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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优化期刊社和作者签署的格式合同(版权协议)

加入时间:2022/7/9 10:31:52   来源: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观点摘录

作者享有的著作权是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权利,其不应因为作品在某期刊社发表就永久性地失去。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改造期刊社与作者签署的格式合同(版权协议)。国家版权局可对这类合同(协议)进行规范。改造后的格式合同要平衡作者和期刊社的利益,促进优秀作品的传播。尤其是期刊社不能以采稿权作为筹码,以格式合同(版权协议)形式强制地、变相地剥夺作者在其刊物上发表文章所享有的所有著作财产权。


冯晓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发言内容

我想讲几点:第一,对于知网这个事件不管是从现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的反垄断调查,还是像赵德馨教授、郭兵副教授一样以自然人维权形式提起诉讼,我们应该坚守几个理念。第二,谈一下我一直强调的利益平衡,特别是侧重于著作权保护和公共利益平衡来解决这个问题。

需要有以下基本理念来透视和解决整个知网的纠纷案件与社会治理,而不仅是解决个案的问题:充分保护与尊重著作权、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知识传播产业健康发展、实现利益平衡。

就知网事件来讲,应充分保护和尊重著作权,这是根本的。不管知网或期刊、报纸或其他第三方怎么约定,著作权作为法律规定的一种专有权利,具有法定性,不能因为网络平台利用就被忽视,甚至被剥夺,这是值得注意的。

知网平台,正如会议中兴东方、丛立先教授谈到的,涉及知识传播公益目标,但它也是商业化企业。我认为,有两点需要重视:

一是通过平台维护著作权人利益,它还应当存在不可忽视的公共利益。大家知道,我们不能缺少知网平台。可以说,只要你从事学术研究,还有很多同学写毕业论文查重也离不开它。知网本身也存在非常大的公共利益,不管怎么样,也不能说要把它打死、打垮,其附载的便于传播知识、思想和信息交流与优秀作品传播和利用的公共利益,至少目前很难有类似的平台能够替代。同时,它也存在着很大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不能够说像通常的商业化企业做法,毕竟通过知网平台传播的是数千万件作品,这些海量作品附载大量的思想、知识、信息,是人们学习、研究所需要的,故必须要强调它的社会责任。

二是利益平衡问题。知网这个问题如果需要彻底解决,必须重构知网平台利益平衡机制。这其中涉及的主体,首先是著作权人,然后是知网平台,再有是相关的主体传播平台和社会公众。尤其不可忽视的是另外一个重要主体——发表文章的众多期刊社,其涉及利益关系、法律关系的在信息网络时代的重新定位与利益平衡的重构等问题。

当下上述几方利益存在失衡现象,需要考虑如何重构。先说当下存在的利益失衡,我认为这个问题非常严重。包括每一个学者,甚至有同学也写了文章发表,对知网平台传播不支付任何费用的做法感到困惑。为什么?因为你自己写的文章,明明是他在拿我们的东西赚钱,但我们分不到一分钱,不管你的文章有多大的影响。近日著名知识产权法学者吴汉东教授接受采访时,他说他在知网平台收录的论文有将近50万量的下载量,但似乎吴教授没有从中获得多少利益。应当说,以作者为主体的著作权人、知网平台、期刊社三者利益关系严重失衡。

大家知道,作者群体和知网肯定是没有直接打交道的,作者都是通过发表文章、发表论文,再和知网建立间接的著作权上的法律关系。现在的问题出在哪里?很大问题在于,作者和期刊社这种关系没有理顺清楚。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导致了很大的问题:只要我们写文章都有体会,好像期刊社都默契形成了一个标准、形成了统一做法和模式。你投稿必须接受其投稿协议,协议里面把你所有的著作财产权全部被强制性地转让给期刊社了。在著作权保护期间,你的所有著作财产权都要被转让给期刊社。你要不同意,投稿程序就无法完成,更不用说发表。这种情况,会间接地、实质性地影响作者和知网平台的关系,因为期刊社发表你的文章以后,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就是你所有的著作财产权都没了,稿费也是“一次性”给的。

很重要的一点,我们不能孤立地仅考虑著作权人和知网平台的法律关系,还必须结合期刊社一揽子考虑。现在失衡的是期刊一次性买断了你发表文章的著作财产权,期刊通过许可知网平台获得多大的收益,反正你作者要不到一分钱,更谈不上包括通过知网等信息网络平台实施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问题。在上述背景下,知网平台传播你的作品,其实并不需要获得你的许可,因为作者和期刊社的格式合同已经割断了你和知网平台之间的许可和获得报酬等法律问题。

赵德馨教授在早期不存在上述关于作者与期刊社之间的格式合同(版权协议)的问题,所以也不存在授权问题。但现在知网认为你已经授权期刊社了,期刊社等于把你所有的财产权、许可权全部买断了,你也别想向知网主张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要许可使用费。至少在目前的信息网络时代,问题很大一部分是期刊社,而不是期刊社和作者的利益关系。因为期刊社发表你的文章,特别是一些一流刊物,它利用其优势地位,撇清了作者和知网平台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来说,作者在某期刊上发表文章,本质上是作者许可,期刊社是被许可人。但实际上,作者反而变成了弱势群体。期刊社和知网签订签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些都不再需要考虑作者的许可授权和利益分成问题。不管怎么样,知网从期刊社获得作品主要是基于信息网络传播来获得利益。目前关于期刊社有没有从知网平台传播作品中获得利润以及获得利润多少的情况,公开的资料很少。我也非常理解期刊社人少、运行成本高,很多期刊社能够支撑下去已不易。知网从传播作者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中则肯定是获利的,并且从公开的资料看利润率还很高。但是,作者获得利益分成的机会已被切断。

所以,我认为目前的情况是作者为主体的著作权人、知网平台、期刊社处于严重的利益失衡状态。利益失衡的关键还是作者的著作权利益没有得到保障。我们不是对期刊社有什么意见,要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是三方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严格地说,还有广大社会公众一方也应充分考虑。即使有人不写文章或者暂时还没有发表文章,也会需要知网。社会公众怎么便利地获取知网平台作品的利益,也不可缺失,因为其背后代表了公共利益。我认为,再考虑保障社会公众利用作品这一重要方面,利益关系仍然是严重失衡的。且不说知网近期涉及的另一个重大问题,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知网涉嫌垄断问题正式展开立案调查,需要防止滥用权利而损害公共利益的问题,尤其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不适当地抬高价格问题。

对于人们关注的知网法律问题怎么样解决?我认为需要解决利益平衡原则来确保著作权人利益,能够更好地激励创作和优秀作品传播,同时要保障社会公众能够通过知网平台很好地或低成本地去利用作品,以此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在具体的措施方面,针对上述问题,期刊社的格式合同(版权协议)要改造,不能说作者在某期刊发表文章,文章发表后作者的所有著作财产权甚至作者亡故50年以后著作财产权的继承权都没了,这个极端不合理。此外,作者在知网平台获得利益分享的机会也不能因为上述格式合同(版权协议)而不一笔勾销。一次性支付,即使有的比较高,由于包含了通过知网平台传播的使用费,也等于是断绝了作者向知网等传播其作品的平台再获得使用费的基础。因此,我认为国家版权局是不是要进行格式合同规范,就像当下格式出版合同比较合理。作者与期刊社之间的格式合同(版权协议)不能够剥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者享有的法定的著作权。从合同法原理看,合同约定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定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怎样建立作者、期刊社和网络平台基于作品创作和传播的利益平衡机制,同时兼顾社会公众利益,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重大问题。建立一种公平、合理的利益平衡机制,以彻底解决知网平台既维护作者利益、又促进优秀作品传播和利用,使它真正成为中国知识基础工程的平台,这个非常重要。

作 者:冯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