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管理费;
3、捐赠;
4、政府资助;
5、协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6、利息收入;
7、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管理费,提取管理费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协会的发展需要决定提取比例,并随着使用费收入的增加而逐步降低,适时、适当地做出调整。
开展集体管理活动提取的管理费比例一般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30%,具体比例可与使用者或著作权人协商确定。
根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收转法定许可情况下作品使用费的,提取管理费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使用费的15%,如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就此制定明确的管理费提取标准,则依照该标准执行。
提取的管理费严格用于协会正常运行所需各项支出,以及改善著作权集体管理服务,促进著作权保护与推动文化发展、交流等,并在年报中公告管理费使用情况,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财政部门的监督。协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审计结果。
第三十四条 会员、权利人和使用者有权按照程序查阅涉及本人的财务和业务材料,协会尽量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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