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八条 协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参会代表2/3以上多数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协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2008年10月24日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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