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十六条 协会领导机构组成如下:
1、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
2、理事会:由各方面的文字作品著作权人和文字出版单位的代表性人物、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的代表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3、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副总干事和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4、总干事1人,副总干事2至3人,均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成员。
第十七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协会的方针、任务和总体规划;
2、制定和修改章程;
3、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4、制定和修改使用费转付办法;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选举和罢免理事;
7、决定协会名誉职务的设立;
8、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使用费转付方案和协会提取管理费的比例;
11、审议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有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经理事会或者10%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提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2、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3、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4、审议著作权使用费的分配方案;
5、批准协会与国外、境外同类机构的协议;
6、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总干事;
7、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8、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9、决定总干事提名的副总干事、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10、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1、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亦可以召开理事会。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1、2、4、5、6、9、10、11项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文字著作权方面有较大的影响;
3、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5、总干事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总干事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代表本协会召集、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和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总干事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总干事在会长和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总干事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履行专门职责和处理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委员会,其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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