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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孙燕姿”翻唱、儿歌“挖呀挖”事件持续引发热议 “二创”时代,幸运还是困境?

加入时间:2023/5/30 11:14:12   来源: 南方日报 
 5月23日,久未在大众面前现身的歌手孙燕姿在社交平台发表《我的AI》一文,对目前走红全网的“AI孙燕姿”发声。面对AI技术提取自己音色、大量炮制的“虚拟歌姬”,孙燕姿本人无奈感慨:“人类无法超越它已指日可待……你并不特别,你已经是可预测的,而且不幸你也是可定制的。”

“AI孙燕姿”横空出世的同时,持续发酵的还有儿歌“挖呀挖”事件,以及著名作家金庸生前诉《此间的少年》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网络时代文学、音乐、演出等“二次创作”行为边界和知识产权话题再度引发热议。

新的传播平台、技术手段层出不穷,怎样才能确保作品在《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切实维护和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南方日报记者就此展开走访和观察。


01 溯源

“AI孙燕姿”是怎么来的?

“AI孙燕姿”有多强大?


歌手孙燕姿淡出歌坛之际,“AI孙燕姿”却成为乐坛“顶流”。CFP供图

每几分钟就能“生成”一张新专辑,从周杰伦、伍佰到王力宏的歌都能轻松翻唱,特别是用“吹气如兰”的吐字发音翻唱《水浒传》插曲《好汉歌》,被网友戏称为“有一种林黛玉倒拔垂杨柳的意味”……

据不完全统计,“AI孙燕姿”演唱过的歌曲总数已经超过1000首,远超歌手本人出道20多年的作品总和。“AI出来后第一个失业的是孙燕姿”冲上话题热搜榜。

那么,“AI孙燕姿”是如何制作的呢?据此前报道,其核心技术源于一个名为So-vits-svc(音色转换)的开源项目,通过采集孙燕姿本人的原始声音数据,再对声音素材进行反复“训练”,就能得到一款无限接近孙燕姿真人音色的声音模型。

用通俗的话来说,这项技术就相当于一个“声音版的换脸神器”。

“孙燕姿的声线较为独特,非常适合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AIGC)来深度学习和模仿。”中国艺术研究院副研究员孙佳山对南方日报记者表示,此类AIGC内容是“二次创作”的常用模式,但从长期来看,或将涉及到真人明星和孪生虚拟偶像之间的复杂关系,以及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问题。

“明星的形象以及相应的代表作,都是以自然人为实体和核心的。在明星签署相关法律协议公开声明让渡相应的权利之前,这些权利还是属于他们本身的。”孙佳山说。

与之相呼应的是,今年5月16日,AI小冰公司宣布启动“GPT克隆人计划”,为明星红人、专家学者或普通人创造源于本人性格、技能、声音、外貌的AI克隆人。不过,前提是——需要本人提供权属证明。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春飞以“AI孙燕姿”翻唱周杰伦的歌曲《发如雪》为例,称开发者是把周杰伦的原声输入到模型当中,然后换成AI合成后的孙燕姿声音模型,若未获得周杰伦本人许可,涉嫌同时侵犯了周杰伦对作品享有的表演权,以及孙燕姿对其本人声音享有的人格权。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副教授陶乾则在参加南都数字经济治理论坛时也指出,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合理使用”的情况具有明确的13项规定。“就目前而言,AIGC无法纳入‘合理使用’的范畴,这就代表它构成了侵权行为。”她说。

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徐瑄态度坚决地告诉记者:“不管AIGC生成的作品有多美好,有多大的潜在市场,这个作品都不能称之为创作。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始终是人类的创作,即使这项创作非常青涩,仅是一只‘丑小鸭’。”


02 行动

AI盛行之际如何保护原创?


在“AI孙燕姿”一跃成为歌坛“顶流”之时,接踵而至的还有“AI陈奕迅”“AI周杰伦”……面对大行其道的AI歌手,真人歌手和创作人的态度也有所不同。

台湾知名歌手陈珊妮于今年3月发布的新歌《教我如何做你的爱人》,便是主动启用自己的AI模型演唱的。陈珊妮表示,希望通过这首歌,激发所有关心艺术创作的人思考——“如果AI的时代必将到来,身为创作人该在意的或许不是‘我们是否会被取代’,而是‘我们还可以做些什么’。”

音乐剧导演、词曲作者樊冲在接受采访时透露,他在写歌时也会借助AI技术,但仅限于制作试样唱片的初始阶段。在他看来,AIGC与人类的创作有着本质区别,无法改变他对于音乐创作的热爱。“人有很多的不确定性、随机性,包括自由的情绪表达,它很难去固化,而AI却不可能去寻找人类独有的创作动机。”樊冲说。

事实上,有关AIGC的探讨,已蔓延至各行各业,美术界也不例外。对广州美术学院艺术与人文学院艺术管理学系主任吴杨波而言,“生命”最重要的特征在于“产生意义”,从这个标准来看,AIGC目前还只是工具,而不是真正的“生命体”。“真正的艺术家必须自己产生意义。”他表示。

中国传媒大学音乐与录音艺术学院教授佟雪娜同样相信:“就像在数字音乐时代依然有人喜欢听黑胶唱片一样,在AI时代到来之后,肯定有人愿意倾听真正人声演绎的音乐作品。”

当人们还在为AIGC内容的价值争论不休时,有机构已经主动出击,在AI时代保护原创上先行一步。

今年3月,控制全球音乐市场1/3份额的老牌企业环球音乐,以“快速且接近失控”的速度发函,要求苹果、Spotify等流媒体平台封禁AI侵权作品。

环球音乐集团亚洲区公共政策高级副总裁洪伟典表示,公司对旗下音乐人负有责任,要时刻捍卫他们的权利和作品。同时,他也声称:“我们并没有将AIGC看作行业危机,必须承认它为音乐产业带来了很多革新。只要AI团队拿到授权、合法使用就没有问题。”

今年4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7条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的训练数据不得包含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包含个人信息的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第17条规定,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

5月9日,抖音平台随即作出响应——明确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


03 争议

“挖呀挖”挖出来的维权风波


武汉的黄老师因为“挖呀挖”儿歌事件被推上风口浪尖。图片源于网络

引发歌曲版权舆论风波的,并不仅是AIGC生成内容。一首“洗脑”儿歌,将另一项网络维权难点推上了风口浪尖——直播打赏。

“在小小的花园里面,挖呀挖呀挖,种小小的种子,开小小的花……”这首名为《小小花园》的儿歌在收获全民热度的同时,也让几位曾在短视频平台发布“挖呀挖”视频的幼师博主一夜爆红,人气蹿升。

武汉的黄老师便是其中一位。其真实年龄、长相、身份等个人信息,也随即遭到曝光。

除去“网红滤镜”,人们质疑的核心是:当一首“二创”作品通过网络直播,获得巨大流量乃至打赏收益时,是否对原创作品构成了侵权?

记者了解到,“挖呀挖”儿歌借用了周杰伦的作品《听妈妈的话》的伴奏,采用了“苏苏”创作的《小小花园》歌词,表演上又融合了幼儿园常用的手指舞,涉及到了多方版权。

虽然有律师称,如无著作权人主张权利,则无需追责。但徐瑄指出,若这首“二创”儿歌属于教育科学研究范畴,不作商业使用,则不会对原创作品构成侵权;可如果这首儿歌产生了巨大的流量与收益,则需要从法律层面具体分析。

资参考的一个案例是,此前某知名游戏主播因为在直播中一时兴起随口哼唱了几句《向天再借五百年》,被歌曲词曲作者起诉,索赔10万元。后经双方沟通,该主播就此事郑重致歉,并取得原告谅解。

针对此事,有法律界人士表示,在直播中表演未经授权的歌曲,获得打赏、接受礼物、涨粉等,都可能会被判定为直接或间接的商业获利表现,存在侵权风险。

另一方面,“二创”视频作为拉动人气、培育活跃度的利器,在各大视频平台风行已久,但引发的“侵权”“抄袭”争议不断,特别是与影视作品相关的“二创”纠纷,甚至导致多个视频平台之间长期兵戈相向。

2022年,抖音分别与搜狐、爱奇艺达成“二创”版权合作,获得后者旗下自制影视作品改编相关授权。今年4月,抖音又与腾讯视频发布合作公告,此举被称为“世纪大和解”。

“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短视频的‘二创’与相关影视产品内容,其实是盘根错节的共生关系。”孙佳山认为,上述合作关系的达成,不仅仅意味着长短视频平台们的握手言和,更为关键的是,这标志着中国平台型互联网企业正进入到新的发展周期。


04 思考

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的微妙平衡


“挖呀挖”儿歌事件最终以当事人关闭直播打赏暂告一段落,但“二创”引发的种种争端还远没有结束。

今年5月,被称为“同人作品第一案”的已故著名作家金庸诉《此间的少年》(见下图,图片源于网络)作者江南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广州迎来终审判决。

《此间的少年》以“汴京大学”为舞台,乔峰、郭靖、黄蓉、令狐冲等“金庸群侠传”在此粉墨登场,上演一幕幕当代校园生活故事,属于典型的“同人小说”。

2015年,金庸发现《此间的少年》大量使用了自己书中的人物、背景故事等设定,遂将相关出版机构与个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判决,《此间的少年》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而终审判决则改判《此间的少年》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此间的少年》再版时须向权利人支付版税收入的30%作为经济补偿。

“纵观历史,同人写作伴随着人类文化的发展,成为一种文学生态,影响并促进了文化的传承与传播。”中国作协网络文学中心主任何弘说。像《水浒传》《西游记》等古典小说名著,都是经大量同人写作而丰富并定型的,甚至《金瓶梅》本身就可以被视为是《水浒传》的同人小说。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迁表示,应当从基本法律概念分析同人作品是否构成与原作品实质性相似。通常来说,同人作品除了会使用原作的人物名称,有时还会使用其中人物的性格和相互的关系。

“如果一部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以其相应的故事情节及语句赋予了这些人物以独特的内涵,那么这些人物、故事情节和语句便合在一起构成了《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指出,所谓的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其相应的故事情节不能简单地割裂开来,在判断是否存在抄袭(剽窃)行为时,应综合进行考虑。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同样认为,同人作品的创作和市场开发就整体而言,促进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繁荣进程,而非抑制创作和作品的传播,不能因为个案就否定其积极意义。在对个案是否存在侵权进行研判时,应当将判决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纳入考量,把握好法律保护与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该案一审判决之后,江南曾在社交媒体上发文称,写作小说最初只是一时兴起,“娱人娱己”,对于结果,“因其得名得利,应当有此一劫”。

然而,许多人更期望此案能为未来敲响警钟。一位江南的多年书迷表示,希望能以此为契机,“吃一堑,长一智”,寻求同人作品与原著作品之间更好的和谐共生之道,“相信这也是法院并未判决《此间的少年》立即停止发行的初衷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