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下列工作:
1、为集体管理的目的,进行文字作品的登记和相关信息的收集;
2、集中管理本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维护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合法权利;
3、就本会管理的会员文字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发放使用许可证并收取使用费;
4、向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分配作品使用报酬;
5、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取和分配非本会会员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使用费;
6、对侵犯本协会管理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依法采取维权行动,提请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或提起相应的法律诉讼、仲裁等;
7、与国外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签订相互代表协议;
8、开展文字著作权保护的调查研究工作,了解国内外文字著作权保护的动态和发展,向国家立法机关和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立法的建议;
9、增进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对著作权保护的认识和尊重,为社会提供关于文字著作权的咨询和法律服务;
10、开展著作权保护和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的宣传、推广、培训和研讨活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奖励、评选活动;
11、开展著作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2、开展其他符合协会宗旨的活动。
本章程所称的文字作品是指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上述业务的开展,均以协会的名义进行。
第七条 协会对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著作权的管理,适用于下列情况:
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数字化制作等各种传媒使用文字作品;
2、通过移动通讯网络、互联网络传播方式等新技术条件使用文字作品;
3、通过广播电视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4、以汇编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5、以机械表演或现场表演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6、以法定的其他许可方式使用文字作品;
7、其他适合集体管理的对文字作品的使用;
8、为集体管理目的,对未加入协会的文字著作权人,为其向使用者收取法定许可情形下的著作权使用费并向其分配。
第八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可设立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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