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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明确教辅图书对原作品形成“实质性替代”构成侵权

加入时间:2025-04-23   来源: 文著协官方微信公众号 

【案件概况】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文著协)是我国唯一的文字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有权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会员作家作品著作权及相关权利,有权以自己的名义采用诉讼等方式维权。文著协调查发现,湖北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教育出版社)未经许可,在其出版的《中学奇迹课堂.语文:配人教教材.八年级下册》中使用了刘成章的作品《安塞腰鼓》,故在充分取证后,文著协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湖北教育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一审【(2023)京0102民初16023号】:法院认为湖北教育出版社对《安塞腰鼓》的使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不构成对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害,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文著协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2023)京73民终4169号】:法院认定案涉使用方式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湖北教育出版社赔偿文著协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裁判要点】

 

构成《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规定中适当引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件:引用的对象限于已发表的作品。引用的目的必须是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③引用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及作品名称;④引用必须适当,通常情况下,被引用作品不能构成新作品的主体部分或实质内容,二者不能形成实质性的替代或竞争关系,不宜大量引用、全文引用,应保持适当的比例关系,且引用行为不得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原文】但是: 看!一捶起来就发狠了,忘情了,没命了!百十个斜背响鼓的后生,如百十块被强震不断击起的石头,狂舞在你的面前。骤雨一样,是急促的鼓点;旋风一样,是飞扬的流苏;乱蛙一样,是蹦跳的脚步;火花一样,是闪射的瞳仁;斗虎一样,是强健的风姿。黄土高原上,爆出一场多么壮阔、多么豪放、多么火烈的舞蹈哇——安塞腰鼓!

 

【涉案图书使用文章截图】

可见,涉案图书使用的的确是已发表的作品,并注明了作者及作品名称,但是却不满足其他要件:

1)涉案图书引用权利作品超出适当范畴

涉案图书不仅对原文进行了全文引用,还对按照单句或多句拆解的内容进行了顺序标注,并和注解内容以不同颜色区分。这种引用方式可以使读者脱离教材收录的原作品获得权利作品原文,对权利作品起到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无法认定为适当引用。

2)涉案图书使用权利作品不合理地损害了作者合法权益

涉案图书系教科书配套教辅图书,其对权利作品的引用已经达到了实质性替代的效果,必然会影响作者对作品的正常授权和使用,进而不正当地减损作者合法权益。这也是为什么国家对教科书开放了法定许可,却没有适用合理使用的重要原因。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湖北教育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社,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侵害了原告著作权。

教辅图书不同于教科书,不适用法定许可的规定,必须经过作者或文著协授权,并协商稿酬标准,签署授权合同后,才能使用。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该案终审判决,明确了教辅图书使用作品构成适当引用的认定边界,引用权利作品超出适当范畴,对原作品构成实质性替代,使权利人丧失相应的经济收益,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案对教辅图书使用文字作品合法化、规范化有非常重要的示范作用,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愈发重视,群众版权意识愈发高涨,教辅图书行业应当尊重作者,积极构建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出版机制。

附:二审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