审核,防止因著作权侵权引发其他问题。特别是对于再版、重印图书,重点检查是否征得作者同意授权,并对图书内容加大质检力度。


积极应对图书著作权纠纷

对于图书出版单位来说,即便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仍很难保证不发生著作权侵权情况。一旦产生著作权纠纷,图书出版单位往往会疲于应对。因此,在采取有效预防措施的同时,图书出版单位也应摆正心态,积极应对、有效化解,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提高编辑人员著作权保护法律意识。当前,各类编辑出版业务培训都把《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等列为必修科目,编辑出版人员对此也应进行系统、全面的学习。但实践中之所以还会出现各种图书侵权问题,主要还是由于一些人员和单位版权意识薄弱、管理不严格,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比如,很多图书在出版说明或者后记中都有类似“本书参考使用了大量相关资料,由于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请作者见后与我社联系,我社将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声明,认为只要作出付费使用声明,就可以免除侵权责任。实际上,这样的声明,并不能对图书出版单位权益产生实质性保护。对于这种情况,出版单位可选择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如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咨询办理转付稿酬。另外,编辑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当及时关注各级人民法院或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著作权侵权典型案例,收集、整理和研讨有关情况,了解统计同类图书侵权情况,注意收集积累各种相关信息。

注意收集各类证据材料。在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图书出版单位依法应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此外,编辑与作者往来的各类书面材料、查阅核对记录、图片购买发票等各类材料,也可佐证。

积极有效化解矛盾。著作权纠纷有调解、仲裁、诉讼三种解决方式。很多作者会同意接受调解以获取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还有一些开展商业化维权的个人和机构,想要达到以诉敛财的目的。因此,在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时,图书出版单位应当尽量委托高效、专业的律师或法务人员积极参与,最大程度维护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党建读物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