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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政部核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章程的公告

加入时间:2025/1/16 16:52:04   来源: 文著协官方微信 
 近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收到《民政部关于准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章程核准的通知书》(民社登【2025】1009号)。通知书称,经审查,2023年11月13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章程》,符合国家法规政策规定的条件。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民政部对修改的章程予以核准,修改后的章程自2025年1月9日起生效。

新修订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章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全面加强党对协会的全面领导,体现了新时代党和国家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经过本轮章程修订,协会职责定位和核心目标进一步细化明确,内部民主管理、科学决策的制度体系趋于完善健全,为推进依法治会、深化改革和高质量发展,建设中国特色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提供了根本保障,对于建设文化强国、版权强国,促进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完善版权社会服务体系具有深远意义。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要求,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章程》予以公告。


附:1、《民政部关于准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章程核准的通知书》

     2、《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章程》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2025年1月16日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是由全国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人(以下简称“著作权人”)、专门从事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的、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文著协,英文名称为China Written Works Copyright Society,缩写为CWWCS。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保护文字作品著作权,维护文字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并推动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文字作品的创作、使用和传播,使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利益最大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是中共中央宣传部。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


(一)依法与会员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二)依法履行全国报刊转载和教科书等法定许可使用已发表文字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收取,并向著作权人转付的法定职能; 

(三)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会员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登记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四)根据会员的授权和相关法律法规,在集体管理的基础上,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演绎、传播,依法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并收取著作权使用费;

(五)根据使用者的委托,依法与使用者签订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和提存转付合同,并向作品著作权人转付依法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

(六)依法开展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代理、经纪活动;

(七)对侵犯本会会员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主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仲裁等,依法调解处理本会会员与使用者的著作权纠纷;

(八)依法向社会提供著作权法律意见,提供著作权法律咨询和著作权鉴定等法律服务;

(九)依法设立著作权纠纷调解机构,与著作权主管机关、司法机关建立著作权纠纷调解合作机制,向社会提供著作权纠纷调解等著作权法律服务;

(十)为促进中外文明交流互鉴、中外人文文化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文字作品在海外的传播与著作权保护,以及海外文字作品在国内的传播与著作权保护,与海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著作权机构等有关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著作权合作协议;

(十一)开展版权产业、文化创意产业以及文字著作权保护与版权运用的调查研究工作,开展对海内外著作权立法、著作权运用与保护的动态和发展研究,向国家立法机关、著作权主管机关、司法机关等提出完善和加强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立法的建议;

(十二)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教育、培训、竞赛、研讨、国际交流等活动,增进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以及社会公众的著作权法律意识; 

(十三)开展著作权贸易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国际书展、国际版权调研和国际版权研讨会与国际版权交易展会以及其他国际版权交易活动;

(十四)开展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本章程所称的文字作品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保护的小说、诗词、散文、论文、剧本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第七条 本会对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管理,包括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表演权、法定许可获得报酬权、汇编权、放映权、出租权、发行权等集体许可授权、著作权代理、著作权经纪、著作权使用费收取和转付,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借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视听作品等各种技术手段和各种载体形式制作、复制、使用、传播文字作品;

(二)通过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络、数字网络新媒体等等新技术条件和新传播方式使用、传播文字作品;

(三)通过广播电视、有线电视等方式使用、播放文字作品;

(四)以汇编方式使用、传播文字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出版);

(五)以机械表演或现场表演方式使用、传播文字作品;

(六)以著作权代理、著作权经纪等方式对会员文字作品进行许可、授权;

(七)以法定的其他许可方式使用、传播文字作品;

(八)为集体管理目的,对未加入本会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为其向使用者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其转付,以及向使用者提供著作权使用费提存转付服务;

(九)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文字作品的使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作品或参与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人,按照合同取得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著作权的合法继承人、监护人;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有5篇以上文字作品由依法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报纸、杂志公开发表;有10篇以上文字作品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网络或其他传媒上正式发表;有1本以上专著、教材或一般图书等合法出版物由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出版单位正式公开出版;

(三)著作权人比较集中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可以单位会员的名义加入本会,单位会员应及时配合本会为所属著作权人分别办理相关个人入会手续,并将授权作品送交本会进行登记和管理。

(四)单位会员应按时按标准交纳会费。

会员应当自愿将其对文字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授权本会进行专有管理,与本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与本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填写《会员登记表》、《会员作品登记表》,提交作品原件和电子文档,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2.提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权利信息及证明文件;

(三)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依本会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获得本人文字作品著作权使用费的权利; 

(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单位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将自己拥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向本会登记,在与本会签订《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违反《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合同约定期限和约定范围内,就同一作品的同一权利另行授权他人管理或行使;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违反社会道德风尚,或违反本会宗旨和章程的行为,或有违反与本会签订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的行为,给本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甚至重大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研究决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消除给本会造成的不良影响;

(四)赔偿给本会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除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提前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仅指单位会员);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五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但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会员授权本会管理并已签订许可使用合同的,该合同在期限届满前继续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在此期间,本会不再就该会员作品继续签订许可使用合同。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对会员、理事、监事情况进行记载。会员、理事、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理事、监事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理事、监事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其中负责人产生办法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六)制定和修改著作权使用费收取标准;

(七)制定和修改著作权使用费转付办法、资产管理办法;

(八)决定本会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九)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十一)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三)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四)决定终止事宜;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换届的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其他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名称变更、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投票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5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会员中享有较高声望和影响力,有社会责任感;

(三)关心本会发展和会员权益,热心参与本会建设与发展,在维护文字著作权方面有所建树;

(四)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自愿履行理事职责;

(六)单位会员应自觉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中央社会工作部沟通;负责人人选经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方可召开会议选举。

按照本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四)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五)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批准本会与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十三)批准著作权使用费的使用办法

(十四)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五)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六)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七)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4至6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聘任的秘书长连任届次不受限制。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中央社会工作部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理事长、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1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拟免职负责人的,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20日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新选任负责人的,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20日内向中央社会工作部报告。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理事、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备会员查询,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中央社会工作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本会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名称应当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等准确体现其性质和业务领域的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应当以“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词的,仅限于行(事)业领域限定语。


本会内部设立的办事机构名称,应当以“部”、“处”、“室”等字样结束,除冠以本会名称外,不得以法人组织名称命名,且区别于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政府委托项目收入;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管理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八条 本会以著作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宗旨,本着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的原则,尽量降低管理费用的支出。


本会从收取的著作权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基本原则是根据本会的发展需要决定提取比例,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适时、适当地做出调整。


本会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使用者或著作权人在本范围内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收转法定职能情况下,提取管理费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15%,如国家著作权主管机关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一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九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2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年11月13日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