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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时代期刊融合出版的版权保护策略与路径研究

加入时间:2025-05-16   来源: 中国传媒科技 

 数字经济时代期刊融合出版的版权保护策略与路径研究

摘要:【目的】期刊数字化、国际化进程中版权保护与版权资产管理问题日益突出,提升版权意识,正确适用著作权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期刊与作者、与平台的授权关系,建立规范的授权合同关系,改革期刊“版权声明”,完善投稿系统,建立版权合规管理机制,加强期刊和平台的行业自律,推进版权社会共治。【方法】应本着技术向善原则和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产业发展双轮驱动的原则,在著作权法律法规修改完善时明确人工智能适用合理使用的应用场景、范围和条件,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大模型训练和应用,应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取得权利人、内容生产者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和付酬是前提。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营利性使用,应当向权利人、内容生产者或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合理报酬。加强人工智能开发应用与版权保护的标准化研究。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公开、透明、便捷的使用分发机制和版权纠纷的集中调解机制。【结果 / 结论】面对人工智能带来的挑战与机遇,期刊界应当增强版权资产管理能力和版权运用能力。

关键词期刊;融合出版 ;期刊数字化 ;版权保护 ;数字经济

DOI:10.19483/j.cnki.11-4653/n.2025.01.005 

本文著录格式:张洪波,梁飞 . 数字经济时代期刊融合出版的版权保护策略与路径研究 [J]. 中国传媒科技,2025,32(1):28-34.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24@ZH015)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洪波(1968—),男,黑龙江庆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会长兼总干事(法定代表人),研究方向为版权理论与实务。梁飞(1976—),男,广西钦州,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常务副总干事,研究方向为版权法律服务、版权鉴定。

目前,我国期刊有10139种。数量巨大的过刊和定期出版的现刊,是我国重要的文化资源、知识资源、学术资源和数据资源[1]。期刊产业的健康规范发展、数字化转型升级和融合出版,版权授权、运营和保护是关键。期刊产业为了实现这一时代使命,一方面,需要解决刊发的海量作者的版权(主要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另一方面还要积极与知识资源平台、人工智能开发企业等新兴市场主体合作,主动拥抱新兴传播技术,同时还要加强版权资产管理、版权运营和版权保护,才能走上健康发展和国际化之路。


当前,传统纸媒期刊在积极推动数字化转型和融合发展进程中,由于内容呈现、传播渠道和形式的多样化,期刊遇到的侵权形式变得更加复杂,如未经授权的期刊数字化、字体使用、网页设计、背景音乐、背景视频等元素的侵权,网络转载和肖像等侵权。长期困扰期刊产业生存和发展的是与知识资源平台和生成式人工智能开发商的合作问题。期刊出版单位在数字化转型升级过程中,应当顺应数字出版的时代要求、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的现实需要,加强版权合规建设,理顺与期刊文章作者的授权关系和与各类使用者、聚合平台的对外授权关系,加强期刊品牌建设,加强版权资产管理与运营维护和版权保护,让版权赋能期刊融合出版高质量发展。


NO.1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避免“自以为是”

期刊编辑出版工作与著作权密切相关,期刊编辑人员应熟悉国家大政方针和著作权法律法规,还应当熟悉与著作权相关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有关司法文件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往往是对法律法规的细化规定,具有直接的操作性。在适用规范性法律文件时,我们还应当关注相关文件的变化情况,关注其修订、废止的情况,否则率由旧章会产生昔日合法、今日违法的尴尬局面。


著作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各国著作权法都会对作者权利进行限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比如,期刊发表的文章引用他人文章段落文字的多少并非“适当引用”的单一判定标准。合理使用指的是在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的13种特定条件下,允许他人使用已经发表的版权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的一种情形。曾几何时,引用他人作品数量的多寡成为判定“适当引用”的唯一标准,1985年文化部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对“引用的量”做了详细规定,但该细则早已被废止。


所以,期刊界应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正确理解“合理使用”,准确判断“适当引用”。《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三步检验法”是判断适用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某教育出版社版权纠纷的二审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指出了“适当引用”的判定标准,即“被引用作品不能构成新作品的主体部分或实质内容,二者不能形成实质性的替代或竞争关系,不宜大量引用、全文引用,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且引用行为不得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可见,不得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能构成新作品的实质或核心部分,不能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或竞争关系,是判断引用他人版权作品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必要条件。


法定许可指的是在著作权法第25条、第35条第二款、第42条第二款和第46条规定的四种特定条件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已经发表的作品,但必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35 条第二款规定了“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按照上述规定,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范围限定在报刊之间的互相转载,不包括报刊与图书和网络之间以及网络之间的互相转载。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该司法解释将报刊法定许可的范围扩大至互联网领域,即报刊之间、互联网之间、报刊和互联网之间的内容可以互相转载。但后来因该条规定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相关内容相抵触,为此,2006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将该司法解释第三条删除。时至今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互联网如需转载报刊内容或者报刊需转载互联网内容,均应当依法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付酬,不再具有法定许可制度下豁免的“使用无须许可”的权利。


在2017—2019年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2021—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赵德馨教授等权利人起诉中国知网等知识资源平台的众多版权纠纷案件中,知识资源平台以该司法解释原来的第三条作为抗辩理由,试图为平台收录期刊文章推脱侵权责任,均被法院否定。


当然,由于传统纸媒与网络之间文章转载已经成为社会常态,提前获得权利人许可,不符合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而作者往往关注获酬权和署名权,这也暴露了有关法律的滞后性、某些法条的市场“失灵”状态,立法机关应当尽快修改相关规定,解决网络转载普遍违法的尴尬局面。

NO.2

版权声明不能“包治百病”,授权合同规范应先行

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与图书出版相比,期刊涉及的作者之多、作品之多、出刊速度之快,使得期刊与作者就期刊刊登作品和网络使用一一订立书面出版授权合同的难度加大。尽管相关规定便捷了期刊出版流程,但期刊出版单位曾经长期普遍忽视版权合同在数字资源处置和融合出版中的应有作用。近年来,为顺应数字化出版浪潮,期刊界加快了数字化转型的步伐,探索融合出版的发展路径,与知识资源平台展开合作,这一形势使期刊界树立版权意识、建立版权合同管理和版权资产管理制度迫在眉睫。


鉴于期刊大都没有熟悉版权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而且知识资源平台收录期刊文章横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尤其是寻找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前的数量巨大的过刊文章作者并补签合同不存在现实可能性,与现刊众多作者一一签署版权合同也缺乏专业性,而且成本过高,所以,除了少数期刊外,绝大多数期刊均采取“版权声明”“投稿须知”或“稿约”等形式,以期代替版权合同,解决期刊作品数字化使用的作者授权问题。


很多期刊在版权页刊登类似内容的版权声明,诸如“作者向本刊投稿,即视为同意本刊出版网络版,与其他网络、数据库合作,稿费已包括网络版在内”,“来稿凡经本刊录用,如作者无特别声明,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及本刊合作媒体复制、发行、翻译、汇编及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并支付”。版权声明、投稿须知、稿约千奇百怪,内容差异不大,其核心意思都是想以此获得作者终身授权和转授权。部分期刊虽与作者签订所谓的授权协议或者转让协议,但内容并不规范,对授权的权利种类、使用方式、使用时间及范围、付酬标准(即“对价”)和支付流程、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并没有明确约定。


最近几年,相当数量的期刊给作者提供的格式协议仅仅涉及版权转让,也就是说,只要期刊同意刊发作者文章,作者必须无条件将文章的版权转让给期刊。还有很多期刊在网络投稿系统中仅仅设置“版权转让”选项,根本没有“授权许可”“专有使用”“非专有使用”“自己保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选项,以其强势地位,胁迫作者必须勾选“转让版权”条款,否则无法上传稿件。这明显违背了民法典规定的“显示公平”原则。[2] 学术界对期刊版权声明的法律效力颇有分歧。主流观点认为,版权声明不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版权许可合同要件和版权转让合同要件,因此,版权声明并未构成作者与期刊之间的版权合同;有的观点认为,版权声明符合格式合同的形式,属于格式合同,但一次性获酬或者二次转授权条款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有的观点认为,版权声明不能替代期刊与作者应当签订的版权许可使用合同或书面版权转让合同;也有的观点认为,版权声明属于要约,作者投稿并发表,即是承诺,构成版权合同。


司法实践证明,“版权声明”不能“包治百病”,作者向期刊投稿,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行业惯例的推定,都只能确定作者许可期刊以纸质形式刊登稿件,而且该行为也不能直接推导出作者同时许可期刊以数字化形式(如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有声等形式)传播作品或者许可期刊转授权知识资源平台等第三方使用作品。


期刊出版单位发布“版权声明”以期获得作者授权虽为当前行业惯例,但绝大多数司法判决否定了这类版权声明的法律效力,进而认定平台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仅有个别法院个案认可期刊版权声明的法律效力。这种司法实践认定的不同结果,说明了期刊版权声明的方式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3]


近年来,期刊与聚合平台不断出现的版权纠纷案件,如授权链条不完整、期刊版权声明等行业授权惯例存在授权瑕疵、学术文献数字化传播稿酬标准不公平等一系列涉及合法合规经营的问题,正在困扰乃至可能阻碍当前期刊和平台的发展,这对期刊界和平台服务提出了挑战。[4] 可见,若从合规授权以避免版权侵权风险的角度来看,期刊在开展数字出版业务时,应当践行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根据期刊刊登作品的使用主体、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性质等情况,在许可使用合同中明确权利种类、使用方式、期限、地域、许可费用、专有或者非专有授权、转授权等内容,以保障融合出版业务的开展。这应该是期刊版权合同管理和版权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操作中,期刊可以积极采用电子合同方式以便捷签约流程,提高签约效率;在存量作品使用方面,应当发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这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规模化授权优势,同时探索延伸集体管理操作流程,尽可能多地获取作者的授权许可。


著作权权利归属的约定是委托创作合同的关键所在,期刊在融合出版过程中,除与作者订立版权许可合同,还会与其他主体发生委托创作合同关系,比如对外委托的封面设计、版式设计、插图绘制、照片拍摄、外文翻译、稿件审校、微信公众号开发、网站开发、数据库建设等业务都会与第三方发生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在这些委托创作合同中,期刊与第三方通常都会约定委托事项、费用、成果交付等内容,但往往会忽略权利归属的约定。委托创作合同如果不约定权利归属,将会导致期刊丧失委托标的著作权的后果。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只有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期刊出版单位的,期刊方能享有委托作品的著作权,进而有权开展版权资产管理、转授权和诉讼维权以及国际授权合作。

NO.3

提升版权意识,建立版权合规管理机制

随着融合出版业务的拓展,很多期刊还会将纸质发刊内容同时开展数字化出版,通过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聚合平台等渠道向公众提供,由此也导致除了配图、文字剽窃等常见的版权侵权形式外,字体、网页设计、背景音乐、背景视频、网络转载内容、肖像等网络侵权形式也屡见不鲜。究其原因,除了著作权人权利意识逐渐增强、网络传播提高了触达性、商业维权推波助澜等外在因素外,内在核心原因在于期刊版权合规管理制度的缺失或不健全,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为此,期刊社有必要建立版权合规管理制度。


版权合规关乎期刊质量管理,必须树立版权红线意识。版权侵权不仅会导致期刊与作者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纠纷,影响期刊社会声誉,还有可能导致期刊内容质量管理的行政责任。根据《报纸期刊质量管理规定》的规定,内容质量属于期刊质量四项评测指标之一,期刊如果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内容,该情形就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就可能直接被认定为期刊内容质量不合格。由此而见,版权合规管理制度属于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作为出版单位社会效益评价考核的指标之一,编辑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应当予以落实,牢固树立版权红线意识。


加强版权审核责任,保证素材来源合法。如前所述,期刊网络侵权内容集中于配图、字体、背景音视频等素材内容,而期刊网络空间的设计、装饰往往离不开这些素材内容的使用,这就要求期刊加强对素材来源的合法性审查。首先,应当对素材提供者的真实性进行审查,选择具有ICP证、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资质的网站作为素材内容的提供商;其次,对于“免费使用”“开源素材”“公版素材”等免费资源,应当予以仔细甄别,确保免费资源是由真正的权利人提供;再次,在使用授权内容时,应当在著作权人许可的授权条件范围内使用,这些授权条件包括使用主体是否允许第三方使用、使用范围是否包括纸质以及网络等媒体、是否有授权期限和授权地域的限制等条件,超越授权条件的使用有可能构成侵权。


扎紧审查的篱笆墙,拒版权侵权于墙外。一方面,期刊刊登的作品如果是剽窃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期刊有可能被认定没有尽到合理审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因为期刊作为专业出版机构,被要求的审查责任会与专业出版活动的工作特点相适应,即编辑会被推定应当了解相关领域的专业作品的发表、出版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2020年修正)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出版者应对其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目前对新闻出版单位合理注意义务的最明确规定。


鉴于此,期刊可以借助相关大数据内容供应商的查重服务,根据查重结果将剽窃行为尽可能扼杀在稿件刊登之前。当然,目前市面上的任何查重系统或学术不端检测系统,仅仅是检测内容相同相似多寡的技术查询手段,具体的文章引用他人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需要专业人士根据专业知识和“三步检验法”,结合相同相似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偷懒式直接以检测报告描述的“复制比”超过一定比例而将被检测文章贴上“涉嫌剽窃”的标签,进而退稿的做法,没有任何科学和法律依据,这是不可取的。将作者文章与以前发表的文章因为“复制比”而定性为“自我抄袭”“自我剽窃”,更是滑稽之谈。


另一方面,对于期刊委托第三方创作的作品,在委托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同样要尽到相关注意义务,比如在合同订立时应当加入权利瑕疵担保条款,要求受托人承诺委托作品的合法性;在合同成果交付时,对于明知或者应知来源于第三方的合同成果,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供第三方出具的授权文件。

NO.4

加强期刊和平台行业自律,推进版权社会共治

近年来,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等知识资源平台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各类知识资源的广泛传播,与此同时,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也面临很多挑战,知识资源平台在收录、利用期刊文章、学位论文、会议论文等海量版权作品时普遍存在授权链条不规范、授权文件不规范、稿酬标准不公平等版权问题,影响平台和期刊产业的健康发展。为了更好地保障广大知识分子、作家和期刊的版权权利,推动期刊融合出版高质量发展,加快世界一流期刊建设,促进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管理和健康规范发展,助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加强行业自律,在中宣部版权管理局指导下,2023年2月17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联合中国新闻技术工作者联合会、“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知识资源平台行业上下游三十余家版权、期刊传媒、数字出版机构、行业协会和学术团体共同发布倡议书,发起成立了“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共同体的宗旨和任务是:尊重作者和期刊版权,推动知识资源平台规范授权链条,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集体授权、维护作者版权、规模化协调版权纠纷、国际版权合作与保护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平台、期刊、作者建立公平合理的授权关系与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相关版权许可合同范本或示范条款,制定平台使用文字作品报酬标准及付酬方式,协调版权纠纷,开展国际版权合作与版权保护;推动规范期刊与作者的授权关系,完善期刊投稿系统,加强期刊版权资产管理与国际化进程,助力期刊高质量发展和世界一流学术期刊建设;探索平台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规模化解决作者权益保护,化解分歧与纠纷,加强教育培训,引导有序竞争、学术创新与规范传播;建立自律规范机制,加强版权信用体系建设,为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知识资源平台、服务国家战略、推动世界一流期刊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如何妥善解决好现有以及未来知识资源网络传播权授权问题,需要合理优化期刊平台与作者、期刊杂志社三方的关系和利益分配机制,规范版权授权链条如何妥善解决好现有以及未来知识资源网络传播权授权问题,需要合理优化和平衡作者、期刊编辑部、期刊平台三方关系,建立公平合理的授权模式和利益分配机制,实现知识资源的有效传播和利用。共同体成立三年来,围绕困扰期刊产业发展的上述关键问题,举办座谈、培训、研讨、调研等活动,主动开展有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版权课题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修法好建议,围绕行业高质量发展,开展务实有效的工作,吸引多家期刊加入,平台与作者版权纠纷大幅减少。


有专家认为,要研究制定著作权使用和利益合理分配的政策机制,发挥期刊平台的社会责任,培育著作权人、期刊和期刊平台三方作用有机衔接、利益分配合理、公开公平竞争的学术生态体系。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优势,促进行业协同发展。发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及期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和诚信建设,完善版权保护机制,鼓励合法有序竞争。


2023年11月,经过充分调研,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发布了《知识资源平台使用文字作品付酬办法》。这为推动解决平台与作者利益平衡提供了稿酬标准方案,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同时在与一些平台协商设立“稿费资金池”,并集体协商解决作者争议问题。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共同体框架下,积极调研走访,准备适时推出作者授权合同示范文本或示范条款、学位论文授权使用示范文本,规范期刊与作者、作者与平台的授权关系。

NO.5

加强期刊版权保护,推动 AI 产业高质量发展

高质量数据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关键因素。新闻出版单位长期出版积累形成的庞大知识资源,是人工智能开发企业竞争最激烈的领域。


2021年,全国共有出版社587家(包括副牌社24家),出版新版图书22.5万种,重印图书30.4万种,期刊10185种,报纸1752种。音像制品出版单位377家,出版录音制品4799种,录像制品3373种,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315家,出版电子出版物8199种。[5]


人工智能开发企业在文本和数据(TDM)收集挖掘、数据大模型训练、市场应用、机器学习等阶段对数据的使用,属于什么性质?哪个阶段可能属于合理使用、哪个环节属于授权许可?传统的侵权认定标准在AI创作场景下面临适用难的问题——由于AI生成过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权利人难以顺利取证,维护自己的权益。AI数据投喂、大模型训练等场景涉及大量版权作品,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需细化AI合理使用的场景和范围。AI的发展需要大量高质量数据,而对其中版权作品的商业化使用应当依法获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合理报酬。AI开发、应用者应当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预存(提存)一定数量的版权费,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公开、透明、便捷的使用分发机制和版权纠纷的集中调解机制。[6]


有专家认为,如果训练时对作品的利用仅涉及“临时复制”,不应认定侵犯复制权[7];也有专家认为,机器学习的内容获取、数据输入以及内容输出全阶段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演绎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能,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批量解决海量作品授权较为可行的方法,同时有必要革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使其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的保障效能,适应人工智能海量数据学习的现实需要。可以尝试采取延展代理机制,在拓展使用者获得合法数据渠道的同时保障权利人获取报酬的机会,将某一领域的作品授权集中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处,以集中授权的方式解决人工智能训练数据的合规难题,推动构建更加健全和可持续的知识产权良性保护生态[8];有专家认为,AI应当获得版权授权许可,但是数据量大,可引入法定许可制度,使AI使用作品进行算法训练的行为合法化,突破作品类型,针对算法训练使用作品建立专门的集体管理组织,专司版权费的协商、收取、转付和争议解决[9];多位专家学者和产业界对集体管理组织寄予厚望,认为集体管理是解决语料库、数据训练和应用集体授权和版权费提存转付的最佳途径[8][10];也有专家呼吁建立AI使用版权作品的版权补偿金制度。实行补偿金的国家通常都依赖于集体管理组织来执行补偿金的收取和分配,在我国也可以建立或指定集体管理组织作为法定的征收主体,专门从事补偿金收取、分配和使用等工作[11]。


南都数字经济治理研究中心所做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关于受访者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权作品被盗用风险的担忧程度,42.29%的受访者有些担忧,11.65%非常忧虑,26.03%冷静观望,13.83%不太担忧。是否应将版权作品用于大模型训练纳入合理使用范畴?仅11.23%的人赞同将版权作品用于训练大模型纳入合理使用范畴,高达42.72%的人认为必须征得版权人同意方能使用,还有43.33%的人认为需要分情况讨论,例如区分商业和非商业使用、区分作品的深加工和浅加工。[12]


2024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民进中央提交了《关于发展生成式人工智能,加强出版业前沿技术应用的提案》。建议从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建立行业准入机制、建立训练语料付酬标准等方面,采取相关举措解决生成式人工智能与出版业融合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面对大模型训练数据中可能涉及的侵权问题,除规范数据合规使用外,监管部门还应着力推动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训练语料的权益分配办法,充分考虑多元利益相关主体的不同诉求,既激励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发展,又能够保障高质量数据生产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调研中发现,权利人对其权利内容在人工智能活动中被各种演绎使用过程的控制力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人工智能开发者在训练活动中使用大量版权内容普遍未获权利人授权也未支付报酬,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标识义务落实不到位。


在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调研基础上,全国政协常委、中国作协副主席邱华栋提交了《关于加强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他建议,应当完善相关立法,明确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的原则性问题。著作权法相关配套条例应明确,未经合法授权,不得在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过程中使用受著作权及其相关权保护的内容,不宜将人工智能模型训练或预训练活动纳入著作权合理使用范畴。人工智能开发者负有公示版权内容使用的记录标识义务,保障版权内容使用可追溯,并明确不履行与不充分履行的法律责任。加快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相关标准的研究与细化,充分发挥行业政策、国标、行标等“软法”的作用,提升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工作的专业化、精细化水平。畅通产业获得授权的通道并助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鼓励建立版权内容合法流通机制,激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海量会员作品和法定地位优势,探索多元化版权授权模式方式。加快落实人工智能领域版权保护多方主体责任,构建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以及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多主体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加快版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作协、文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组建利益共同体,建立规范的人工智能授权链条、付酬标准和版权纠纷溯源治理与调处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建设。落实人工智能开发者内部版权合规建设要求;加大对人工智能开发者的版权执法检查与版权保护安全评估监管力度;鼓励权利人、使用者向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版权保护不到位的人工智能服务,网信办、版权局等主管部门切实提高处理效率;研究明确互联网平台内容管理义务,推动各平台打击非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追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切实推动多方主体共建充分尊重和保护版权的网络清朗空间,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4年,多家机构就人工智能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举办论坛、研讨活动。2024年12月4日,是我国第11个国家宪法日,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在第四届著作权集体管理论坛上,公开发布了《加强人工智能版权保护,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倡议书》。该倡议书对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保护与产业发展提出了全新的思考。此次倡议书的核心在于如何在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保护创作者和内容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以推动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给人类社会带来巨大变革。国家有关部门在修改完善著作权法律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和司法解释时,应当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内,明确人工智能适用合理使用的应用场景、范围和条件。生成式人工智能语料库建设、大模型训练和应用,应确保数据来源合法,应当以取得权利人、内容生产者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授权许可和付酬为前提,未经授权使用构成侵权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营利性使用,应当向权利人、内容生产者或集体管理组织支付合理报酬。人工智能开发者应当本着技术向善原则和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产业发展双轮驱动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主体责任,加强人工智能开发应用与版权保护的标准化研究,建立行业规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公开、透明、便捷的使用授权机制和版权纠纷的集中调解机制。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工智能开发应用者的日常监管和巡查,对于长期、大规模侵权的,应当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科学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办好一流学术期刊和各类学术平台,加强国内国际学术交流。”[13]作为科研成果的主要载体和重要平台的学术期刊,服务出版强国、文化强国、科技强国建设是其不可推卸的时代使命。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版权就是保护创新。版权不但是文化的基础性资源、创新的重要体现,而且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2025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也是编制“十五五”规划的关键之年。期刊界应当牢固树立版权意识,提升版权资产管理和版权运用能力,积极参与推动著作权法治建设,创新办刊思路,加强行业自律,不仅要做知识传播的重要载体,也要做法治中国建设的积极倡导者和主动实践者,为文化强国建设、营造良好的版权生态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 吴尚之. 加强学术平台建设,促进学术期刊发展 [J]. 中国出版,2024(21):1.

[2] 张洪波. 知识资源平台的版权合规建设与社会共治——以“中国知网模式”为例 [J]. 版权理论与实务,2022(6):3-15.

[3]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中国科技期刊产业发展报告(2023)[R/OL]. 北京:科学出版社,(2024-10-29)[2024-12-23].

https://stm.castscs.org.cn/cyfzbg/40903.jhtml.

[4] 中国科协学会服务中心. 中国科技期刊产业发展报告(2023)[R/OL]. 北京:科学出版社,(2024-10-29)[2024-12-23].

https://stm.castscs.org.cn/cyfzbg/40903.jhtml.

[5] 国家新闻出版署.2021年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EB/OL].(2023-02-22)[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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